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田律》看秦汉法制的变革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dffx/dffx201604/dffx20160415-1-l.jpg
  内容摘要:史书多有“汉承秦制”的记载,并且除郡县、职官、律历等制度之外,在法制方面也多有秉承。20世纪以来出土秦汉法律文献的问世印证了这一点。不止于此,已有学者发现汉对秦法制除继承之外,也有发展变革之处。以出土秦汉《田律》的相关内容为中心,揭示了汉对秦法制的具体变革。汉较秦在田、道等规划管理制度上有所加强;从秦到汉阴阳五行思想呈现逐步向法律领域渗入的趋势;汉初基本继承了秦的赋税名目,但有一定减轻。此外汉代加大了对马牛的重视与保护力度,在酒禁政策上也有所发展。
  关键词:睡虎地秦简 二年律令 田律 变革
  从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秦汉《田律》来看,〔1 〕其主要围绕田制、农作物等物产、赋税三项内容进行规定。在我国古代社会,农业作为衣食之源的同时,又是国家赋税的重要来源,是国家政治与经济的基础,因此,与其相关的《田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将秦汉《田律》进行比较研究的论著不多,在可见的论著中有对秦汉《田律》个别律文进行比较的。如高敏的《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变化发展——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二》一文,比较了“入顷刍稿”条的内容;〔2 〕李学勤在《秦律与〈周礼〉》一文中比较了“春二月”条、青川木牍“为田律”条的内容;〔3 〕李孝林的《〈二年律令〉:汉承秦制而发展之》一文也主要比较了“入顷刍稿”条的内容。〔4 〕此外也有专题对秦汉《田律》进行比较研究的,但也不多。如魏永康在其学位论文《秦汉“田律”研究》中,对秦汉《田律》释文进行考校并对其内容进行相关研究,但不是从汉对秦法制变革的角度出发。〔5 〕笔者尝试利用出土《田律》相关资料与传世资料,以及学者论著,揭示秦汉法制变革在《田律》中的体现。这种汉法对秦法损益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尝试,随着研究的深入会在以下几点有所新的认识:第一,可以从中窥探汉初对秦法的一些评价与认识,从而帮助我们更客观的认识、理解秦法,以及秦法与秦亡的关系;第二,可以具体了解汉承秦之后,法制上有多大程度的发展;第三,可以从法律上去感知秦汉时代、政局、统治思想的变化,即从法律的维度去看秦汉王朝更替阶段的历史;第四,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秦汉法律的细处,从而更好的认识秦汉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奠基地位。
  一、《田律》中指导思想的变革
  《秦律十八种·田律》简4-7中记录了关于春夏二季对山林、植被、幼兽、鱼鳖、水泉畅通的保护内容。而在出土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张家山247号汉墓的《二年·田律》简249—250中也有与其相似的规定。在这类律文的背后,有其思想支撑。秦《田律》的该条在《逸周书·大聚》、《吕氏春秋·十二纪》、《上农》中都能找到相关内容。〔6 〕而这些文献中记载的农业生产经验的背后,蕴藏着当时人要“和阴阳”、“顺四时”的思想信仰。如果“阴阳失次,四时易节”,会导致“人民淫烁不固,禽兽胎消不殖,草木庳小不滋,五谷萎败不成。” 〔7 〕后果非常严重。可见,在先民的思想中阴阳四时的协调,是十分重大、不可怠慢的事情。而这种阴阳五行观念便是上述律条中所蕴含的思想信仰。在张家山汉简《田律》简250中还规定戊己日不可兴土功,在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中也有戊己日为土忌日,不可为土功的内容,这也是阴阳五行思想的体现,同样承自秦。阴阳五行思想如此向法律渗透,在秦与汉初还仅仅露出苗头。
  西汉中期以后,阴阳五行思想在法律制度领域又有所发展深化,而阴阳五行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大肆渗透,当属在王莽策划下,于元始五年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大张旗鼓颁布《月令诏条》,并非因为其内容十分利于百姓生产,只是王莽仿周公,企图实现自己的政治野心的一个重要步骤。〔8 〕不管《月令诏条》对百姓生活的实际指导意义有多大,其以“诏条”的形式颁布,便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违反,就要追究法律责任。在《居延新简》中就有光武帝建武四年五月、建武六年七月,督查吏民是否犯“四时禁”的文书。〔9 〕阴阳五行思想在法律上的影响还不止于此,据《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记载,章帝在元和二年颁诏规定十一月、十二月不可论决囚犯。其理由是根据月令冬至之后是顺阳助生的时节,不可审判断罪,而且“王者生杀,宜顺时气”。陈宠为了强调章帝此举是“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还特意指出“秦为虐政,四时行刑”,“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10 〕但在目前所见出土秦、汉初法律文献中,还不见其在司法领域的影响,陈宠对秦、萧何的指责,或有以后世思想要求前人之嫌。
