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标准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由来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立足我国的相关情况,分析探讨了我国劳动标准同国际劳工标准以及SA8000企业社会责任的差异及原因,同时提出了我国应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国际劳工标准; SA8000; 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志码:A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尤其在入世后,全球化浪潮对我国劳动保障问题的影响不断加大。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一方面随着民营、外资特别是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大,国内的劳动保护、劳资关系等问题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外国的政府、企业乃至普通消费者也开始频繁地以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公平贸易的名义,运用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来对我国的企业提出要求,要求将满足一定的劳工标准作为贸易定单的前提条件。尤其是近年来,美国及西欧一些发达国家要求加强国际协调,制定全球劳工标准的声音不断增强,这些呼吁得到了西方政治经济界、工会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人士的大力响应,这种压力也正在发达国家的政策制定中不断显现出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也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产生一定影响。
  国际劳工标准到底是什么,它对于当前日益融入国际社会和国际规则的中国到底会带来哪些影响?本文拟简要介绍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由来和发展,并立足我国的相关情况,分析我国劳动标准同国际劳工标准以及企业社会责任SA8000的差别及原因,同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 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由来和发展
  
  (一)国际劳工组织与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和规则。[1]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机构为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ILO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1946年成为联合国系统的第一个专门分支机构,现有180个会员国。我国于1919年加入ILO,成为创始会员国。
  ILO主要处理劳工世界的问题,其决策机制是独特的三方结构,由政府,工会和雇主三方组成。ILO把雇主、工人和政府三方面的代表聚集在一起,为保护和促进世界各地工人的权利和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共同努力。[2]为了实现其目标,国际劳工组织主要通过国际立法制订标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及为制定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开展国际劳工信息研究等三种行动和手段。ILO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指导各国在劳动和社会事务领域的政策和立法设定了基准。目前已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有188个,建议书199个。内容涵盖了就业、培训、工作条件、职业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障、产业关系等方面,还包括保障结社自由、消除强迫劳动和歧视标准等内容。ILO设有常设机构监督其实施。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虽然都是国际劳动立法文件,但法律效力不同。公约须由国际劳工大会超过2/3的会员国通过,是会员国批准后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各国在批准方面享有自主原则,但成员国一旦批准了某一项劳工公约就必须遵守和执行。建议书则是非强制性的文件,其功能是为成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他措施时提供参考,无需成员国批准,因而没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
  目前已通过的188个国际劳工公约中包括8个核心公约,90余个涵盖促进就业、劳动行政、产业关系、工作条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劳动专业类公约以及80多个针对妇女、海员、渔民等特定人群的特定人群类公约。
  国际劳工标准的作用体现在促进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国际劳工标准对会员国的国内立法起到了协调、指导和规范作用,一国的立法不应游离于国际标准之外,不应与其批准的国际公约相抵触;同时国际劳工标准促进了各会员国规则和立法上的统一,进而为会员国提供了平等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国际劳工公约一旦得到会员国的批准,会员国必须承担以下三项基本义务:每年向国际劳工大会报告公约执行情况,接受ILO的监督和质询,接受ILO对针对会员国的指控进行的专门调查。
  (二)国际劳工公约与中国
  我国是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之一。1971年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席位,1983年我国恢复了在ILO的活动,之后ILO北京局于1985年成立,双方在劳动保障各个领域合作一度非常活跃。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由于西方压力,ILO对我国实行了一系列不公正的限制措施,中断高层官员访华、大幅减少合作项目、取消中国在劳工组织的高级职位等。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特别是1999年现任国际劳工局总干事索马维亚(Juan Somavia)上任后,中国本着坚持原则、灵活应对的方针,做了大量工作,使我国与ILO的关系得到了改善和发展。
  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总体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研究,合理选择,选择的主要标准是“政治上对我有利,技术标准又不是过高”;二是政治公约与技术公约结合批,以技术公约为主;三是把握原则和时机,突破难点;四是加强协商,防止失误,国内立法及时跟上。截至目前,我国共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核心公约4个(参见表一),分别为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11号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182号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3]
  目前我国尚未批准部分国际劳工核心公约的主要原因具体如下: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和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西方认为我国的劳动教养实际上用行政手段限制了人身自由,是“纯粹的强迫劳动”;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但1989年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两个限制性法规。另外,西方认为我国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公约所提倡的所谓“多元工会”存在较大差异;98号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西方认为前提必须是所谓“自由工会”。
  根据国际劳工局的统计,目前各国平均批约数约为41个。批约20个以下的会员国仅占约20%。我国属批约数较少的国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过去未能充分重视ILO的作用,总认为劳工公约是西方意志的体现;二是受具体国情局限。
  (三)国际劳工标准与社会条款及企业社会责任
  1. 国际劳工标准与企业社会条款
  社会条款(Social Clause),即有关社会权利的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工权利、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人权问题,其中劳工权利是其最基本核心的内容。社会条款的概念最初是在1995年召开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上提出的。社会条款之所以成为问题是由于提出者企图将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即违反社会条款者可予以经济制裁。[4]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西方发达国家不断提出将国际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挂钩的主张,从而在国际社会引发了一场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国际劳工标准之间的辩论,不同国家及各种国际组织对此的看法大不相同。1993年底在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密集型产品冲击了发达国家市场,抑制了工资增长,导致失业率升高,因此正式提出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与投资协议里写入有关保护人权和劳动权、保护环境等问题的条款,其中劳工权利是最基本核心的内容;缔约方如违反该条款,其他缔约方可以给予贸易制裁,但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下未能如愿。此后,在1994年的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1996年瑞士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以及同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WTO成立以来的首次部长级会议上,美国等西方国家不断以社会条款为名,要求为实现“公平竞争”,在国际贸易中引入核心是国际劳工标准的“社会标准条款”作为游戏规则,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坚决反对,认为社会条款内容的实质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如在世贸组织中讨论劳工标准势必会埋下劳工标准被用作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的隐患。在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会议及2001年WTO多哈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发达国家仍然坚持将劳工标准问题多边化,但始终因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未能得逞。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劳工标准挂钩方面的斗争更是日趋白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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