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进行了优化,但依然存在一些制度性因素。为优化配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强化其独立性与自主性,正确处理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设置具有统一管理权限的职务犯罪侦查局等。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职务犯罪 侦查
  作者简介:张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张艺,讲师,江西警察学院治安系。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27-02
  职务犯罪侦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职能。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据笔者多年在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工作的经验来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仍然存在诸多困境,其中最核心的困境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使用,它直接影响和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效能的发挥。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
  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它在明确技术侦查手段、扩大证据来源及完善强制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进一步保障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使用,大大提高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效能。
  (一)明确了技术侦查的合法地位
  长期以来,职务犯罪侦查手段较为单一,只能依靠“一张纸、一张嘴、一支笔”的侦查手段与犯罪嫌疑人打疲劳战,在不断的法律政策攻心与外围调查相结合获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最终达到突破案件的效果。为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能,确立技术侦查手段合法地位既是现实所需,又是侦查规律发展所需。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同时还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秘密录音、秘密照相、监听、邮件检查等。因此,对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力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批准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大大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及惩治犯罪的精准性。
  (二)扩大了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据来源
  原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来源仅限于传统的物证、书证和言词证据,使得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许多证据材料被排除在诉讼之外,严重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效能的发挥。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大大扩大了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据来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种类当中。在信息化时代,电子数据作为可能记录犯罪过程、揭露犯罪事实的证据形式,对于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认可侦查实验笔录和辨认笔录的证据资格。据新刑事诉讼法将侦查实验笔录与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以及辨认笔录一起作为法定证据来源,在肯定侦查实验笔录和辨认证据能力的同时,赋予了其独立证据的地位。三是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作为证据直接使用。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
  (三)进一步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强制措施的规定更加明确,将为案件侦破提供时限和手段上的保障,进一步提高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效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拘传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完善。新刑诉法第73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新刑诉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于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前可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使其与外界隔离,以增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迫使其尽快交代犯罪事实。二是加强了取保候审的监管。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前,检察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比率较低,没有发挥出替代羁押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刑诉法修正案中对此做出了相应的完善,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应规定;明确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没收其保证金或予以逮捕的的具体规定。
  二、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中依然面临的困境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了优化,但依然存在一些制度性因素影响其正常行使。
  (一)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同样要接受双重领导体制。根据我国现行权力体制,检察机关的人事编制权由地方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行使,日常办公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划拨,一些要案的处理由地方政法委进行协调。办案中,一遇到地方党政领导的干预,几乎没有人敢不按照地方领导的意见办,至于这种意见是否正确则在所不论。当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政领导对案件的意见不同时,地方检察机关不得不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角度考虑,从而造成了检察机关地位的附属化和检察权的地方化,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在体制上得到保证。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处人事关系归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受到过多干涉,有的案件甚至无法启动初查,这极大地削弱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效能。
  (二)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分散
  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给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等四个部门,它们之间互相平行,互不隶属,导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分散配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造成了职务犯罪侦查资源的浪费。职务犯罪案子在具体侦破过程中,往往出现贪污贿赂等贪利性职务犯罪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性相伴出现,容易导致检察机关部门之间对一些案子推诿或者争夺,从而出现侦查资源的碎片化,造成有限侦查资源的浪费。二是损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威。对一些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内部多部门都有权进行初查和侦查,但各部门往往都关注本部门所管辖的案件细节,而忽视可以由其他部门查办的案件线索,从而造成案件线索的流失,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威。三是检察机关内部优秀办案经验得不到交流与推广。检察机关分散的侦查权限划分,不仅加剧了检察机关人力不足的矛盾,而且导致各部门侦查人员之间缺乏交流平台,无法对先进的办案手段和优秀的办案经验进行相互的学习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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