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


  【摘要】本文所论述的婚姻自主权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面,即对婚姻自主权的定性,笔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人格权;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括订婚自主权、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主要通过刑法、行政法和民法而被保护。
  【关键词】婚姻自主权;人格权;结婚自主权;离婚自主权
  近些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权事业的蓬勃发展,法制观念的逐步深入,传统与现代所产生的新旧观念的激烈碰撞使人们对婚姻自主权的关注也越来越多。本文将主要阐述什么是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保护婚姻自主权。
  一、什么是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具体人格权。这也是笔者比较赞同的定义。但是婚姻自主权属于什么权利,学术界有三种主张:1.人格权说;2.自由权说;3.身份权说。笔者认为人格权说比较确切。理由有三:
  (一)婚姻自主权具有人格权的所有基本属性
  首先,婚姻自主权是一切自然人的固有权利,它不需要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而产生,人人生而有之。其次,婚姻自主权有其专属性。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与人身不可分离,只能自己行使,不能让其他人代为行使,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再次,婚姻自主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他任何人,包括其父母、子女甚至要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对方,都不得侵犯,否则即为侵权。另外,婚姻自主权也具有人格权的必备属性。也就是说,如果缺少了婚姻自主权也就不具备独立完整的法律人格。
  (二)婚姻自主权含有自由权的属性,但并不是自由权本身
  民法中的自由权主要是指人身自由权,而人身自由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包括意志自由权和身体自由权。婚姻自主权具有意志自由的属性,即根据自己的意志而缔结或解除婚姻。但是,人身自由权所包含的意志自由权事实上就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它与婚姻自主权是并列的权利,谁也不能包含谁。因此,可以说婚姻自主权就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三)婚姻自主权所强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婚姻自主所体现的是个人对自身人格利益的支配,其根本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为人的资格,是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利益。主张婚姻自主权是身份权的观点,认为其符合身份权是基于亲属间相互关系而发生的特点。其实这只是婚姻自主权的外在表现而不是内在本质,自然人依据其婚姻自主权缔结婚姻关系,从而产生配偶这种身份关系,但婚姻自主权所表现的,是人格关系,根本不是身份关系。
  二、婚姻自主权的内容
  婚姻从开始到结束,严格从法律上来讲即结婚和离婚,但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在结婚之前还有订婚之说,即使到现在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都较注重,因此笔者认为订婚也应该是婚姻的一部分。所以说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应该是订婚自主权、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一)订婚自主权
  订婚与定婚这两个概念,虽然在实际意义上基本相同,但在语义上却相去甚远。订者,订立之意,定婚为婚姻的预定形式,并非确定;定者,含确定、决定之意,定婚含有婚姻的预定的意思,带有最终确定的意思。订婚的实质为事先的约定,具有合意的意向,而非终局确定婚姻。
  定婚决定权,是指异性权利主体之间在预定婚姻关系上的自主决定权。该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自主意志决定,他人无权干涉。至于该订婚决定权权利主体是否应具结婚行为能力,因其尚不属缔结婚姻关系,而只是预约形式,因而不必要求达到法定婚龄而为之。但是,主体则必须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行使订婚决定权。
  (二)结婚自主权
  结婚自主权,是指自然人自行决定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的权利。结婚自主权的概括含义,包括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不结婚、和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均有自然人自主决定,不受强迫、包办或干涉。结婚自主权包括初婚自主权、复婚自主权和再婚自主权。初婚自主权为未婚男女所享有的结婚自主权,任何未婚男女均平等享有。复婚自主权为已离婚的原配偶双方所享有结婚自主权,他们只要双方均未再婚,均可依其复婚自主权,经合意而恢复婚姻关系,重新成为配偶。再婚自主权为离婚之人的丧偶之人所享有的结婚自主权,离婚之人与丧偶之人都有权再婚,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他们可以和未婚、离婚、丧偶的相对人自主决定婚姻关系的缔结。其内容有:
  1.异性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1)缔结婚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而非同性相恋、同性相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同性恋逐渐采取宽容的态度,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本国内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所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也将承认同性婚姻并给予法律的保护。(2)异性男女结婚必须双方自主,一厢情愿虽然也是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但却无法缔结婚姻,只有双方就缔结他们的婚姻共同自主决定,才能够达成结婚的合意,实现共同生活、终身相守的目的。(3)异性男女自主决定婚姻关系的缔结,排除其他任何第三人的强迫、包办或干涉,这是婚姻自主权的绝对权性质决定的。正因为如此,任何婚姻当事人以外的人干涉婚姻自主权的行使,都是侵权行为。
  2.异性男女双方出于自愿
  如果说双方自主决定是结婚自主权的外在表现形式,那么双方自愿决定则是结婚自主权内在的主观心理状态,结婚自主权就是其客观外在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状态的自主和自愿的结合。
  3.行使结婚自主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结婚不仅是双方性爱的结果,而且伴随一系列社会的、法律的后果,因而法律对结婚都作强制性的规定,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三)离婚自主权
  离婚自主权是婚姻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自主权为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的内容,是婚姻自主权的组成部分,因而人人享有。但是,行使这一权利,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即为合法存在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没有这一身份就无所谓离婚。离婚自主权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合意,一方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离婚的请求,也不能要求对方强制接受不离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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