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纠纷成因及对策


  [提要]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非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突出,土地市值呈现出节节高升的现象,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迅速提高。受传统习俗、自身利益追求等因素影响,部分集体经济成员剥削侵占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引发外嫁女权益纠纷。基于此,本文运用质性研究的方法,探讨分析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纠纷、承包地权属纠纷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最后站在外嫁女权益保护的立场,提出相关治理对策。
  关键词: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6月8日
  一、引言
  农村三权分置的推进,一方面促进了我国农地流转的速度,一定程度上带来了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提升了我国农地的市场价值,扩大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然而,随着农村集体红利的不断增加,“非均衡化”利益分配所引发的外嫁女权益纠纷也逐渐突出。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外嫁女土地权属纠纷屡见不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村经济的发展。基于现实的需要,学者们对外嫁女权益纠纷的类型、成因、治理机制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就目前我国外嫁女权益纠纷的类型来看,莫万友(2013)将其分为: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土地权属纠纷、股份分红权纠纷、宅基地分配权纠纷四种形式。就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原因,于雅璁(2014)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是造成侵害“外嫁女”权益事件屡次发生的根本原因。莫万友(2013)认为非农收益分配不均、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是导致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因素。张开泽(2009)认为传统观念的束缚只是导致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思想基础,而法律制度性的冲突则是形成纠纷的深层原因。面对外嫁女权益纠纷的难题,学者从不同视角提出相关治理措施。黄家亮、吴柳芬(2015)从“多元争议”定义出发,认为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必须充分考虑多元化利益主体的诉求,不能简单粗暴的采取强制性措施。刘亚娟、张晓萍(2017)则认为要在尊重“村民自治”基础上,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司法审查机制。
  综上,目前大部分学者主要从宏观视角探讨了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形式、成因、治理机制等,鲜有研究从外嫁女权益纠纷的个案出发进行深入探析。基于此,本文将通过质性研究的方法探析外嫁女权益纠纷中最典型的土地承包权纠纷,最后站在外嫁女权益保护的立场,提出相关治理对策。
  二、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纠纷表象及成因分析
  基于以上文献梳理,本文将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纠纷归纳为: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承包地权属纠纷。通过质性研究的方法分析探讨后发现,“非均衡化”利益分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公共权威的弱化等是引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原因。中国传统观念束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村民法律意识薄弱等是引起外嫁女土地权属纠纷的原因。
  (一)案例1——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1、案情介绍。2011年2月,江西省广昌县旴江鎮某村小组的一块地被征用,经村民大会协商决定分配给每位普通村民50,000元补偿款,6名出嫁女每人20,000元补偿款。其中,5名出嫁女在分配方案中签字同意,还有一位出嫁女刘某是由其父亲代为签字同意。事后,刘某认为其父亲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代为签字无效,要求村委会按照普通村民待遇应分给其50,000元补偿款。在要款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将村小组告上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村小组称当地农村的习俗是家长签字同意就代表家庭其他成员同意。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代理必须得到授权或追认,否则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村小组应给付刘某50,000元补偿款。法院判决生效后,村小组对此不执行。刘某又一纸申请将村小组改定为被执行人。2012年3月28日,法院对此案立案执行。立案执行中,村小组为规避责任,私自隐藏数十万元土地补偿款。据此执行法官又对该案件进行了风险评估:如果外嫁女刘某就此获得50,000元补偿款。那其他5名外嫁女也定会提出同样要求,届时事态将会出现难以预料的后果,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经再三衡量后,执行法官说服刘某放弃部分补偿款,最终刘某同意将补偿款金额减少至30,000元,村小组表示同意支付该30,000元,还同意支付给其他5名出嫁女每人10,000元补偿款尊重村民自治原则。
  2、成因分析
  (1)“非均衡化”利益分配。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工商企业迅猛发展,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带来巨额征地补偿款。在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村集体通常会以村规民约、传统习俗等非正式制度为依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满足大部分普通村民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少分配甚至不分配外嫁女相应的合法权益。其“非均衡化”的分利行动直接导致了村集体与外嫁女之间的权益纠纷。本案中,村民大会一致协商决定分配给每位普通村民50,000元补偿款,6名出嫁女每人20,000元补偿款。村小组“非均衡化”利益分配的行为损害了外嫁女合法权益,诱发了权益纠纷。
  (2)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冲突。“村民自治”制度在法律上赋予了农村极大的自由空间,然而该权利在某些农村却被过度的使用。一些基层村干部片面过于强调村规民约的作用,认为村规民约、传统习俗就等同于国家法律,从而致使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引发相应的利益纠纷。在本案中,村小组以当地农村的习俗家长签字了,就代表家庭其他成员签字同意为由,认定刘某父亲在未经刘某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征地补偿款协议是有效的。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代理必须得到授权或追认,否则无效。村规民约的错误诱导,致使“外嫁女”合法权益受损,引发利益纠纷。
  (3)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基层人民政府的代表,在农村土地流转、土地征收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在面对征地补偿款、土地流转费等经济收益时,村集体通常也会表现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受利益的驱使,他们往往会侵占部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让集体利益变成局部利益,引发权益纠纷。在本案中,村小组为规避法院的执行,将国家给予的数十万元土地补偿款存在村组长谢某账户中。该村小组的做法,进一步激化了“外嫁女”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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