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度、尺度与温度


  关键词 内阁,法定,历史教学,微信群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7)21-0030-05
  当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历史研究和教学发生了巨大的革命。备课中存在的疑点、难点,教师都可以通过网络聊天群向同行求助。理越辩越明,持续而深入的群聊,常常为一线老师大开脑洞,解决许多教学和研究上的困惑。最近,由一批知名特级教师联合创办的微信群“新历史教育——名师工作室论坛”,就明朝内阁是否法定及权责大小的问题,各方展开了一次唇枪舌剑,笔者也是群友,自觉意义非凡,因此特意做了记录并思考,撰文如下。
  一、法度:问题纷争的由来
  1.各版本教材的意见分歧
  微信群里关于这个问题大致分成两派,要么赞成内阁是“法定”的机构,要么反对,以后者居多。反对者主要依据现行高中历史教材。人教版高中教材认为“明朝内阁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只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阁臣的升降由皇帝决定,职权的大小依皇帝旨意而定,票拟是否被采纳最终还得取决于皇帝的批红”。人民版高中教材这样说明,“内阁是皇帝为加强专制而建立的政治机构,然而它始终没有取得法定的地位,始终不是中央一级正式的行政机构,其职权范围始终不明朗,不能正式统率六部百司”。岳麓版写道,“明成祖正式在文渊阁设立内阁,大学士开始参与军国大事的商讨。此后,内阁的地位逐渐上升,有了专门的衙署和属官,阁臣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可以帮助皇帝起草对大臣奏章的批复意见,成为‘票拟’”。
  人教版和人民版教材都提到“法定”二字,人民版还认为内阁并非正式的中央机构,不能正式管理相关政府部门,而岳麓版教材虽没有认定内阁是否“法定”或正式机构,但认为内阁有“专门的衙署和属官”,与其他两版教材有一定的区别。
  2.涉及内阁的文献记载
  有人认为从现存的各种官修与私修的文献资料来看,内阁未被视为正式衙门。这是不符合史实的。《明史》在叙述官职时把内阁列为六部之前,特别突出其地位。正德《明会典》与万历《明会典》有关于内阁的专门的阐释,宣宗《御制官箴》虽没有内阁箴,但是有“翰林院箴”,因阁员多是翰林院出身,或主掌翰林院,使得翰林院的主要职能归于内阁的职权范围之内,所以把内阁列到了翰林院条目。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则是较早把内阁视为专门官署的代表性著作,书中有相当的篇幅介绍内阁,即把宣宗的《御制箴》作为内阁箴。
  《明史·职官一》记载内阁的职责是“掌献替可否,奉陈规诲,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①就是一切奏章、政事、看样批答,都要经过阁臣之手。权责相当之大,故首辅有宰相之称,这似乎与明初仿宋制置殿阁大学士的初衷相背。明太祖本是因为政事太繁,而组建秘书班子,“协赞政事”“讲论治道”。终洪武一朝,都是皇帝口授御旨,大学士誊写,其跪受笔录,类似于清朝的军机处。但世上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制度所笼罩的权限的紧缩或扩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面临不同的政治环境,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明成祖时,殿阁学士的职权扩大,开始预闻军国政务,辅佐皇帝,参与决策。所以,有学者据此认为“内阁成了常设机构”。②殿阁大学士大都由担任过六部尚书或其他高品级的官员及重臣元老充任,阁臣参与一切军政要务和御前决策。仁宗、代宗时,内阁办公机构不断扩充,从之前不置官署到下辖国家承认的正式机构有中书科、制敕房、诰敕房等。阁臣执掌皇帝诏敕的“票拟”事务,取得了处理国家大事的实权,内阁成为皇帝中枢辅政机构。嘉靖以后,内阁“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成为全国行政中枢机构。白钢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中说,至此“内阁制度逐步完备”。③它有了“官方名称、固定的办公地点、下属机构和人员内阁的所有大学士级别从原来的五品或六品提升到了二品,甚至一品”,④内阁实现了由临时性、非制度化向常设性、制度化的转变。
  3.“法定”是法律术语还是习惯用語
  有老师查阅了《大明律》,发现其中没有关于内阁的定性及相关说明,因而认为内阁不合法。随即反驳者说同样在《大明律》中也找不到六部等中央机构的权责划分,那是否意味着这些中央机构也都是不合法的?还有老师另辟蹊径,“这个‘法定’是个习惯用语,而不是法律术语,相当于正式、约定俗成的意思”,“比如老师之间私自互相调课可以叫‘不合法’,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允许的则可以叫‘合法’;临时起意叫‘不合法’,获得认可叫‘合法’”。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大明律》为何没有涉及内阁?二是中央机构的法定地位是不是必须要援引法律明文?
  关于《大明律》的编纂经过,学界目前多依据《明史·刑法志一》“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的记载,其从草创到定型,历时30年,其中涉及的吴元年(1367)、洪武六年(1373)、洪武二十二年(1389)、洪武三十年(1397)四个阶段。⑤这些年份均处于明太祖朱元璋统治时期,而明朝内阁的正式形成要到成祖朱棣的永乐年间,故而《大明律》没有专门论述其职守。
  众所周知,罗马法有习惯法与成文法之分。其实,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也存在这样两种情况。内阁是否法定,不仅要翻检明代的成文法规,更要研究朝廷的行事习惯。照明太祖的旧规,内阁与六部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内阁仅遵旨拟诏,而不参与政事,无权指挥六部。从阁臣的选择、升降来看,这些取决于皇帝,随意性强,内阁非法定。但明中期以后,阁臣的选定需重臣廷推,有既定的程序。有明一代,国家上下、朝内朝外均知内阁地位的独特性,朝班变化、政治斗争均以争取阁员为主要途径。“我朝之有内阁,犹前代之有中书省也……宋人谓事不由中书,即乱世之法,臣以今较之,政宜常在内阁,事不可不由内阁。”⑥“我太祖高皇帝惩前代宰相专权,不复设立,而今之内阁,犹其职也。”⑦即便到清朝,乾隆皇帝仍认为“明洪武因胡惟庸之故,改丞相为大学士,其实官名虽异,职守无殊”,①朝廷重臣也说“前明之制以内阁为政府,大学士为宰执”。②可见,在皇帝、诸臣、边将、知识分子的心中,内阁显然已是合法的存在,符合习惯法的特征,其运行并无程序和法律上的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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