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反思与展望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不断开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开始意识到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推动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既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不竭动力,同时也是为社会新农村的构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要从多个层面进行考虑,以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经济改革为前提,不断创新和发展实现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完善。为此本文针对农村经济法制建设中尚待提高的工作进行了浅谈,并提出了具体可实施性的措施。
  关键词 农村经济 法制建设 反思
  作者简介:张慧,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16-02
  一、 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一) 新出现的农村经济形式需要借助法
  专业户、联合体、个体工商业户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三大形势,而这三种形式的发展都离不开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帮助。为了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经济建设的步伐,不断发挥农村经济法制作用十分重要。
  1.专业户:农村才能经济法制建设是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更好发展,而最为重要一点就是新出现的农村经济形势需要借助经济法来实现进一步的发展。专业户不论是向集体承包还是自营,一般都具备投资少而受益快的优势。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这些专业户,因此这就需要依靠经济法来确定下来。例如若专业户要想扩大规模,就必须要联合办厂或者要进行长途贩运,这就专门的经济立法来加以管理和约束。
  2.联合体:联合体也是为了满足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村民提供劳动、技术、资金并自愿组织成的经济组织。从国家最新的统计数据上来看农村以联合体形式存在的组织有四十六万之多。由此可见联合体的出现和存在,也需要经济法来加以规范。
  3.个体工商业户:劳动个体经济也叫做个体工商业户,其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加强对其法制管理。专门的个体经济法规对于个体工商业户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针对其完善立法工作。
  (二) 政府机构管理农村需要借助经济法
  政府机构在管理农村时,要借助农村经济法,从而更好地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新旧体制共存的局面更加需要农村经济法来加以管理和约束。新旧管理体制的转化需要借助新的经济法来进行管理,就我国当前农村经济法建设的现状来看,原本的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要求。因此构建新的农村经济法迫在眉睫,也是政府机构加强对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需要法的保障
  光有有效的经济政策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加快农村经济法的构建成为关键点。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必须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党政政策对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为此要想使得农村经济法更具有针对性,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十分重要。文件精神的落实也需要依靠法制的构建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动员农村经济人口,共同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二、 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反思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加强对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必须要从根源抓起,只有将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才可能找到制约经济法制建设的原因,从而提出更好的解决措施。就整体上来看我国目前在农村经济法制建设上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很多经济法未能够充分考虑农村发展的特点;二是忽略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需要;三是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四是形成诸多不合理的配备制度;五是经济法制的宣传力度还有待提高。
  (一) 很多经济法没有考虑农村发展的特点
  在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例如很多经济法在构建时未能够充分考虑到农村发展的特点。每个地区的经济形式和发展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能盲目的构建农村经济法。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银行才能够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发》要求农民能够将自己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列入不得抵押的部分。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必须要随厂房一同抵押,虽然这种方式有利于强化农村土地保障功能,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土地的资本功能。因此必须要将法制建设与农村发展的特点相互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农村经济法的作用。
  (二) 忽略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需要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经济法的帮扶,因此加快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尤为重要。例如一些本应该统一的法律却呈现“分别立法”的问题,同时部分更多针对的是城市,涉及农村的经济法却是少之又少。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主要是因为农村习惯依赖政策的调整和帮助,却忽视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其次同样是集体性企业,国家却针对城镇和乡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运用不同的制度安排。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实际存在的且客观存在的,为此为了满足农村对经济制度的需要,加快农村经济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三) 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
  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保障生存功能也是当前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绊脚石之一,为此合理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才是关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被禁止,同时也剥夺了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直接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力。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动流转已然不是什么秘密,为此因此这十分不利于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价值的实现,为此在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情况时,在未获得法律支持之前是非常不稳妥的。
  (四) 形成诸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
  很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也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尤其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和政策单方面强调保障城市工业发展,这十分不利于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例如工农业产品中实行的“价格剪刀差”制度,该制度就与现行的农产品价值规律相违反,这种现象在很多农村都较为常见;同时大部分农业价格的收入通过调整转为了工业部门,因此导致工业以及农业之间的收入呈现不公平分配的现状,这也是其中最为不合理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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