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摘 要:法律文化孕育和造就了法律语言,法律语言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英语翻译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文化差异的影响,本文试对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法律文化;差异;法律英语;翻译;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一般认为,其是指一个民族、一个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并相应地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支撑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的方式。[1]法律文化深深根植于人们的内心,具有历史的连续性、稳定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包容性。任何一种法律文化,都有其产生、形成、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民族、地域的土壤,由于中西方在历史、地域、社会、道德价值上存在着复杂性,法律文化的差异便不可避免地随之而产生。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历来是法律英语翻译中存在的一大难题,由于其涉及历史、地域、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常使人们对一些法律现象难以达到实质的一致的认识,并在语言和文化交流过程中,对翻译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二、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及影响
  具体而言,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及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窥见一斑。
  (一)法理观念及法律精神的差异及影响
  中国在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文化长河中,传统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主要是以自然当中固有的一些规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形成了以“天人合一”和伦理中心主义为本质特征的经验主义和自然主义文化。这一法理观念一方面主张天人合一,人与自然浑然一体,不可分割,人们生活在自然秩序当中,应当遵守自然法则,没有理由和必要自行建立法律;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理观念坚持自然秩序的本质就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宗法伦理,伦理本身就是人的理性或是人的本质。受儒家文化和宗法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中国古代法律语言体现了王权专制、官尊民卑、公权私化意识和官本位的特权等级观念,体现了中国法的人治精神。许多稳定性强的传统法律术语,如“律、法、刑、罚、诉、讼、审、判、徒刑、罚金、口供、徇私枉法”等一直沿用至今。
  自古代希腊、罗马以降,西方法律文化一直深受自然法观念的影响,体现了基督教文化综合作用、融合的过程,它既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同时还受到大批法学流派及法学理论的支撑。西方法律文化所遵从的自然法观念认为,人应当征服自然,并在不断改造自然中获得生存和发展,人在根源上已经超脱自然并完全独立于自然之外;其二,法是上帝或自然的某种更高级命令在人间的体现,是由上帝或理性创造的,人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理性才是自然,理性的法律即为自然法。因此,法不只是一种外在的工具,遵守法律从某种意义上就代表着对上帝的信仰。宗教信仰在西方法律价值系统中的神圣性和崇高性地位的确立,巩固了法的神圣与权威,法治思想已经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核心思想,并与西方社会发展休戚相关。
  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和法律精神来看,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有时会导致在一些涉及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法律翻译中找不到相互间的功能对应物,也即所谓“零对应”情况的出现,从而常常引起理解和翻译的困难。例如,西方国家法律文化中的parity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权责平衡)、system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into legislative,executive and judicial division (三权分立) 以及judicial independence (司法独立)等即是如此。另外,在对中国司法界一个著名的原则式口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理解和翻译上,亦能体现中西方法律文化法理观念及法律精神的差异。在这个口号中,“宽”与“严”指的主要是体现在案件判决时所处刑罚尺度的把握上。对于“严厉的判决”的翻译,立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以翻译为“stiff/harsh sentence”。然而,英美等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却一般将其表述为“tough sentence”。例如:Rapists, armed robbers and violent criminals are being given much tougher sentences(强奸犯、武装劫犯及暴力犯罪者从严判决)。与此相类似,“tough”的反面“宽”则表述为“soft”。所以一项“宽大的判决”在英美等西方国家法律实践中的表述就是“soft sentence”,例如:soft sentences only encourage sex offences(宽大的判决只会纵容性犯罪)。当然,在表示“严”、“宽”时,此处只是根据例句原文使用了“tough/soft sentence”。其实,英语翻译实践中还可以分别用“severe”、“lenient ”等来表示。但细细比较,在法律语言表达中,汉语作“宽”与“严”时,英语与之相应的却是“软”(soft )与“硬”(stiff/tough),其中隐藏在中西方法律文化背后的法理观念和法律精神的分野确是耐人寻味的。
  当然,值得指出的是,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法理观念及法律精神的差异,并不当然意味着中国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总是相互排斥的,二者中有些部分是重合的,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近似对应。例如,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人权”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斯多葛学派,历史甚为久远。而就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人权概念而言,尽管有人认为,在19世纪末西方法律思想进入之前,中国法律文化中不存在人的权利的概念。但是,也有许多东西方的学者相信,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法律文化和人权之间有着某些彼此协调的意念,其核心价值,包括个人作为社会关系的中心而非简单、孤立的个体,社会作为互信而非单纯对立关系的社区,以及人类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去尊重家庭、社会和民族。不仅与人权的实施并不违背,而且还可大大强化其普遍诉求。因此,西方法律文化的“人权”概念和中国法律文化的“人权”概念是近似的,是可以融合的。明白了这一点,就可以更准确、更恰当地处理好与“人权”有关的一系列概念的翻译,如:personal right(人格权)、dignity of human personality(人格尊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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