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域下我国公检法关系的再思考


  摘要:杭州“二张”冤案的曝光,让社会公众强烈感受到了我国当前司法运行体制存在的严重问题,而这又主要是囿于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明文规定和长期司法运行实践对这种规定的习惯性养成。公检法现存的流线型关系造成了刑事司法中的侦查中心主义、诉审职能弱化、审判不中立等一系列现实困境,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宪政发展的顺利进行。从法治国的认知角度出发,提出“司法宪政化”的命题,打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下的公检法关系模式,成为了当下司法改革进程中正确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公检法;关系模式;司法宪政化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13)03-0061-05
  前不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当年“铁案”中的两名“罪犯”张高平、张辉,在蒙冤入狱近十载后,终于等来了这份迟到的正义。“二张”冤案的曝光,让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再一次降到了低点,同时,也让社会公众强烈感受到了我国当前司法运行体制存在的严重问题。因此,回头梳理“二张”冤案的形成过程,也就具有了现实需要和警示将来的积极意义。
  一、问题:冤案为何会发生?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特点,刑事案件的司法运行过程基本上分为以下步骤: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二张”冤案的司法过程基本上也经历了上述程序,具体如下:
  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公安局即行刑事立案。
  2003年5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对张高平、张辉进行了刑事拘留。
  2003年6月28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张辉、张高平批准了逮捕,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003年9月28日,杭州市法医学会出具了(2003)第125号DNA检测报告,该报告得出的结论为:“所提取的死者王冬其余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冬与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由死者王冬与犯罪嫌疑人张辉或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
  2004年2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2003)杭检刑诉字第262号起诉书指控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4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的一审判决,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浙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的终审判决,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杨丽:《浙江省公安厅回应张辉、张高平冤案 有错必纠》,中国新闻网,2013-4-10。
  上述过程,是我国普通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简单缩影,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可是冤案恰恰就在这样看似合法的程序运行中发生了。在证据收集和认定过程中,杭州市法医学会出具的DNA检测报告应该是否定“二张”犯案的最有利证据,可是承担案件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却视而不见,将该份重要证据弃而不用,径直认定“二张”为犯罪嫌疑人并提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冤案在侦查阶段就开始形成了。但是,案件并不是没有回旋的余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公诉的案件,具有审查起诉内容的职责,即应当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可惜的是,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面对杭州市法学会提供的DNA证据,与公安机关采取了不予采用的相同态度,并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这样,阻却冤案形成的程序设置又被无情的突破了。尽管如此,案件也还没有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对于具有直接否定“二张”有罪作用的DNA证据依然不予采用,以“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为由把“合理的怀疑”给“不合理地排除”了。一审的判决结果是在法院偏信控方,置关涉案件重要证据于不顾的情况下形成的。蒙受冤屈的“二张”提起上诉,司法程序运行到二审程序,表明冤案仍有程序阻却设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在二审程序中,DNA证据终于被合议庭认可,但是面对之前司法运行的强大压力,二审法院根本无法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不采取折中主义——疑罪从轻,对“二张”进行了改判。至此,冤案彻底形成。
  通过上述对“二张”冤案的仔细梳理,我们不难发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完全有可能阻却冤案的形成,可是,冤案还是发生了。问题也就产生了,这起冤案为何会发生呢?答案有很多: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树立起“疑罪从无”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侦查过程中出现了刑讯逼供的现象,证据认定仍然停留在“口供为王”的时代,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司法能力较低等等,不一而足。从冤案的形成过程来看,上述原因分析都是十分有道理的。但是,笔者从冤案梳理的过程中发现,冤案形成的体制性原因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架空了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解构了公检法各司其职的职能要求,形成了坊间流传的“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陈兴良:《从“法官之上的法官”到“法官之前的法官”——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检察权》,京师刑事法治网,2013-4-15。的尴尬局面。因此,程序规则在这样一种权力运行机制中毫无作用,冤案的形成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分解:我国公检法关系的现实困境
  追根溯源,上述刑事司法运行模式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明文规定和长期司法运行实践对这种规定的习惯性养成。当前,我国公、检、法的关系就如同一块平面的三个部分,相依相存,互相牵制,合为一体。但是,正常合理的三机关关系不应该是流线型,而应该是呈阶梯状的递进制约关系,它们之间的职能关系,不应当是平衡的,而应当是有起伏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挥职能作用时,相对于检察监督呈伏势,此时,检察监督机关呈起势,但继后作为公诉提起者,检察机关相对于决定起诉命运的审判机关又呈伏势,当然这是相对而言的,伏中有起,起中有伏,不排除制约的双向性。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页。目前,我国公检法的关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制约的双向性,但是完全忽视了制约主体间的层次概念和递进考虑,具有明显的“权力平面化”的倾向。从杭州“二张”冤案的形成过程来看,公检法权力运行体制的弊端已近暴露无遗,这种错误的关系模式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宪政发展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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