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东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认定


  摘 要:50多年来,我国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虽作出了“20万人以上”的总体估计,但连同文件中所称被毁尸灭迹者及其他因素,对中国法庭关于“30万人以上”的判定本质认可或并不排斥。2005年出版的《南京大屠杀史料集·东京审判》对《判决书》作了新译,进一步明确了其认定人数,连同毁尸灭迹的数字为“超过20万”。因此,学术界有必要实事求是地重新解读东京审判的判词。对《判决书》判定屠杀人数作出新的解读,并不影响我们对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继续坚持既往的认识与判断,也并不影响对东京审判的总体评价;但是,不宜再过份强调东京法庭与南京法庭在判定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上的一致性,应当如实地承认这两者之间事实上存在的差别。
  关键词:东京审判;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
  中图分类号:K26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7)06-0064-04
  
  二次大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判决书》中,特设“南京的暴行”专章,确认了日本侵略者所犯下的南京大屠杀罪行,并以此将相关战争罪犯处刑,伸张了人类的正义,讨还了历史的公道。但是,50多年来,人们对东京审判中所认定的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则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解读。由于历史、理念,以至文字、翻译等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多主张将其“20万人以上”的总体估计与中国法庭关于“30万人以上”的判定拉近,认为这两者之间并不互相排斥,本质上是一致的。这样的看法,虽然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时间,在国内也没有产生过大的争论,但其解读是否科学和准确,仍存有悬念。
  
  一、既往的解读
  
  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读《判决书》以来的数十年中,它只有一个中译本,即由张效林翻译、先后由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出版与群众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同一个译本。该译文的有关段落为:
  据后来估计,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这种估计并不夸张,这由掩埋队及其他团体所埋尸体达十万五千人的事实就可以证明了。根据这些团体的报告说,尸体大多是被反绑着两手的。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1]486
  应当说,张译本是个很好的译本,译文忠实地体现了判决书的原意。但是,由于句型复杂,其英文文本本身即存在着产生歧异的隐患。上文中一连出现了“二十万人以上”和“十五万五千人”这两个数字,末句所称“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一语,究竟是修饰、补充“二十万上以上”的,还是针对“十五万五千人”的,便产生了歧异。若属前者,在“二十万人以上”,再加上大量毁尸灭迹的数字,则可理解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实际上并不排斥中国军事法庭的“30万人以上”之说;若属后者,在“十五万五千人”之外,再加上若干毁尸灭迹的数字,则可认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乃以此证实“二十万人以上”的估计并不夸张。由于东京法庭就南京大屠杀暴行判决的依据,大多由中国方面所提供并与一年多以前中国军事法庭审判战犯谷寿夫的依据相雷同,因此,中国学术界主流方面,一直将东京法庭的判词解读为与“30万人以上”并不排斥或本质一致。
  开南京大屠杀研究之先河的权威专家高兴祖,在1986年的文章中写道:“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断:‘在日军占领最初六个星期限中,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万以上’,‘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焚烧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理的尸体计算在内。’”[2]10年后,他仍坚持上述解读方法,在美国一家杂志上写道:“在日军占领南京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万人以上,而国际法庭则又明确指出:‘没有将被日军所焚烧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理的尸体计算在内’。”[3]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朱成山则更为直截了当地认为,东京法庭“判决被日军屠杀的人数为30万人以上”。他在《南京大屠杀的历史事实不容歪曲》一文中写道:“(东京法庭)判决书判定:‘日军仅于占领南京后最初的六个星期,不算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即屠杀了平民和俘虏20万人以上。’这里需要做注脚的是‘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究竟是多少?据日军第二碇泊场司令部少佐太田寿男供认,日军抛江焚毁的尸体为15万具,加上国际法庭确认的20万名平民和俘虏被屠杀的数字,不难看出国际法庭判决被日军屠杀的人数为30万人以上。”[4]82-83
  笔者在以往的研究成果中,也曾有过类似上述的解读。如称国际法庭的判词,“虽然将南京被日军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界定为20万人以上;但它又清楚地表明,对于这一数字,有两点限制,一是不包括1938年2月及其以后的数字,二是不包括已被日军毁尸迹的数字。显然,如果加上这两个方面的数字,被屠杀的人数也将是30万人左右”[5]435-436
  此外,在一些具有官方、半官方色彩的书籍与会议报告中,也可看到相关的解读模式。由“南京大屠杀”史料编辑委员会于1987年编写的《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稿》中,将东京法庭有关判词表述为:“日军仅于占领南京后最初的六个星期内,不算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即屠杀了平民和俘虏20万人以上。”[6]208这显然是认为东京法庭判定的屠杀数字,实际上是接近“30万”的。1997年8月,时任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长的陈安吉先生,在向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国际学术研讨会作主题报告时,观点鲜明地指出:“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军事法庭的有关判断,也可得出日军屠杀30万人以上的数字。”[7]21
  由此可见,长期以来,中国学术界的主流乃至官方,对东京审判《判决书》中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解读,是比较一致的,都认为与中国军事法庭判定的“30万人以上”比较接近或本质上相一致。
  
  二、新译的启示
  
  最近,由张宪文教授主编的《南京大屠杀史料集》大型丛书问世,为南京大屠杀的研究提供了空前丰富的史料;同时,也通过新译部分外文资料,给研究者以新的启迪和感悟。其中,由杨夏鸣所编的《东京审判》一集,即是明显的一例。该集较为完整地编译了东京审判的各种文件,包括重新翻译了50年前由张效林先生翻译的东京法庭《判决书》。杨氏考虑到了以往国内外对《判决书》判词内容的不同解读,反复对照原文,深究其确切含意,作出如下新译:
  后来的估计显示,在日军占领后的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城内和附近地区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的总数超过20万。这一估计并不夸大其词,而是可以通过埋尸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据加以证实的。这些组织掩埋的人数多达155000人。他们还报告说,大多数死难者都是双手被反捆着的。而且,这一统计的数字还不包括那些被焚烧的、被扔进长江的以及被日军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尸体[8]607-608
  为便于读者独立地判断这段判词的原意,合理地进行解读,特将其英文原文抄录如下:
  Estimates made at a later date indicate that the total number of civilians and prisoners of war murdered in Nanking and its vicinity during the first six weeks of the Japanese occupation was over 200,000. That these estimates are not exaggerated is borne out by the fact that burial societi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counted more than 155,000 bodies which they buried. They also reported that most of those were bound with their hands tied behind their backs. These figures do not take into account those persons whose bodies were destroyed by burning or by throwing them into the Yangze River or otherwise disposed of by Japanese.(注:资料来源:美国国家档案馆藏,档案号:Group 153,Entry169,Iocation:270/2/21/03,box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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