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职权的比较考察研究


  一、域外司法警察职权的概况
  在美国,司法警察隶属司法行政部门,接受任务指派到法院负责审判过程的值勤工作,主要担负押解、值庭、执行死刑、保护联邦法官及证人以及相关人员、追捕逃犯、处理罪犯财产。美国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受派遣到法院辅助法官的审判工作,与法院是工作协作关系。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将警察分为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法国学者提出:警察部门的作用,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保障具有治安性目标的立法、条例与个人签署的规章得到遵守。行政警察所做的努力集中在预防犯罪。对于行政警察而言,就是要防止社会秩序受到扰乱,并且在必要情况下,尽可能地恢复受到扰乱的秩序。但是,如果有人实行了某种犯罪,这时就有必要查找谁是犯罪行为人,以便对他们提起公诉。这种调查职能已不再属于预防性质,而属于制裁性质,这一调查职责是司法警察应当履行的警察刑事职权。警察刑事职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履行警察刑事职能的过程中实施的有关刑事犯罪对策方面的职权。
  我国台湾是大陆法系地区,司法警察隶属内政部门,行使警察职权,受检察官的指挥进行犯罪侦查,因此也称为检察官的辅助机关。司法警察分为一级司法警察官、二级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三类。司法警察官有如下义务:1.犯罪侦查。一级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官、法官执行职务的职责;二级司法警察官应服从检察官、法官的指挥,执行职务;2.移送义务。一级司法警察官应将侦查结果移送该管检察官。3.报告义务。二级司法警察官如果知道有犯罪嫌疑时应当报告。台湾地区检察机关根据内部职权配置的需要,内部组织机构设有法警室等单位。法警室属于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的行政组织,设置法警长1人、法警若干人,还设副法警长,统一受检察长指挥监督,并应服从长官的命令执行职务。法警具体履行职权依照检察署有关长官的命令、指挥,主要是办理诉讼文书的送达,执行人犯解送、应讯人犯的借提解还,值庭、搜索、拘提、调查、扣押及通辑犯的查辑,执勤、警卫、申告受理、安全防护,电话检举的受理,及其他有关法警事务或长官交办事项。法警长指挥监督所属法警办理有关法警事务,副法警长协助法警长执行职务。台湾地区检察院法警室的法警隶属于检察署,是检察辅助人员,其职权与隶属于内政部门的司法警察有相同之处。
  二、域外司法警察职权的启示
  与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相比较,域外司法警察有以下之处可资借鉴。一是司法警察是国家立法授权。例如俄罗斯司法警察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授权的。二是职责明晰、权力充分。无论是美国、俄罗斯、法国司法警察,还是台湾司法警察、台湾检察机关法警,透过以上考察可以看出,他们的职责规定非常具体,同时权力(利)保障非常到位,其权力(利)从制度上保障了职责的有效行使。三是检察官的辅助人员。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司法警察的职能使命都是协助法官、检察官工作,在完成具体任务时均接受检察官的指令。四是刑事侦査职能。无论是从事刑事侦查的法国、台湾司法警察,还是从事检察辅助工作的俄罗斯、美国的司法警察、台湾检察院法警,均不同程度地拥有刑事诉讼侦查职能。
  三、域内其他警种职权的概况及启示
  在我国,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包括公安机关、监狱、安全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的司法警察,是国家警察权在司法机关的延伸配置。同为人民警察警种,人民警察的职权异大于同,对于尚未立法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来说有比较和借鉴意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有刑事、治安、交通、消防、警卫、户籍等方面的职责,拥有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强制措施、盘问留置、使用武器警械、紧急优先、征用、交通管制、技术侦查、现场管制等权力。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人民警察是监狱的管理人员。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职责,并依法拥有收监,处理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提出监外执行意见,建议减刑、假释,使用武器、戒具等权力。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任务拥有查验身份证明,调查询问情况,出入有关场所,查看、调阅档案、资料、物品,优先乘坐交通工具、通行,征用,釆取技术侦查措施等权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具体职责是:(1)维护审判秩序;(2)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6)参与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8)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国内其它警种的职权,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权的法定化,至少有以下两点值得借鉴:一是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授权外,公安机关、监狱、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均是国家立法授权,其职权的来源合法、正当。二是职责和权力相统一,职责清楚,权力有保障,不管是公安机关、监狱、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其权力均与职责配套,在制度上能保障权力及时、有效行使。如:同为司法机关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可以对破坏法庭秩序的人执行司法拘留,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却不具有对破坏检察活动的人执行拘留的权力。
  参考文献
  [1] 金川.司法警察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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