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公职人员宪法教育的几点建议


  摘 要 自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胜利召开,依法治国将开启新的时代,我国的法治实践离不开广大国家公职人员的队伍建设。面对我国公职人员宪法教育缺失的现状,本文通过分析宪法教育内容的重塑,宪法教育方式的改革,建立严格程序的宪法教育体系,完善宪法宣誓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制度提出建议和完善办法。
  关键词 国家公职人员 宪法教育 宪法宣誓制度
  基金项目:①2015年秦皇岛市社科联立项课题:依法执政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认同与教育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06130;②2015年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依法治国背景下宪法教育实践研究——以高等院校宪法课程的设置为视角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Z151002。
  作者简介:赵银、辛宇鹤、丁义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42-02
  一、我国公职人员开展宪法教育的必要性
  自1997年,“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但是十几年的实施过程中,宪法在我国民众中,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尚没有树立真正的权威性。宪法依旧像是束之高阁的“政治文件”,难以走进我们的实际生活中。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决定中再次提出依法治国,这次不仅仅是基本方略,而是提升到国家全面治理的实施高度。决定中提出的依宪执政要求、对宪法权威和尊严的捍卫正是触及到我国公职人员宪法意识薄弱和宪法教育缺失的现状和亟待解决的本质。
  2006年《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所列举的公务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中第一项就是: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这项义务明确提出,公务员不仅应当遵守宪法,同时还要达到表率的作用,为公民树立良好的示范,让公民从公务员的行为中直接体会到依宪行政、依法行政的效果。但是从我国宪法自实施以来的状态,已经充分表现出我国的公职人员并没有积极主动的践行宪法,甚至折射出国家公职人员整体宪法意识淡薄,宪法认同缺失的现象。所以,我国公职人员中必须开展广泛的宪法学习,培养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与认同感,提高依宪执政能力,增强人权意识,建立完善的宪法教育体制。
  二、我国公职人员宪法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分析我国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首先要知悉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我国国情比较复杂,公职人员范围界定需要厘清。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狭义上的公务员,应该仅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中担任公职的人员,即通常意义上的行政工作人员。但是我国除了行政系统的公务员,还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六类人员,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以上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公务员。因此本文定位于国家公职人员,即包含所有行政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担任国家公职的人员。根据这一范围,需要接受宪法教育的我国公职人员是一个庞大的人群,在大基数人员中普及宪法知识,制定有体系的宪法教育制度,是一项巨大而艰辛的工程。
  当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时,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问题就提到议事日程。可之后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修宪更是削弱了宪法的根本性和权威性,对尚未系统实施的宪法教育给予重创。近年来,我国公职人员的培训制度取得一定成绩,宪法教育也成为培训中的重要环节。但是总体来说,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宪法思维,执宪能力还不能满足国家法治发展的需要,公职人员的整体素质亟待提升。具体表现有:首先,宪法教育还停留在纸面,只是知悉宪法文本,尚不能把宪法教育内容转化为法治发展的执法实践。其次,宪法理念和思维与执行公权力的现实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宪法虚无主义”倾向严重。最后,宪法教育缺乏系统性,“重业务培训,轻宪法理念培训”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我国公职人员宪法教育整体效果不甚理想。
  面对以上问题,《决定》提出树立宪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特别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素质提高提出新的要求。为了推进依宪执政的进程,全面实施宪法,应从宪法发展的战略高度完善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体制。
  三、对我国公职人员宪法教育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重塑宪法教育的内容,还原宪法的法律本质属性
  关于宪法教育内容首先要厘清宪法的本质属性,这是决定公职人员宪法教育思维和理念的根本问题。目前我国很多学者阐释宪法概念时习惯强调宪法是个政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贯穿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和理念。而现实中,宪法表现出来的政治性属性使得我们制定、修改宪法的时候,很容易加进去同一时代中的政治性、政策性内容,使得宪法充满了政治历史痕迹。因此公职人员学习宪法,习惯把宪法当作政治文件、政治纲领去认知,而忽视宪法本身作为法的属性存在。在重塑宪法教育内容中,首先认识到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宪法的政治性不是它的本质属性,而是因为宪法内容中规定了国家阶级的划分,政府的职权和分工、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政治性内容。宪法是法律,不是政治文件,它应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即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强制性和可诉性(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得以实施)。这些规范要被执政者和政府遵守,违反了要引起法律后果,并承担法律责任或政治责任。如若国家权力侵犯到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时,宪法也应像其它法律一样可以用来诉讼。因此厘清宪法的法律属性,在国家公职人员对宪法学习的过程中弱化宪法的政治性,重塑宪法的法律权威,法律属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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