  虽然在西汉后期,阴阳五行思想曾受到质疑,据《汉书·成帝纪》载成帝在阳朔二年春颁诏强调要想阴阳和调,务必要顺从四时月令,而之所以颁诏强调,是因为“今公卿大夫或不信阴阳,薄而小之,所奏多违时政”。〔11 〕但在皇帝的三令五申下,这种质疑声似并不成气候。而直到唐律中仍可见其影响,如“非时烧田野”条。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条中指出“非时”的时间段之外,还特意指出“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不需“一准令文”。〔12 〕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对早期月令的变通,更加合理。比起王莽为彰显权力,将月令颁布到人烟稀少的悬泉置的做法,要进步的多。在司法领域方面,《唐律·断狱》有“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条,规定立春后、秋分前以及断屠月、禁杀日决死刑的话,要受刑罚,这是受阴阳五行思想及佛教、道教的综合影响。〔13 〕阴阳五行思想不仅被统治者用于政治领域,也逐渐渗入到法律领域,使法律蒙上一种神秘色彩,这较之早期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秦与汉初法律是一大变化。
  前举秦《田律》简4—7中还规定对不幸死者需要伐木做棺的,可以不受时禁限制,这是因死葬之事对时禁的变通。另外,在秦《田律》该条与龙岗秦简简77-83中都有对百姓的狗进入禁苑中的处理规定,但在《二年·田律》中暂不见以上内容,有待新资料来说明。
  二、《田律》中田、道管理的变革
  出土于四川青川县郝家坪秦墓的16号木牍,记载了秦武王二年十一月,王命丞相与内史再次修治故《田律》。其中,涉及田亩规划的内容为“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畮(亩)二畛,一百(陌)道。百畮(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 〔14 〕而在《二年·田律》中也可见到相似的内容,具体为“田广一步,袤二百卅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 〔15 〕将两条内容相对照,可见《二年》在田亩制度的规划上大体承袭了青川《田律》。〔16 〕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由春秋时期晋六将军之赵氏最先推行,孙子十分肯定赵氏这种制田方法。〔17 〕后又为商鞅在秦推行,事实证明这种大亩制符合当时的生产力,使秦国强大。青川木牍中的《田律》,也应是商鞅时制定的《田律》,这种亩制在秦一直被沿用。时期为汉初二十年左右的《二年》依然采用了这种亩制,且直到汉武帝时也仍沿用,可见这种大亩制具有促进生产的优越性。变革体现在《二年》对阡道的设置作出调整,较青川《田律》减少了近10倍的阡道数量,变向增加了耕地的数量,汉初刚结束战乱,处于人少地荒的状态,田地不会短缺,作出这种调整很可能是嫌秦阡道设置太过繁复。商鞅时规定一夫得田一顷,据青川秦牍则一夫的田即有一条阡道。汉初可能从阡道的利用考虑,认为十顷一条便足够,或为不影响通行,汉初阡道又加宽二尺(约46.2厘米)。另外,在青川秦牍中还有封埒形制尺寸的规定,而《二年》中似把关于封埒的内容都删除了,这可能是因为封埒这种田界形式不够简便经济。封是高四尺,大小与其高相称的圆台体或方台体。〔18 〕埒是高一尺,下厚二尺,连接封与封之间的矮墙。封埒并用使各户所占土地的界限十分明确。〔19 〕但当发生土地买卖等变动时,封埒这种田界变更就显得麻烦。据《二年》汉初有明确的土地转让、买卖规定,《二年·户律》简321规定接受田宅,又将田转让给别人或卖宅,不得再次受领田宅。简322规定代户、买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稽留,不登记田宅的变更,超过一日,罚金各二两。可见汉代国家授予的田宅可以转让、买卖,田地可以买卖,各户所占田地数量也会处于变动中,因此,田界标志也会趋于简便化,而封埒在秦是否已发生变化还无法准确说明。总体上,汉初较秦在田地规划上继承的同时,也有所改进。

推荐访问:秦汉 出土 变革 法制 田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