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特征与完善


  今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主要特征和今后的完善方向,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即宣布废除旧中国的《六法全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宣告:“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这一宣告,一方面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建构新中国法律体系的任务。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国家即开始致力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律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但后来由于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完全陷入无法无天状态,立法工作完全停止,法律体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我国集中精力致力于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应该说是始于1978年。这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恢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时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明确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既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也是对实行依法治国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至1992年为建构框架阶段。这个阶段的任务主要是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进改革开放提供法律支撑。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修订颁布了具有时代特点的现行宪法(1982年);制定了国家机构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一批基本法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制定了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
  第二阶段:1992年至2002年为深化发展阶段。1992年初,邓小平南行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随后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我国的立法重点转向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律支撑。这个阶段立法的主要成果是:制定了一大批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的法律,比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一批法律,都是在这个阶段出台的。到2003年初九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2003年以后为充实形成阶段。2003年以后,随着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成为我国立法的重点。这一阶段相继制定和修改完善了一批与保障民生直接相关的社会法,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国家赔偿法修改、社会保险法等。同时,继续制定了一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其他方面的法律,如物权法、民事侵权责任法、公务员法等。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截至今年2月,我国已经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如期实现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各具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不是立法者们凭空创造出来的,也不是从其他国家照抄照搬过来的,而是扎根于中国自己的土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生长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具体来讲,至少有以下几点显著特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觉建构的成文法体系
  法律出自理性。立法活动是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的自觉活动,无不闪耀着人类的理性光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有规划有计划地从无到有建构起来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准确把握党的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自觉、理性的活动成果,不是盲目地自然而然地形成的。
  我国的法律集中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国家学说和经济、法律等重要思想。比如,在国家权力归属上,我们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反对君权神授;在国家政权形式上,我们实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作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或总统制;在经济方面,我们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实行有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我们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而不是个人自由主义;等等。我国法律正是这些思想和主张的制度化、法律化。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当代中国核心价值为取向的法律体系
  价值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有灵魂的,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期望,是一个时代的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的载体。我国的法律承载着当代中国人民的梦想和价值追求,是当代中国核心价值的载体,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当代中国核心价值的论述。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所不懈为之努力奋斗的,首先是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平等自由、保障人权、繁荣富强、安定和谐的社会。其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深刻认识到,要实现这些追求,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始终做到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走科学发展之路。所有这些,都是我国立法所努力加以体现的价值和要求。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统一而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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