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八件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年底和2014年年初,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委托专家进行审查。3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现将有关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条例第十三条对瓶装燃气经营者增加、减少燃气供应站点和变更设置地点的,设定了行政许可。考虑到《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即将修改,并将取消其中有关增加瓶装燃气站点的行政许可事项,为与省条例相衔接,建议删去该规定,同时相应删去第三十三条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关于《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条例第七条第四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户口迁入和正在劳动教养人员计入安置人口的问题作了规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且明确自该决定公布之日起,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为此,建议删去第七条第四款中的“解除劳教人员”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劳动教养”。
  三、关于《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
  条例第十二条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作了规定。该条规定与《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为与省条例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
  四、关于《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经审查,《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修改后的《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
  以上报告和八件法规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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