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的不平等性——以特权为视眼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39-02
  摘 要 诚然,法律应当是浸润在平等精神中的法律,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却在流淌着平等血液的精神中,处处散发着不平等的气息,这一点在特权制度中的体现尤为明显。
  关键词 特权 不平等 平等
  
  泱泱中华民族,有着四千多年的法文化历史,在这其中遗留下来的优秀法文化宝藏积淀雄厚,气势恢宏,博大精深。它吸引着国内外无数学者去研究,探寻中华民族先人们所创造和遗留下来的法文化的辉煌。今天我们研究中国古代灿烂的法律文化,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编纂和铸造着中华民族的骄傲,也是在释放着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的魅力,更是在为后代塑造和坚固着中华民族的尊严。卢梭曾说过:一切立法体系最终可以归为两大目标:自由与平等①。平等对于法的价值而言是极其重要的,但是中国古代法律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在立法和法律适用的许多方面体现着不平等。诚然,法律应当是浸润在平等精神中的法律,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却在流淌着平等血液的精神中,处处散发着不平等的气息。
  一、平等的法理内涵
  关于平等的讨论和论述,法学界层出不穷,在这里,笔者以德沃金为例,简要介绍下。罗纳德﹒德沃金指出:我们从浅显的含义上使用平等,只是表示在某些优先的或得到理解的方面的相同或同一,这并不意味着说话的人认为在那些方面相同是可取的。我们从规范的意义上使用平等,是要表示在某一个或者某些方面应当相同,或以相同的方式加以对待是公正的②。在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中,罗纳德﹒德沃金亦如此论述:今天我们谈论平等,当然也不能忽视不平等,因为作为平等的对立面,不平等有它存在与讨论的价值,因为平等是一个既受人喜爱又令人费解的政治思想。人们能够在某个方面变的平等(或至少是较为平等),随之而来的是在其他方面的不平等(或更不平等)③。但是较之这些晦涩的理解,笔者一直更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亦即法律中的平等强调或者追求的更多的是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的平等。
  二、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不平等性
  卢梭在论证人类不平等时曾指出:我认为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的不平等,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其中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譬如: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甚至叫别人服从他们④。在对不平等的分类中,卢梭提到了特权,而笔者认为构成中国古代法律不平等的主要内容正是特权,其特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政治生活中:维护君权,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肯定并维护皇权,贵族官僚特权。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可以减轻刑罚,即所谓的“八辟”制度。同样在秦汉时期,也出现过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和案例,只是当时并未入律。至三国时期,为了维护在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贵族官僚的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所谓“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⑤。唐代的立法者在全面继承前代法律中一系列规定的基础上对“八议”制度加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做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采用注疏的形式对八议做出了全面的解释。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年而相沿不改。“八议”制度可谓中国古代法律维护皇权,贵族官僚特权的最具典型的一项制度。此外,各朝各代还规定了一系列不同的法律特权,比如,西周时期,“五罚”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奴隶主贵族,但是却不包括奴隶,同时规定大夫以上及其妻子可不出庭受审,即“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⑥。又如西汉时期创制的“先请”制度,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自北魏和南陈时期,“官当”形成,即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北魏律》中规定“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⑦,该制度到唐朝又有新的发展,凡是议,请,减以下的官员,犯徒以下罪,若是私罪,五品以上,一官可以抵徒刑二年,五品以下九品以上,一官可以抵一年;若是公罪,则可各多当徒刑一年,唐朝对于特权原则的规定系统完备,同样也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保护网,正如后世有人所言:唐律的“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⑧。
  (二)家庭生活中,维护家长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肯定并维护家长特权。这一原则的典型要数“五服制罪”。“五服制罪”实质上是特权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在家族中的身份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亲疏,身份尊卑不同的亲属为死者服丧的时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也应不同,关系亲的服制重,关系疏的服制轻,卑幼为尊长服制重,尊长为卑幼服制轻,其在刑法方面的具体使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者,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充实与完善,唐律中的绝大多数条文都因服制不同而规定了轻重不等的刑罚,明、清两代的法典均在正文之前附有《五服图》,可见其在后世封建法典及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影响。虽然“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中国古代许多犯罪得以有了处罚的标准,但是我们仍应看到,其实质是因家庭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导致的刑罚适用方面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说,是法律适用上不平等的体现。此外,各朝各代还规定了一系列不同的家长特权,如唐律在“斗讼”和“贼盗”等篇中规定,尊长若与卑幼有相互侵害的行为,法律对卑幼的处罚均重于常人,且关系越亲,处罚越重,对尊长的处罚则轻于常人。
  三、中国古代法不平等的根源
  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我想中国古代法之所以体现出某种不平等性其根源也是文化。中国古代,以商鞅韩非李斯为首的法家,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儒家,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的思想体现出的是一种从对抗到趋于融合统一的发展态势,其中礼法的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礼以别为本,以差等著称;法以齐为本,以平允著称。事实上,就体现的根本理念而言,礼的差等式的规范与法的平允性的衡量是矛盾的。但二者很快就统一起来,因为礼与法都以维护等级特权为目的。正由于法合于礼,也才可能礼入于法,也正是礼的维护有利于法的实施,才会最终导致礼与法的完美结合。但是自汉武帝时期,“独尊儒术”开始形成并得到快速发展,至东汉章帝时班固著《白虎通德论》,以三纲五常为核心,标志着汉代儒学的最终形成,标志着儒学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儒学大家董仲舒倡导世界万物都有阴有阳,人类成员也是可以分为阴阳两面的,而阴和阳自身却具有着先天的不平等性,阳为贵,阴为贱,我们可以说这一问题是从娘胎中带出来的,所以人类成员亦有贵贱之分,“差贵贱,本之天”,人间的尊卑贵贱为天定的秩序,每个人,天子诸侯,百官以致普通百姓都应按照各自的身份享其权利,尽其义务,亦即“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而法律却明目张胆的对这种不平等加以确认和维护。造成中国古代法不平等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说,由于经济地位的差异,经济能力的悬殊,使得中国古代的平民不得不依附于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土地而生存,又比如说,中国古代的封建贵族官僚体制,这一体制强调皇帝至上,百姓臣民与皇帝的地位生来就是不平等的,再比如说,中国古代强调天道观念,人们一直认为只有天子才与上帝有血缘关系,其余百姓都只能是附庸,等等。一言以蔽之,不平等经济制度,不平等的政治地位,不平等的思想观念只能催生不平等的中国古代法律。
  四、结束语
  每一种法律的产生孕育与发展都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笔者用此篇文章论述了中国法律中体现的不平等性,并非为了强调西方法律平等的优越性,古代中国法律虽然处处体现着特权,体现着不平等,但是它仍然是中国法律文化发展历史中的瑰宝与奇葩。
  
  参考文献:
  [1]曾宪义,王利明.中国法制史(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26.
  [3][美]罗纳德·德沃金.冯克利译.至上的美德 平等的理论与实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注:
  ①[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26:60.
  ②[美]罗纳德•德沃金.冯克利译.至上的美德 平等的理论与实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37.
  ③[美]罗纳德•德沃金.冯克利译.至上的美德 平等的理论与实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3.
  ④[法]卢梭.李常山译.东林校.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96:70.
  ⑤曾宪义,王利明.中国法制史(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⑥周礼﹒秋官﹒小司寇.
  ⑦魏书﹒刑罚制.
  ⑧[清]薛允生.唐明律合编(卷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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