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法中的弹性工作时间制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flxb/flxb201604/flxb201604119-2-l.jpg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flxb/flxb201604/flxb201604119-1-l.jpg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 西安)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现代社会工作方式的快速变化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提速,传统朝九晚五的工作方式受到越来越严峻的考验。越来越多的工作者向往脱离传统的“朝九晚五”的工作方式,调整最适合自己作息习惯的生物钟,由此,“弹性工作时间制”应运而生。
  关键词:弹性工作时间; 表现形式 ;可行性措施
  一、弹性工作时间制的概念及背景
  弹性工作时间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灵活地、自主地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 这一制度最早20世纪60年代由德国的经济学家哈勒提出,当时是为了解决职工上下班的交通拥挤问题,70年代在西方国家逐渐普及。在我国,由上世纪90年代开始引进这种制度,目前在很多中外合资企业和一些高科技的企业应用较多。2008年开始,北京市交通委为了缓解北京的交通压力,拟对某些行业(如IT行业、科研单位等)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鼓励在家网上办公。自此起,弹性工作时间制逐渐在我国得到更多的适用。
  二、弹性工作时间制的主要形式
  传统的工作时间,一星期五天,从上午9点到晚上5点,一年48周到50周。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这种传统的工作时间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不理想。如何将传统工作时间转化为弹性工作时间,有以下几种形式:
  (1)建立自主型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为改善工作组织,组织建立弹性作制,让员工可以自主地决定工作时间,决定生产线的速度。如瑞典的VOLVO公司为发挥团队合作的效率优势,从1988年开始,员工实行8-10人一组,灵活合作,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一切(包括生产时间、休息时间等)。
  (2)工作分担方案。该计划允许由两个或更多的人来分担一个完整的全日制工作。比如,企业可以决定一周有40小时的工作,由两个人来分担。其中一个人上午工作,另一个人则可以在下午工作。
  (3)臨时性工作分担方案。主要在企业困难时期采用,企业用临时削减员工工作时间的方法来对付临时解雇员工的现象出现。比如,为了防止不得不解雇30名员工,企业的400名员工愿意每人每天只工作7小时,每周拿35小时的工资。
  (4)弹性工作地点方案。只要员工能够完成单位指定的工作任务,以电子通讯为手段与单位沟通,单位允许员工在家里或在离家很近的其他办公室中完成自己的工作。例如远程办公,利用PDAs 、电脑网络手机等设备。
  (5)核心时间与弹性时间结合。企业可以决定,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由核心工作时间(通常为5个小时)和前后两头的弹性工作时间组成。核心工作时间是每天某几个小时所有员工必须上班的时间,弹性时间是员工可以自由选定上下班的时间。例如某个公司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核心工作时间可以由上午9 点到下午3点(午餐休息1小时除外),而办公室的实际开放时间为上午6点到下午6点。在核心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都要来到工作岗位,但在核心区段前后的弹性时间内,员工可以任选其中的3小时工作。
  三、弹性工作时间制在我国的存在形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1.对一些特殊工作实行不定时计算工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1995年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就对弹性工作时间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定。第四条企业中的高管、长途运输人员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等形式对传统劳动时间的突破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规定的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都是对传统“朝九晚五”劳动时间的一种突破。这些无疑为弹性工作时间今后的引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我们几年后企业劳动时间的设计提供指引的方向。
  3. 对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弹性工作时间制存在的缺陷及在劳动法上的可行性解决措施
  (1)在范围上:应该扩大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也应考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市外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2)弹性工作时间制应有适合其的固定土壤,随意跟风实行不考虑企业的现状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应,甚至会造成企业的管理混乱,实力有所折损。所以在立法上应该对用人单位有所要求。用人单位一定条件,才可以申请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
  (3)在监督管理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时制度管理工作,并对劳动行政部门弹性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用人单位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
  弹性工作时间制是一种更好的使管理更人性化,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的工作方式。虽然目前在我国企业中推行弹性工作时间制还有一定难度,但只要我们做足充分的准备,完善立法,从法律层面上保驾护航,弹性工作时间制就可以顺利进行地推行。

推荐访问:劳动法 浅谈 弹性 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