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


  摘 要 因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刑点是14周岁,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在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越来越多,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在现实社会中犯罪的未成年人起不到震慑的作用,所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从另一方面考虑对于规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出现需要从很多方面一起入手,不仅需要来自法律法规的约束还需要来自社会、学校、家庭各方面的道德教育。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降低
  作者简介:洪宇澄,国际关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18
  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是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八种罪的时候才会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虽然说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但是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越来越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所以并没有起到法律该有的震慑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坚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且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需要监护人在场,但是随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很多人对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产生了质疑,很多人提出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的主张以达到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重要的是绝对不能单单用加大刑法的打击范围来解决出现的社会问题,还需要分析为什么会发生此等社会现象。如若要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且越来越呈现低龄趋势的现象,要法律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管理,不能仅仅依靠刑法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
  一、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采用的是“三分法”。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三个节点。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相联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近年来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未成年人相对“早熟”的越来越多,对于刑法所规定十四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比起现实生活中应该负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相对较晚,这也就使得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针对法律的空白,在这个相对的时间差中走向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重要性
  在探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重要性之前要先探讨一下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用年龄来判断未成年人是否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是否准确。
  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但是任何一种犯罪现象的出现绝不是单方面原因的影响,均是要从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接受教育的程度等各方面来共同考虑。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大幅度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未成年人各方各面的发展都呈现出了“早熟”的现象。在接受教育的程度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已经开始接受初中教育所以在心智上也有了逐渐成熟的表现。传媒技术越来越发达,信息资讯的传达速度也越来越快,未成年人对于新鲜事物的接受程度原比其他人要快,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远比实际年龄要成熟,所以不能单单只用年龄来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唯一标准,但是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也是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性、必要性的分析也是尤为重要。
  (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
  未成年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接受教育的不断加深以及对于新鲜事物的掌握程度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生理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超出了本身,这也就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变化发展正是因为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规定达不到让其震慑的程度。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显示特征来看,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无惧化的特点。
  (二) 针对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方式的失灵
  我国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坚持的一贯原则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家长或者是监护人进行管教,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大部分时候是由家庭教育或者是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是大部分走向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是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所以将犯罪的未成年人由父母或者是家庭进行矫正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另外对于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这点规定中对“必要的时候”的时间界限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规定不明确在实施起来也就不容易。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也就更难实现,而且由于政府的经费的缺乏也很难实行。
  (三)不符合我國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对受害人家庭不公平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刑事处罚,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八种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对于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能处于死刑。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予以了保护,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保证纠纷多方的利益,不能因为对一方予以了保护就不去考虑受害另一方的需求。如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杀人罪,若因为没有到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而对其不予处罚,这对于受害人一方不公平也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长此以往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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