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特别”


  这是一个特别的规定,这是一次特别的公布,这是一份送给中国女性劳动者的特别礼物!
  24年前,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近,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特别”两个字,特别有分量地定格在“规定”的前面!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在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和主力军作用始终不可动摇的社会主义中国,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一直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性化之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相关职工生存利益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或不断地补充完善,同时又专门为女职工设立了保护法。而且,唯对女职工的保护设定为“特别级”!
  中国妇女历来是劳动生产一线的一支生力军,因此在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届劳动模范评选中,劳动女性的风采总是鲜花一样夺目!我国第一个女火车司机田桂英,“党的女儿”赵桂兰,“毛主席的好工人”尉凤英,报告文学《红桃是怎么开的》让她响亮于共和国的赵梦桃……一个个都是工厂的普通女工,却都是2009年中华全国总工会评选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具影响力的劳动模范”。而2009年美国《时代周刊》把“中国工人”评为年度人物时,作为“中国工人”的形象站在《时代周刊》封面上的——应该说是站在被世界金融危机搅得有点摇摇晃晃的地球之巅的,也是我们中国的女职工!她们用女性最美丽的劳动自立自尊自强,她们用女性劳动的最美丽为社会挥洒出一道道新的风景。而她们又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她们生理特殊。尤其是在社会形态发生变化,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对女职工的劳动范围、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待遇有可能相对影响,而女职工队伍和女农民工队伍又迅速扩大,已占到职工总数的42.7,所以,“特别规定”应运而生,党和政府的阳光,紧紧追随了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也就极大地温暖了既要求参与社会发展又需要社会保护的女性劳动者。
  对于“特别规定”的解读,我的感悟在于社会的靠近和参与,在于女职工之外的我们每一个,如何用心灵给予她们“特别”的呵护。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说:“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男女平等的必然要求。”这个话题并不新鲜,而之所以现在仍要如此呼吁,是因为在当今社会的这种不平等又有了新的表现。譬如国有企业改制时女职工出局的就多,新的企业主在重新组合时以各种理由将女职工、特别是将年龄偏大身体欠佳的女职工排除在外;譬如新企业招工时,就有俱多条件制约了下岗女职工的再就业和女青年的从业,有的规定超过四十岁的不要,有的规定没生孩子的不要,怕进了公司要请产假;譬如女农民工中大多还不懂得从农民到工人身分变换中有职业保护政策,企业主也不主动执行以降低劳动力成本;譬如现在女性的社会地位虽然高了,但随着社会观念和伦理道德的变化,离异单亲女职工越来越多,她们的就业与生活无疑受到影响;再譬如在一些双职工家庭中,女职工一下班又是买菜又是做饭又是洗衣,男职工往往就袖手旁观,还美其名曰这是女人干的事,而女人不是也一样在上班么……如此现象,能说男女平等吗?
  解读这次修改后的“特别规定”,就要把“特别”两个字读懂,更要读懂党和国家人本关怀的特别含义。要从对女性的认知着眼,对平等的认同着手,更要从女性对人类社会有特殊贡献而需要特别的保护着力。只有全社会的认知度高了,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才能成为自觉行动。女性的天空,才因此会让大地更加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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