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侵害人正当防卫的解读


  摘 要 从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着手,通过实践中的疑难案例,基于对刑法规定的解读,在刑事立法精神的指导下,深入分析对共同侵害人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解析对共同侵害人正当防卫的认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共同侵害人 特殊防卫 防卫过当
  作者简介:王静然,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21-02
  有这样一起案例:被告人刘明,男,25岁,工人。某天晚上,刘明在看完电影出场的时候无意中踩了李某一脚。李出口就骂,刘赶紧陪了不是,但李仍不肯罢休,指使同伙王某对刘大打出手。因刘身高力壮,两人有点吃亏。李恼羞成怒,拿出一把匕首向刘的前胸刺来,王也从侧面用拳头向刘的头部打来。刘急中生智,顺手一把将王抓过来挡在自己胸前,结果李一刀将王刺死。
  对这起案例的解读,不难看出,李某和王某正在共同对刘某实施不法侵害,然而难点在于如何判定行为人刘某为躲避李某的侵害而将王某挡在胸前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性质,究竟行为人刘某对共同侵害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这将直接决定行为人刘某被判无罪或有罪。为慎重和公正地对待这起案件,有必要从刑事立法精神深入解读对共同侵害人正当防卫权的适用。
  一、正当防卫概述
  (一)正当防卫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所谓正当防卫,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一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正如案件所指,李某和王某对刘某所实施的行为正是侵犯刘某身体健康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
  二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如案件所指,李某和王某已经着手对劉某的侵害行为,而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三是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前述案例的具体情况,很容易判断刘某实施的行为是为了保全自身生命法益,显然符合主观条件的要求。
  四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从刑事立法精神解读,这是由正当防卫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为的非法性所决定的。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实行“防卫”的,达不到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不具有正当性。为此,判定前述案例是否是正当防卫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被害人王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对象,下文将做重点论述。
  五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对此,理论界已有相当多的认识和分析,从刑事立法精神分析,本文主张防卫的限度既要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同时应与不法侵害力度相当,不能相差悬殊造成重大损害。这也是下文探讨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即刘某致李某死亡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对共同侵害人正当防卫权的适用
  基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界定,毫无疑问也应适用于对共同侵害人的防卫。从适用条件看,首先应存在共同的不法侵害,即明知与他人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共同侵害行为的发生,并在该意思支配下与他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对于防卫人而言,应能认识到防卫的行为是针对他人共同不法侵害所为,而且从意图上应为保全合法权益,并能通过防卫行为制止共同不法侵害。反之,如果防卫人假想他人共同进行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基于过失导致认识错误,应承担过失责任。
  其次,对共同侵害人防卫权的适用要求共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基于共同犯罪原理,这里的时间条件应指整体上共同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所谓已经开始,应指共同不法侵害人之一的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并威胁到合法权益。所谓尚未结束,从刑事立法精神分析,应指共同不法侵害整体尚未结束,而非单指某一个不法侵害人行为的结束。
  再次,对共同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的主观条件依然是为了保障合法权益,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另外,对共同侵害人正当防卫的适用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从刑事立法精神分析,这里所指的不法侵害人范围不应局限于具体某一不法侵害人,应包括所有共同不法侵害人,毕竟共同不法侵害的实施是在共同故意支配下进行的,而且共同不法侵害人对侵害行为已有认知。但是,考虑正当防卫适用的正当性和目的性,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必须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对共同侵害人的防卫行为也不例外,只有将防卫对象限定在能制止不法侵害的范围内,才能认定防卫行为的正当性,也才能实现防卫的目的。比如,假定甲和乙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分别对丙和丁实施伤害行为,丙在制止甲的不法侵害时,通过伤害乙的方式进行,显然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就难以认定丙对乙的伤害行为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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