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日落条款”之法律后果的解读


  摘 要:本文通过引入《工作组报告書》,对“日落条款”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解读,并通过对正反两方观点的梳理,综合得出结论:15年的过渡期后,第15条(a)项会连同第15条(a)项(ii)目一起终止。上诉机构在紧固件案中,也同样支持了此结论。
  关键词:“日落条款”;工作组报告书;“第三国可比价格”
  一、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d)项规定,(a)项(ii)目应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终止。“日落条款”所引发的一个核心争议是:“日落条款”能否导致第15条(a)项的终止,而不仅仅是(a)项(ii)目的终止?当前,国内学术界与实务界呈一边倒的态势,认为“日落条款”将实际导致(a)项的终止,而不仅仅是(a)项(ii)目的终止。《国际贸易与海关》在2014年、2016年曾开专栏讨论,以Miranda为代表的观点是:“日落条款”不能排除“第三国可比价格”在 15年的过渡期后对中国继续适用,“日落条款”带来的法律后果仅仅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即关于被调查企业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举证责任由被调查方转移至申请调查方。Nicely、Gatta、Graafsma、Vermulst等人纷纷提出质疑,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并通过引入《工作组报告书》,对“日落条款”的法律效果和现实影响进行了解读。
  二、 对第15条(a)项的解读
  (一) 第15条(a)项(ii)目的功能
  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功能的解读,需要回归到对条约的解释当中。一般采用“上下文”文义和通常含义优先的解释方法。
  1. 《工作组报告书》对第15条(a)项(ii)目的“上下文”解释
  《工作组报告书》长达71页,共343段,内容包括了工作组的谈判内容及由此取得的承诺。《工作组报告书》受命于中国入世之时,记录了中国入世的进程,见证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诞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历史资料。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2条和WTO的(准)司法实践,《工作组报告书》是一个典型的“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被WTO全体成员方接受为与《中国加入议定书》有关的“文书”,构成解释《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相关条款的“上下文”。具体而言,《工作组报告书》中的第150段、第151段的内容是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进行解释的关键。
  《工作组报告书》第150段写道:“有工作组成员注意到中国正处于向完全市场经济国家转型(transition)的过程当中。在此背景下,在对从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时,成本和价格可比性的确定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困难。”对“中国正处于向完全市场经济国家转型的过程当中”这一事实的承认,为解释《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提供了重要线索。一方面,它表明自早期谈判起,就已经有工作组成员将中国视为“部分市场经济国家”——尽管不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但在这样的国家,已经有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了市场经济条件。另一方面,工作组成员也承认中国正处于向完全市场经济国家“转型”的过程当中。《牛津词典》对“转型”一词的解释是:“从一个状态或情况变为另外一种状态或情况的一个过程或时间段。”所以,工作组成员理应意识到中国转型期的“特殊困难”应被限于一定的时期内,而应对这些“特殊困难”的方法(即“第三国可比价格”)同样也应被限于一定的时期内。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d)项要为(a)项(ii)目设置15年的期限。
  《工作组报告书》第151段的开头语写道:“工作组成员确认,在实施议定书草案第15条(a)项(ii)目的规定时,WTO成员将遵守以下规定……”可见,使用“第三国可比价格”是对实施议定书草案第15条(a)项(ii)目的映射。换言之,(a)项(ii)目是《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中对“第三国可比价格”进行授权的唯一依据与来源。否则,第151段开头语中就不应该写第15条(a)项(ii)目,而应该写的是第15条(a)项了。因此,15年的过渡期后,伴随着第15条(a)项(ii)目的终止,《中国加入议定书》将不再为WTO的其他成员方使用“第三国可比价格”提供任何法律依据。
  2. 对“日落条款”本身的解读
  Posner注意到,第15条(d)项第二个句子和第三个句子的措辞有意区分了“(a)项(ii)目的规定”(the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a)(ii))和“(a)项中非市场经济的规定”(the non-market economy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a)),这表明(a)项(ii)目并不是(a)项中关于“市场经济”的唯一规定,因此(a)项(ii)目的终止并不当然代表第15条中关于“第三国可比价格”规定的终止。但我们同样也要注意到第15条(d)项第二个句子中的“无论如何”(in any event)这一表述,这一表述可以说是与《工作组报告书》第150段的内容遥相呼应的。若15年的过渡期后WTO的其他成员方仍然可以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使用“第三国可比价格”,那“无论如何”、“转型”这一类措辞的意义何在?
  3. 对第15条其他文本的解读
  以OConnor为代表的认为,第15条(a)项的开头语(chapeau)为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提供了两种选择。2016年12月11日之后,第15条(a)项(ii)目终止,但第15条(a)项的开头语并没有终止,因此,15年的过渡期后WTO的其他成员方仍然可以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来选择使用“第三国可比价格”。这种观点同样也是经不住推敲的,因为开头语为调查机关提供的两种选择是建立在“依据下列规则”(based on the following rules)之前提下,第15条(a)项的开头语本身并不是规则,亦不能创设规则,而只是对“下列规则”(the following rules)的一个提纲性的介绍。

推荐访问:议定书 日落 中国加入 解读 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