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转课堂引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的价值探求


  摘 要:翻转课堂作为一种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正被逐渐应用于各类教学实践中,翻转课堂能够满足大学法学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的学科思维和学习方法的培养要求,并能够改善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学内容的增多与教学时数压缩的冲突、教学的“一刀切”和学生的差异性的冲突以及以“知识为本”的教学模式和“育人为本”的教学根本要求的冲突等典型问题,实现教与学时间的延长、真正做到个性化教学和人本化教学。
  关键词:翻转课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个性化教学;人本化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31.077
  自“翻转课堂” (Flipped Classroom)的概念是由韦斯力·贝克(Wesley J.Baker)于2000年在第十一届大学教学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The classroom flip: using web course management tools to become the guide by the side”中正式提出以来,该教学模式日益得到教育界和大众的关切。据翻转课堂推广人萨尔曼.可汗(Salman .Khan)解释,学生晚上在家观看教学视频,第二天回到教室做作业,遇到问题时则向老师和同学请教,这种与传统的老师白天在教室上课、学生晚上回家做作业的方式正好相反的课堂模式即为翻转课堂。
  2011年,翻转课堂被加拿大《环球邮报》评为影响课堂教学的重大技术变革。2012年,一些学者将翻转课堂引入我国,在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翻转课堂立刻引起了我国教育界的高度关注并逐步践行。当然,随着研究的深入,国内外学者也观察到,由于教育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翻转课堂这一新型教学模式同样存在着问题和挑战。因此,结合具体的教学环境,教学内容等,有针对性地研究翻转课堂的运用价值,更有现实意义。有鉴于此,笔者作为地方高校《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实施者,拟结合该课程在教学中的特点,研究翻转课堂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价值,为翻转课堂这一新型教学模式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中的引进提供正当性证成。
  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John Dewey)认为,工具的价值不在于工具本身,而在于它们所能造就的结果中显现出来的功效。从这个维度上看,如果翻转课堂能够用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之中,并能够改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不失为一个可供《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引入的好的教学模式。因此,审视翻转课堂引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的价值,首先应当思考翻转课堂这种教学模式能否适用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其次,厘清该课程当前教学面临的困境,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翻转课堂能否有助于摆脱此等困境,从而切实保障该课程教学目标的有效实现。
  1 翻转课堂引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的科学性
  从已经展开的翻转课堂教学实验来看,其基本适用于理科类课程,美国宾州西切斯特大学就认为实施“翻转课堂”教学试验的学科以理科类课程为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理科课程多数为程序性知识,知识点明确,只需将概念、公式、原理、实验过程等推演清楚即可,这些相对便于用视频展示出来,而文科类课程多为陈述性知识,相对维度比较宽泛,需要观点和情感的交流,这些更适合讲授式教学模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断然否定一切文科类课程适用翻转课堂的可行,只是说明将翻转课堂应用与文科类课程还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需继续探讨的问题。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被定位为文科类课程。其教学能否实施翻转课堂的关键还需考量该学科思维和学习方法能否与翻转课堂这种教学模式的功能相吻合。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明显区别于哲学、文学等人文学科的是,它是一门实践性科学,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学习该课程的目的在于处理实际问题,从而决定了法科生必须具有自成体系的理性思维能力。为发现可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的法律,不仅需要遵循案件事实去探寻劳动法律规范,还需要将劳动法律规范具体化于劳动争议案件事实。这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这种法律思维方法的培养需要在掌握基本概念、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实例演习、讨论分析、实践训练等方法不断反复地进行知识内化才能形成。处理具体案件事实,犹如数学演算,只有在充分了解其中蕴含的基本法则及推理过程,才能有效处理“未曾遇见过”的法律问题。
  而且,由于法律问题往往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所以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过程中,追求问题的最终答案并不重要,而是重在培养学生的思考问题的方法。这种思考方法的习得,通过教师的引导性教学往往比要求学生自悟更为有效。翻转课堂恰恰能够通过课程内容的异步传输使教师有更多的课堂时间设计、安排教学环节帮助、训练学生建立法律思维模式、掌握思维方法。而学生通过线上学习可反复学习知识点延长学习时间,通过线下查阅文献扩大知识含量加深知识理解,形成了对基础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自我整理、提炼以及反思,掌握效果优于传统教学模式下的被动学习。
  当然,我们证成翻转课堂适用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并不是说所有的课程章节均适合采用此教学模式,对于其中导论性知识和理论性较强的知识,为了避免造成学生的知识混乱和理解偏差,需要借助肢体语言与学生进行思想上的交流、情感上的沟通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的,仍应坚持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
  2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传统教学的困境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者的流动更为频繁,劳动关系也日趋复杂;同时,随着劳动者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资冲突日趋激烈。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6》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历年递增的趋势,以近5年为例,2011年为589,244件,2012年为641,202件,2013年为665,760件,2014年为715,163件,2015年则为813,859件,五年来增长了38%,其中爭议原因主要涉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可见,不论是从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还是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来看,社会对专门的劳动法律人才的需求必将大大增加。而这势必对高校的劳动法律教育的力度和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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