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探析


  摘要:李达的法理学体系以中国近代正统法理学教科书体系为叙述模式,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研究方法,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任务、研究范围进行了重新解读;科学阐释法理学的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法律的属性等基本内容,试图构建与以往各派法理学有很大不同的适合中国实际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李达在中国近代法学学术竞争的语境下,既保存原来的法律话语体系以利于法学范畴之间的对话与沟通,又证明了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范式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也是适合中国实际的。
  关键词:李达;法理学;法理学思想;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2?0063?05
  李达不仅是我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理论家,还是我国少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他运用马克思主义系统地研究法理学,“是我国最早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的一位拓荒者和带路人”[1](序言)。在李达看来,法理学也即法哲学、法律哲学,它是一种特殊的哲学。因哲学的种类和派别繁多复杂,法理学也就有了许多不同的门类和派别。李达以其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为基础,运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律领域里的基本问题,从而形成了其丰富的法理学思想。
  一、坚持运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理学
  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理学研究需要接受哲学的指导。因此,近代中国要建立科学的法理学,就要求法理学研究必须坚持科学的世界观、社会观的指导,也即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地反映了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及其发展法则,同时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指导下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就是李达试图构建的科学的法理学。
  李达认为,构建科学的法理学,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即唯物辩证法是非常必要的。李达首先检讨了各派法理学研究方法的缺陷所在,最后把它们的研究方法归结为主观论理学也即“形式论理学”,从而赋予他们只是“研究重点或研究方向”而非“研究方法”的地位。“各派法理学所应用的研究方法,都是主观的论理学”[1](20)。其次,李达对法理学的研究方法(论理学)进行了学理分析和研究。通过研究,李达认为,形式论理学具有主观主义、缺乏联系的、发展的观点以及脱离社会实践这四大缺陷。而客观论理学“注重内容及其与形式的统一”[1](20),恰好能弥补形式论理学的四大缺陷。所以客观论理学既正确反映了“客观世界的发展法则”[1](20),又是“科学的”认识方法与实践方法。因此,要成为科学的法律观,法理学必须以客观论理学即唯物辩证法为研究方法。最后,李达详细介绍了如何应用客观论理学论证法律上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在客观论理学看来,法律上的任何概念都是具体的,彼此之间既“具有联结性、全体性,又具有发展性、柔软性”;法律上的概念则是“法律上概念运动的形式”,反映了“社会关系合法则的联系及其发展的形式”;基于“归纳与演绎都是辩证法的契机,两者在辩证法之中形成为一个统一”[2](212),法律上的推理则表现为“在认识过程中,归纳与演绎的统一,隶属于分析与综合的统一”[1](27)。
  通过以上论证分析,李达充分阐释了唯物辩证法的优越性以及构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必要性。
  二、准确界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任务
  在李达看来,建立唯物辩证法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研究对象、研究任务以及研究范围方面与以往各派法理学有很大不同。
  (一)研究对象——阐明法律的发展法则
  李达认为,历史上各派法理学,包括哲学派、自然法学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比较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因其世界观、社会观及研究方法的局限,他们所确立的研究对象都存在共同的缺陷,即“不能也不愿暴露法律的发展法则”,因而也就不能使法理学进到科学的阶段。“各派法理学所认为的研究的对象,都是主观恣意的东西,其所展开的理论,无非是为了某种统治目的的说教,想把他们所服务的阶级的意志,掺合于统治万民的法律之中。其必然的归趋,是回避现实,文饰现实,不能也不愿暴露法律的发展法则。”[1](8)而科学的法理学之所以是科学的法律观,就是因为他和其他科学一样,以阐明其对象的发展法则为原则,也即“它是以暴露法律发展法则为对象的科学”[1](8?9)。
  (二)研究任务——阐明法律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在指明科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后,李达进一步指出,要阐明中国现实社会法律的发展法则,应先阐明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原理。因此,法理学的研究任务有二,首先,阐明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原理,“认识法律的发展与世界发展的关系,认识特定历史阶段上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第二,应用普遍原理来认识中国法律与特殊的中国社会的关系,“由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路线,展开与之相适应而又能促进其发展的法律理论,作为改造法律充实法律的指导”[1](13?14)。李达的这一主张针对的是当时社会存在的不切合中国社会现实超前引用外来法律的做法。对此李达的意见是:法律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因此,应由法律来适应社会需求,而非改变社会关系以适应法律的需求。从而有力地批驳了一些人以“法律前进而社会形势落后,所以社会现实应迎头赶上”为借口而主张中国仍走国民党一党专政道路的主张。为完成法理学的研究任务,这就要求法理学研究者树立世界的世界观和社会观,运用唯物辩证法这一科学的研究方法、结合中国社会现实来研究法理学。只有这样,才能从法律领域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来全面地考察法律,并进而正确认识法律的发展法则,实现法律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研究可对时代作积极的贡献,而不至于与时代脱节;……才能促进法律的改造,使适应于现实社会,促进社会之和平的顺利的发展”[1](14)。这样的工作,虽然艰巨,却也是可能的,而且是“法理学最高的任务”[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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