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责任谈法制类节目创作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摘要】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制类节目开始出现在观众的视线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目前我国法制类节目已迈入繁荣时期。法制类节目发展至今各个方面基本上进入了成熟阶段,但社会责任意识仍在利益驱动下停滞不前,甚至下滑倾向日趋加重。因此,要提升法制类节目的社会责任,提高法制类节目工作人员的素质,制作出更多更好的法制节目,积极引导受众的法制意识,使受众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
  【关键词】社会责任法制节目法制宣传法律素养
  我国的法制类节目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出现在荧屏上,随着社会发展,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已初见成效,迅速发展。要想做好法制类节目,法制类节目的创作人员就必须重视自己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宣传监督的积极作用,同时应该承担起建构法制舆论环境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功能,培养受众的法治精神,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一、法制类节目的主要模式
  我国法制类节目种类繁多,起源应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它作为一类新的节目出现在电视荧屏上,发展至今也有三十多个年头。现在各省、市电视台基本上都开设有法制节目,说法类节目(央视《今日说法》),警事类节目(重庆卫视《拍案警世》),谈话类节目(央视《道德与法》),庭审类节目(北京卫视《庭审纪实》),深度报道类节目(央视《社会经纬》),法律援助类节目(央视《今日说法》)等等。中央电视台更推出了专业频道——CCTV-12(法制频道)。这种类型的节目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成熟,都不断履行着自己的使命——向观众宣传法律知识,同时也对我国完善的法制体系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满足观众的心理需求和偏好,我国法制节目主要以“挖掘戏剧性,活色生香”的故事化叙事模式展示出来,这一模式在法制类节目中屡试不爽,为各个电视台所借鉴和运用,也得到了观众的认可。
  悬念的设置和破解是法制节目的关键之处。悬念的设置其实是给观众一种参与感。但仅凭这一点,会给受众一种作假的感觉,还需让观众真正关心故事中人物的命运,使之不成为一个旁观者,所以我们必须把“以事实说话”与之紧密相连,突出重点,展示过程,破解悬念。这样就会产生一种很强的可视性。
  用事实说话就是让节目从现场开始,逼近真实。法制类节目的这一表现形式主要给观众展示现场,描述事件,所以说“纪实”就成为了它的一种固有模式。通过这种模式展现一种最真切的现场真实感,凸显一种真实现场的气氛。从纪实中演变出来的另一种模式——访谈,通过访谈展示出当事人真实的心理和行为。这中间穿插的一些现场解说不仅仅是在向观众叙述案件,它更注重的是在展示真实的背景和现实,这种纪实性的表现形式增强了节目的真实性。
  二、法制类节目应具有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每个人在心理和感觉上对其他人的伦理、道德、物质或精神关怀和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有政府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媒体社会责任、个人社会责任等等,所以每个行业、每个人都应该注重自己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推动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为大众传媒的法制类节目对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这就要求法制节目必须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作为党政普法的喉舌,它起到的是引导社会舆论、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社会的崇高责任。在普法的责任中,法制类节目不仅要起到桥梁作用,更要注重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法制类节目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普法中,但纵观三十年法制节目的发展历程,我们更多的是在讲故事,受众在津津有味地听故事,对于所谓的普法宣传只是蜻蜓点水。观众关注的是事件中人物的多舛命运,故事情节的起伏,某些地方法制节目为了迎合观众口味,单纯的追求人物命运、故事情节的巧妙设计,没有把观众带出看闹热的阶段和引导观众进入普法之门。如果法制节目只是追求这些肤浅的东西,不把“法律意识”、“法治精神”传授给受众让他们领会,就失去了法制节目的本來意义。
  法制节目需要引导大众防微杜渐、远离犯罪,特别是对青少年要有一个积极健康的思想、心理引导,让他们端正品行、远离犯罪。在节目中,特别要注意不要成为开启青少年的犯罪思路,学习犯罪方法的教材。因为在节目中的一些无意识的片段、场景会给他们一种心理冲击,产生跃跃欲试的冲动。所以法制节目在遵守真实性的同时,需要把人文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
  既然法制节目担起的是建设优良有序的法治社会的重任,就应该比其他节目有更为积极认真的对社会、对受众负责的态度。作为一个社会的观察者和监督者,就要有积极认真负责的报道态度,准确、真实地进行报道,接受大众的监督。因此,法制节目的创作人员要恪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正确认识自身的社会责任。
  三、法制类节目创作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我国法制类节目迅速发展,各个环节的专业分工也相对细化,这就要求我们法制类节目创作人员有更高的专业素质。只有在确保创作人员拥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前提下,才能让法制类节目在众多的媒体节目中有超群的表现。
  法制类节目创作人员的素质是指在法制新闻报道的过程中,为了完成特定的任务或目标,为了获得较好的整体效应,主创人员应当掌握和具有的某些特长或综合能力。这就要求创作人员清楚了解自己的角色。在法制节目的传播中记者的采访是最一线的工作,所以采访就要遵循事实的真实性,不能断章取义或者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来采访报道。法制类节目在传播的过程中不仅是在向受众传播信息,而且还具备对社会法治文化的隐性表达。
  首先,创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导向意识。导向意识就是要正确引导受众观看节目,对节目有一个客观公正的判断。从中无意识的接受法制教育,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制类节目创作人员在案例报道中要有所选择,做到有所报,有所不报。这并不是指在报道中只报道好的,不报道坏的。这里所说的是在报道中我们不要细化某些犯罪的手段或者出现一些不健康的画面,因为这可能会让一些不法之徒“借鉴学习”,从而成为“帮凶”。还有就是画面对某些凶案现场的真实还原,其中某些残忍恐怖的镜头会对心理承受力较弱的人产生冲击。作为法制类节目,应该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和人文道德。所以在保证新闻真实的情况下,也应该做到有所报、有所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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