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的初步比较


  [摘要]经过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比较,发现《奏谳书》与《状四种》这两个案例集有很多相同的法律术语,而且刑罚等级及据此确定的加刑、减刑原则及诉讼程序基本一致。《奏谳书》中的三类案例也见于岳麓秦简《状四种》中:“疑罪”类;“乞鞫”类以及“上得微难狱者”类。可以说,虽然经过了朝代更迭,由秦朝所建立的司法机构大体上被汉朝予以采纳,在根本上没有大的改变。
  [关键词]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法律术语;诉讼程序;案例分类
  [中图分类号]K87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3)03—0005—05
  2007年底购于香港文物市场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包括有一个诉讼案例集。
  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75-88页。岳麓书院秦简整理小组已经完成了此例集的释读。这个诉讼案例集抄本为中国秦汉法律史的研究提供了一批珍贵的原始材料。它记录了公元前232年到公元前222年的17个诉讼案例,抄写于282支简上。其中12个案例内容较为完整,另外5个案例内容残缺。该抄本因内容与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奏谳书》相似,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51-72页。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59-83页,329-382页。整理小组在第一个整理报告中将其命名为《奏谳书》,不过此标题并不见于抄本。后来编者经过讨论,将此抄本最终定名为《为狱等状四种》。
  《为狱等状四种》的出现,使我们有机会将其与记录汉初诉讼案例的《奏谳书》进行比较,分析这两个抄本的不同及相似之处,从而重构秦到汉初的法律制度(下文中简称岳麓书院此案例集抄本为《状四种》)。
  一法律术语
  经比较,《奏谳书》与《状四种》这两个案例集有很多相同的法律术语。在我与呂德凯(MichaelLüdke)先生共同编写并将以英文出版的《中国秦汉法律术语字典》(DictionaryofEarlyChineseLegalTerminology)一书中,我们分析了《奏谳书》中出现的125种法律术语。其中有至少78种法律术语(68%)出现在《状四种》中。同时《状四种》中只有11种法律术语不见于《奏谳书》,而这11种术语中除了表示“调查报告”的“状”以外,其他10种均见于从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法律抄本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或从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汉初《二年律令》抄本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5-50页。《二年律令与奏谳书》,1-57页,85-328页。中。比如:“绐”(《二年律令》简261);“服”(《封诊式》简4);“购”(《法律答问》简44,53,134-141;《二年律令》简61,95,97,137,139,148-150,152,154f,161,172,427,430-432);“候”(《秦律十八种》简193;《秦律杂抄》简4,6;《法律答问》简117);“劫”(《二年律令》简68-73);“羸(累)论”(《效律》简1);“强”(法律答问)简75;《二年律令》简137);“赦”(《法律答问》简37,125,153;《封诊式》简6,13,40;《二年律令》简148,190-193);“蚀”(《法律答问》简65)以及“爭”(《封诊式》简23f.;《二年律令》简335,380)。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德]劳武利著,李婧嵘译: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的初步比较
  对岳麓书院抄本中一些不同于《奏谳书》的法律术语,我们已经通过对睡虎地秦朝法律抄本的研究有所了解。比如说,秦朝法律抄本用“端”而不是汉初法律抄本中的“故”表示“犯罪故意”,用“赀”而不是汉初的“罚”来表示“罚金刑”。
  另外,在岳麓书院抄本中有一个例外现象,即同一法律术语会有不同的语义。比如,“辞”不仅可以用作名词,表示“罪犯或者证人的陈述”,也可以用作动词,表示“声明、要求自己的权利”。用作动词的“辞”见于《状四种》简1337中“府罢,欲复受,弗得。迺往九月辤(辞)守感。”,以及简1489中“不共,且辤(辞)爭”。按照“辞”用作动词的这种解释,《奏谳书》简8中“大夫祿辤曰”的“辞”也许亦可用作动词,意思为“声明、要求自己的权利”。
  《状四种》与《奏谳书》中很多表示罪名的法律术语很相似。虽然它们的措词方式不完全相同,但表示的其实是同一种罪行。例如,岳麓书院抄本中的罪行“货受人材(财)以枉律令”与汉初的罪行“行受赇枉法”实际上是相同的。关于这种罪行的特点是,该罪行会根据“赃值”的多少来量刑,这一量刑原则也普遍地运用于“盗”类犯罪。另外,在《状四种》出现的某些罪名,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汉初已不再采用,比如,表示“从秦国逃亡”罪行的“邦亡”。还有少数《状四种》中的罪名既不见于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也不见于其它秦朝法律的出土文献,比如案例7中的“匿赀税”,案例5中的“谋邦亡”,案例4中的“擅盖治公地”以及案例16中的“为伪私书”。案例6涉及典型的官吏轻微违法行为,见于睡虎地法律抄本的少数案例中,但不见于《奏谳书》。
  二刑罚等级
  可以说,《状四种》与《奏谳书》的刑罚等级及据此确定的加刑、减刑原则基本一致。
  刑罚等级制度分析,李均明《简牍法制论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30-50页。劳武利(UlrichLau)、呂德凯(MichaelLüdke)《汉初的法律案例:湖北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译注》(ExemplarischeRechtsfllevomBeginnderHan-Dynastie:einekommentiertebersetzungdesZouyanshuausZhangjiashan/ProvinzHubei)(以德文出版),东京外国语大学,2012年,69-70页。刑罚等级制度的相关律文,《二年律令简127-130。在《状四种》中,死刑犯均被判处“磔”这一极为残酷的死刑。这一刑罚未出现于《奏谳书》,但见于《二年律令》与睡虎地的法律抄本中。在《状四种》与《奏谳书》中,最重的劳役刑均为“城旦舂”。判处该刑罚的罪犯或者被附加肉刑“黥”,即“黥为城旦舂”;或者不被附加肉刑,即“完为城旦舂”。而且本应判处劳役刑“城旦舂”的罪犯如果享有第二等或者更高等级的爵位,在两个抄本里都会被自动减刑为“耐为鬼薪”。中等的劳役刑“耐为隶臣”均见于两个抄本中。最轻的劳役刑“耐为侯”只见于《状四种》以及睡虎地的法律抄本,可见这一刑罚在汉初已经被废止。两个法律抄本使用了不同的罚金刑。《状四种》中较重的罚金刑为“赎耐”或者“赎黥”,较轻的罚金刑为“赀一甲/二甲”或者“赀一盾”;而在《奏谳书》和其他汉初的法律抄本中,罚金刑为“罚金某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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