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复其身”的涵义


  《史记·商君列传》记述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是"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关于"复其身"的涵义,当代多种史学著作和法制史著作,以及新版《辞海》均将其解释为"免除其徭役"。但也有不同的解释,如作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教材的《中国法制史》(新编本)则将其解释为:"如果增加粮食和布帛的产量,可以免除其本身的徭役和赋税。"那么究竟"复其身"是仅免除其徭役呢?还是徭役和赋税二者皆免呢?这是一个关系到如何正确认识秦国的重农政策和农民负担的问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在有关战国秦汉的史料中,常见国君颁布"复其身"一类诏令的记载,按其表述方式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兹分别说明如下:
  其一,"复其身"、"复其身及户",指明复除的对象和范围。《汉书·高帝纪》五年(公元前202年)夏四月诏曰:"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其注有三:应劭注曰:"不输户赋也。"如淳注曰:"事谓役使也。"颜师古则认为:"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三家之注,意见各异,何者为是,应当分析。"复其身及户"这句话,就语法关系而言,复为动词,用作谓语,身指本身,户指一户,并列为宾语,构成动宾词组。其义为:免除其本身及一户之人的徭役,并且后面特加"勿事"二字,强调均不得再役使。与这种语句相似的还有高祖二年二月的诏令:对被选为乡县三老之人"复勿徭戍"。七年春的诏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颜师古注曰:"勿事,不役使也。"八年春三月的诏令:"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十二年十二月的诏令:为秦始皇、楚王陈胜、魏安矨王、齐愍王、赵悼襄王及魏信陵君皆各置守坟之家,"复亡与它事"(以上均见《汉书·高帝纪》)。惠帝四年春正月亦颁令:"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汉书·惠帝纪》)。以上所举诸条诏令中之"复勿徭戍"、"复勿事"、"复其身"等,都明确指出免除其徭役,而没有免除本身及全户赋税的涵义。
  对上述解释的正确性,还可以引用《商君书·徕民》的记载加以证明。其文云:秦国招徕三晋之民,"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使之事本,此其损敌也,与战胜实同,而秦得之以为粟,此反行两登之计也。"秦国以分配给土地并免除其三代人的徭役为条件,招徕三晋之民,这种做法可谓两得之计,一者增加了秦国的农业生产者而削弱了三晋的农业生产力量,二者秦国垦辟了农田,增加了粮食产量,秦政府也就增加了赋税收入,即所谓"秦得之以为粟"也。对招徕之民"复之三岁"的目的,应当和"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通过免除他们的徭役负担而使之可以集中力量从事农业生产,更多地生产粟帛,从而达到增加秦政府赋税收入的目的,并非仅仅为农民利益着想,单纯为了使农民获得土地和增加收益。显而易见,"复其身"、"复其身及户"、"复之三世"之"复",就是免除其徭役的意思。应劭与颜师古之注均有不妥,应以如淳之注为是。
  其二,"复十二岁"、"复终身"、"复三世"、"世世复"等,指明复除的时间。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云:二十八年(前219年)"乃徙黔首三万户琅邪台下,复十二岁"。三十五年"徙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岁"。这里明确说明"复不事",即只免除其家十二年和十年的徭役,而没有免除赋税的内容。又如《汉书·高帝纪》二年二月诏令:"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复家"即"复户",亦即"复其户",谓免除其家人一岁的徭役。五年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七年诏曰:"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八年春令曰:"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十一年夏四月令曰:"令丰人徙关中者皆复终身。"十二年三月又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冬十月诏曰:"其以沛为朕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有所与。......乃并复丰邑,比沛。""世世无有所与"即"世世复"、"世世勿事"之义。颜师古注曰:"凡言汤沐邑者,谓以其赋税供汤沐之具也。"此诏说明,刘邦令沛邑之民"世世无有所与",乃是世代免除其徭役,而并未免除他们的赋税,沛邑每年仍需征收赋税供刘邦"汤沐之具",即作为刘邦宫廷开支的费用。此外,《汉书·食货志》载晁错《论贵粟疏》云:"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即汉政府规定,民缴纳粮食买爵至五大夫以上者,才能享受"复一人",即免除其家一人徭役的优待。试想,如果汉政府一方面因国家存粮不足而颁布法令鼓励人民入粟买爵,另一方面却又对买爵之人给予免缴赋税的优待,岂不是自相矛盾,不合逻辑。晁错之语也说明所谓"复其身"者,即免除其徭役之谓也,并没有免除其赋税的内容。
  其三,"复勿租税"、"复卒三人",指明复除的内容。这里的"复"作免除解。如《汉书·高帝纪》二年二月诏令:"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复为免除之义,即免除其二年的赋税。刘邦先是被项羽封为汉王,占据巴、蜀、汉中,后接受了韩信的建议,决策东向攻入关中,当时刘邦的军饷主要是由萧何等人"收巴蜀租,给军粮食"。刘邦攻占关中后,扩大了军粮的来源,于是颁布免除蜀汉民二年赋税的诏令以示优惠。后人对该诏令还有另一种理解,颜师古注曰:"复者,除其赋役也。"即既免除徭役,又免除赋税。按照这一理解,该诏令的句读当为"复、勿租税二岁"。虽然说政府既然免收他们两年的赋税,自然也有可能免除他们二年的徭役。但应当指出的是,所谓"给军事劳苦",包含了向政府缴纳租税和服兵役及其他劳役的内容,当时楚汉战争刚刚开始,在急需动员后方人民服兵役供军输的情况下,刘邦下令只免除蜀汉民二年赋税,而不免除他们的徭役,更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颜注将"复"解释为"除其赋役",显然误解了诏令的本义,不足为据。
  又如《汉书·食货志》载晁错《论贵粟疏》云:"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如淳注曰:"复三卒之算钱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颜师古折中其说注云:"当为卒者,免其三人;不为卒者,复其钱耳。"所谓复卒三人,即免除三人的兵役,或者免除不为卒者三人的算钱。汉政府用这种政府鼓励民间养马,以备军用。《汉书·晁错传》载晁错《备塞劝农疏》谈及秦朝弊政时说:"今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无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天下明知祸烈及己也。"意为秦朝战死的士兵,连免除其家一算之赋的好处都得不到。以上各条资料中之"复"皆作免除解,同样没有免除赋税的涵义。
  综上所述,战国秦汉时期国君所颁复除之令,因为情况不同,所免除的事项也有差别。但是,除了诏令中明确指出复除某事外,若一般笼统言之,则是单指免除徭役而言。将其解释为"免除徭役和赋税",则与文献本义及历史事实均不相符。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加在农民身上的徭役负担是十分沉重的,严重影响着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甚至造成农民的破产和逃亡。所以能享受到政府免除徭役的政策,就获得了很大的优惠。这一政策对于安定农民的生产与生活,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收稿日期】2002年3月15日
  【作者简介】张景贤,男,1938年生,山西文水县人,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本刊编委,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法制史、先秦秦汉史。
  【责任编辑倪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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