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律师业务作用,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发生


  [摘要]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大积弊,由刑讯逼供而引发的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为因素也有制度缺失因素。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对于及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律师 遏制 刑讯逼供
  
  有人把刑事诉讼比作拔河赛,站在一边的是公诉人,而站在另一边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懂法等诸多因素,因此很难在这场拔河赛中与控方抗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开展自己的业务,就能起到依法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控方抗衡并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但由于法律不完善和制度缺失,律师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往往难以发挥,亟需通过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来改善。
  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业务对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
  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业务概括地讲是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具体地讲,主要工作有:向侦查机关递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书、律师函、执业证,与侦查机关沟通和交涉,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并经侦查机关批准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对侦查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律师可以帮助其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发现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可以提出控告。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概括地说是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或者罪轻方面的辩护。具体来讲,主要有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有不起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提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意见,发现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向公诉机关提出控告。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律师的作用概括的说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作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具体来讲,是复制控方案件材料,了解掌握控方证据,会见被告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
  从以上律师的作用和业务内容来看,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其供述和辩解是律师最基本的工作之一。而要真正了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那就要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以正确掌握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律师难以发挥遏制刑讯逼供作用的情形及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业务作用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大作用。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往往难以发挥或者难以正常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由侦查机关出具《批准律师会见通知书》。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机关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五日以内安排会见。但是侦查机关并非都能做到这一点。当律师将委托书、律师函、会见函、律师执业证递到侦查机关时,有些侦查机关往往婉言拒绝接收,其理由往往五花八门:说办案人员出差不在家、领导开会外出没有审批、办公室内勤请假没有上班、盖不上公章等等。他们拒绝接收律师手续的目的是为了规避48小时以内或者五日以内安排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为逃避律师监督进行刑讯逼供争取时间。有的侦查机关虽然也接收律师的手续,但却不向律师签发任何接收手续的凭证,事后以没有收到手续为由不予安排会见。有的律师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有关机关、领导反映情况,领导往往会说:“我们办案太难了,压力太大了,希望你们能够谅解’’,还有的侦查机关的领导干脆对律师说:“这个案件具有政治性,你们还是不见为好”,使律师处于非常尴尬的地步。如果办案的是本地律师,则律师往往碍于情面或者怕得罪侦查机关而敢怒不敢言。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已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顽症。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就委托律师或者通过其近亲属为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直到侦查终结律师都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最容易发生,而律师会见难使律师的监督制约和遏制作用难以发挥。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难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但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如果律师的问话与案件无关时,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可以制止。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大都派员在场,但在会见时,当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是否被刑讯逼供时,往往会立即被侦查人员以“问话与本案无关”为由予以制止,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说出被刑讯逼供的事实,会立即遭到侦查机关在场人员的怒斥,犯罪嫌疑人往往害怕以后再挨打便欲言又止或者敢怒不敢言。
  (三)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已向律师痛陈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而律师向侦查机关指出时,侦查机关往往矢口否认。
  (四)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发现有刑讯逼供情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有关部门不予接受或者不予落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理阶段,当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刑讯逼供时,公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往往会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我们无法落实”。
  (五)律师将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记包括刑讯逼供内容的笔录作证据提交时往往面临被刑事追究的巨大风险。
  律师调取证据难是刑事诉讼中的又一大顽症。按照我国刑法的306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证罪。刑法的这一条规定被人认为是专对律师的“杀手锏”。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些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大喊冤枉,痛陈自己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向律师说明其供述不真实。可是当律师将这些会见笔录作为证据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交时,往往面临巨大的风险即面临伪证罪的嫌疑。例如:在一宗企业行贿受贿案中,辩护律师找到证人也是起诉书认定的行贿人李某进行调查,李某对律师说:“我给被告的2万元钱,是被告买房借我的钱,我也没有请求被告办任何事情,不属于行贿,可是侦查机关几天几夜不让我睡觉,逼我说我是行贿”。在本案开庭前,律师将李某的笔录拿到法院作为辩护证据,侦查机关知道后,马上传唤了李某并对李某说:“我们不追究你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就是看你与我们配合的很好,现在你对律师说我们刑讯逼供而且你又翻供,那你就住看守所吧”,李某无奈只好说:“律师所写的笔录是律师引诱我说的,我给律师说的不是实话,原来说的是实话” 于是,侦查机关便准备追究律师的伪证罪刑事责任。律师慑于侦查机关的压力,赶紧撤回了笔录并辞去了辩护委托,此事才不了了之了。律师总算化险为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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