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治:共生关系拟或序列关系


  [摘要]民主与法治是一个文明国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没有民主与法治支撑的国家,必然缺乏坚实的根基和良好的秩序。民主与法治是共生关系而非序列关系。这种共生关系,并不排斥推进过程中某方面具有一定的偏重值,但两者必须协调推进。在我国法治传统和法治意识还比较薄弱的国情下,着重加强法治建设同时有序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这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就是一条法治视野下的政治体制改革路径。
  [关键词]民主;法治;共生关系;政治体制;改革路径
  [中图分类号]D6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16)03-0070-05
  民主与法治,是一个文明国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没有民主与法治支撑的国家,必然缺乏坚实的根基和良好的秩序。西方发达国家以民主与法治在世界其他地方进行价值渗透。后发展中国家大多数都在努力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家。然而成功者寥寥无几。一些国家民主政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却陷入国家秩序混乱之中。究其原因,有人说这些国家没有民主的传统,缺乏民主的经验与技巧。笔者认为,后发展中国家不仅缺乏民主的传统,更缺乏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法治的秩序是民主政治的保证。对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有人主张法治先于民主存在
  ,[1]即它们是序列关系;也有人认为民主与法治是共生关系,必须同时进行。理清两者关系,对于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
  要理清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就得对民主与法治的历史进行考察。众所周知,最早的民主政治出现于古希腊。民主政治在古希腊很辉煌,之后随着爱琴文明的衰亡,民主政治也随之衰败,取而代之的是封建神权与王权政治。直到文艺复兴之后,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民主政治又重新崛起,并且在世界上广泛传播,民主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古希腊的城邦即为“法治”的城邦。在那时,政治与法律两者密切相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同义词——柏拉图的主要著作之一题为《法律篇》,亚里士多德同样性质的著作题为《政治学》。[2]城邦政治之所以会在古希腊出现,最重要的原因是古希腊诸国均为小国,国民与疆域都很少,而且诸国之间基本上能和睦相处。这样就导致城邦政治主要是国内政治,也即关于公民的政治。古希腊经济比较繁荣,城邦具有自治与闭关的特点,而城邦内部的贸易却较发达,而且主要是私人之间的贸易。城邦既然是自给自足和闭关的,它也必须有各种法律来保障这种自给自足的生活,他们以和平的方式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于是城邦要有关于公民资格、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要有行政机构、议事机构和法庭的选任、组织、权限、责任的法律,这些就是国家法,即宪法。还要有关于财产、继承、契约等等的私法,以及把血族复仇的古代惯例,转化为国家负责惩处犯罪行为的刑法。[3]而且这些法律是以达到至善为目的法律,即亚里士多德说的良法,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统治者受法律约束。这样,法治在古希腊也就出现了。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律统治要比人治好,把国家描绘为秩序,国家权力是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4]同时,民主政治又促进了法治的发展。城邦是“轮番为治”的公民团体,城邦高于它的每一个个别公民,也高于它的一切统治者,这是城邦的“民主集体主义”——一种以公民最高主权为基础的民主集体主义。[5]这种民主集体主义必须要有规章,要有规章治理。“古希腊人充分认识到,如果他们不愿受暴政统治,那就必须受法律统治。”[6]因此,城邦必定是“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
  从古希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民主与法治同在。之后,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在外敌的侵犯下衰亡了,欧洲逐渐陷入了封建主义的神权政治与王权政治。尤其是在中世纪,神权与王权不断斗争,把人权当作了牺牲品。在此过程中,法律也不断地被制定出来了,甚至一些法律对我们当今仍有现实意义,然而它已失去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即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限制政府权力无限扩张,而只是成为了统治者的统治工具。这只能称为法律的统治。神权与王权压制着人们的思想自由,抑制了人们的创造性,尤其是神权以灭绝人性来约束人们。人们不断与神权和王权作斗争,争取自己的自由与民主权利,并通过法律来巩固斗争胜利成果。英国的《大宪章》就是用法律形式来确定公民权利,约束王权。现代民主与法治在资产阶级与王权的斗争中不断成长。从思想渊源来看,现代法治的形成与十二、十三世纪逐渐盛行于整个欧洲的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及某种超验的法律价值观有关。即法律是正义的体现,体现在对人权、正义、自由和尊严等普世价值的坚定信念之中。正是由于有了这种超验的法律价值观,人们就会不断地与王权斗争,夺回本来属于自己的天赋人权与自由。
  因此,在1668年的“光荣革命”中,议会派的胜利与其说是民主的胜利,不如说是法治的胜利。这场革命的结果重新确定了谁是英国的立法者。[7]按照凯尔森将国家分为民主制与专制国家的依据是“政治自由”,即在政治上自由就是从属一个他所参与其创造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主意味着在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那个“意志”等于国民的意志。民主的对立面就是专制的束缚。在那里,国民被排除在法律秩序创造之外,秩序和他们的意志之间的协调是毫无保证的。[8]法治中的法律必须是由人们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因此说,民主的胜利,也是法治的胜利,民主政治的确立,也是法治的确立。之后,民主政治在法国、美国的胜利,均由宪法性文件为依据,即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因此,民主政治必定是宪政,而宪政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与保障,而法治又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法治与民主是共生关系。
  二
  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不剥夺少数人的自由与权利。由于当今民族国家比较大,不可能像古希腊时期那样实行直接民主,而只能通过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代议制,即通过民主政体来实现。民主政体是指政治权力最终依赖于自由选举,在通过自由选举产生政治权力的国家中,对政府的批评不仅允许,而且是积极的优点。在存在这种民主的地方,执行政府的管理必定会取得人民的积极主动的承认与合作,因为不能说服公众意见的政府将会在下一次选举中被推翻。[9]法治是良法之治,而这良法是人们制定或认可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少数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人们制定或认可法律,只能通过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来制定,通过代表人民意志的民主政府来执行,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民主政治的建立。

推荐访问:关系 共生 序列 法治 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