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改革


  编者按: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1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四次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对选举制度作了一系列重要改革和规定,包括实行差额选举,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适当减少代表人数,规范代表名额,改革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平等的制度等。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王汉斌同志主持了前三次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本刊特约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请他介绍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一些修改情况。
  
  实行差额选举
  
  
  记者:选举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权利,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您主持了1982年、1986年和1995年三次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请谈谈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重要改革和规定?
  王汉斌:在选举制度改革进程中,影响最大、争论也最激烈的是差额选举。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没有规定差额选举,实行的是等额选举。这是照抄苏联的办法,弊端很多。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时,程子华同志最先提出差额选举的问题。民政部起草的选举法规定,党派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党派团体提名的候选人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这次修订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第一次规定差额选举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内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是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内和人大都这样规定,是我们党和国家总结历史经验,对选举制度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选举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发扬民主,也有利于对干部的监督。
  但是,各地党委纷纷提出意见,不同意差额选举。1982年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时,虽然继续规定对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实行差额选举,但规定比较原则,即一般要实行差额选举,可以通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在正式选举时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事实上各地在正式投票时还是实行等额选举。1983年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主席团把代表提的候选人全部勾掉了,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都是主席团提出的。一些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这个问题。习仲勋同志同杨尚昆、彭冲同志研究,认为广西的做法不妥,代表提出的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是违法的。习仲勋同志亲自给区委书记打电话,批评他们的做法违法,要求他们纠正。
  1986年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时,围绕要不要实行差额选举,争论很大。据说中央开会时有60多位中央委员发言不同意差额选举,一些省市区党委负责同志也不赞成差额选举,认为差额选举打乱了他们安排干部的格局,不利于党的领导。彭冲同志主持召开座谈会,较多的意见认为等额选举可以保证党委或者上级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但是,如果多数或者大多数代表不赞成,也一定要保证当选,就有问题。差额选举有利于选出群众比较满意的人选,对激励当选的人做好工作,努力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积极作用。
  1986年12月通过的关于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决定,删去了关于预选的规定;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必须差额选举产生,并规定了差额比例,对正职领导人员的规定则比较灵活,即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记者:1987年至1988年上半年进行的换届选举,各地认真执行修改后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在实行差额选举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在这之后,围绕差额选举的争论是否减少了?
  王汉斌:这时各地对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容易接受,也能办到。争论最大的是政府副职领导人员要不要差额选举的问题。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有些同志(主要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同志)主张政府副职领导人选改由正职领导人员提名,本级人大决定任命,改变副职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和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的办法。主要理由是:(1)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副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任命;地方各级政府也是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副职领导人也应由正职提名、本级人大任命。(2)副职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难以保证党委推荐的人选全部当选,有可能打乱党委经过反复研究配备的领导班子的合理结构。
  有些同志(主要是地方人大的同志和代表)主张维持现行做法不变。主要理由是:(1)从1954年以来,地方各级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一直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副职领导人选从来不是由正职领导人提名,这同国务院副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一直由总理提名是不同的。(2)这几年地方各级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人大代表和群众是满意的,认为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步骤。(3)从上次换届选举的结果看,党委推荐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当选的是大多数,省级占98%强;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当选的很少,省级只占2%弱,总的是保证了党委推荐的人选当选,个别由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当选,实际上是对党委推荐人选的补充,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还是有好处的。
  上述两种意见,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是否改变地方各级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产生办法,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坚持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我们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改由正职领导人提名,虽然也是可以考虑的,但是这几次换届选举的实践表明,实行差额选举,让群众和代表在选举中有民主选择的余地,适应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效果是好的。因此,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各级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现行选举制度还是以不变为好。我们将上述意见报告中央,中央同意不作改变。
  记者:1995年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时,在差额选举问题上还有哪些争论?取得什么进展?
  王汉斌:除上面讲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要不要实行差额选举外,还涉及两个重大问题:
  一是政府正职要不要规定差额选举?1986年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时,考虑到正职候选人不大容易提出来,作了灵活规定。而在实际选举中,许多地方都有代表提出了候选人,甚至还出现了两个省党委提名的省长候选人没有当选的情况。有的地方提出,这样选举,临时换了党委提出的候选人,整个工作都受影响。当时彭冲同志主持,与中组部一起研究,提出一个办法,就是如果提出候选人,就做候选人本人的工作,要候选人请求不提名他做候选人,代表尊重本人意见,就解决了另提候选人的问题。
  1995年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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