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自理”不是哑巴吃黄连等11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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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自理”不是哑巴吃黄连
  
  小保:
   我有点郁闷,去年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考虑到一名大学毕业生找工作不容易,同意了用人单位所开具的合同条款,其中包括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等。今年1月初,我在工作过程中被货物砸伤脚面,花去1万多元的医疗费。出院后想请用人单位报销一些,结果用人单位拿出了当初我签订的合同。你说,我是不是哑巴吃黄连了?
   有苦难说
  有苦难说: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并不新鲜,请听听我的解释。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发生这样的事情,你可以先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去问问。
  小保
  
  我可以在家护理我那可怜的老公吗
  
  小保:
   我的老公原是一个强壮如牛的公司职工,3个月前在工作中严重受伤住院治疗,最近出院回到家里疗伤,医生说起码还要大半年后才可能恢复。由于我老公现在生活仍不能自理,我只好向单位请假回来护理,结果我的工资被扣发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冯蓓
  冯蓓同志:
  你丈夫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你来信所介绍情况和上述规定,你丈夫现仍在规定的疗伤停工留薪期内,如果确实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应与你丈夫公司协商,可由你或请专人护理,护理费由你丈夫公司承担。现在是由你请假回来护理丈夫的,而且你所在单位扣发了你工资,因此,护理费应当按照你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由你所在单位出具相应证明)。
  潘家永
  
  机关工勤人员有人管吗
  
  小 保:
  我于2002年到某税务局做一名勤杂人员,负责文书整理、打印事务,一直工作到现在。税务局未与我签任何用工合同,只是每月按时给我发一笔工资,无其他福利,也从没给我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费。最近,我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税务局就把我辞退了。我这事有人敢管吗?
  林玉婷
  林玉婷同志:
  你好!你这事是有法律规定的。单以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中就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见,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是劳动法律中所称的劳动者。尽管税务局没有和你签订用工合同,但你们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现在,你与税务局发生的事属于劳动争议,应按劳动法律的规定处理,如果不能协商处理,则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由于你属于劳动法律中所称的劳动者,因此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鉴于税务局一直没有给你办理社会保险,你现在可以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向社会保险监管部门进行行政投诉,借助行政监督权力维权。
  另外,在你患病期间,税务局将你辞退,也是违法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潘家永
  
  员工没办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可否置之不理
  
  小保:
  我单位有一名工人,在单位干了不到一年,不辞而别,离去后一直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因无事情需要交接,也无档案转移等问题,他没找单位,单位也没找他。听说,他已在外地重新就业,对这类不辞而别的工人,单位应如何处理,是不是可以你不找我,我不找你,不声不响,就此了结?
   彩云
  彩云同志:
  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不辞而别,不回来办理离职手续,双方无事需要交接,单位也无档案等转移问题,遇有这种情况,为了防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风险的发生。用人单位对此也不可你不找我,我不找你,置之不理,仍应走职工离职程序,不辞而别超过一期限,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与其不辞而别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能否给予一定补偿
  
  小 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
   郑亚飞
  郑亚飞同志: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应当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职职工死亡待遇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丧葬补助费。这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由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抚恤金。这是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由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按被供养人数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这两项待遇的标准各地不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有关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规定,给予失业人员家属一次性补助。
  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但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助。
  
  有关联性质的公司之间员工互调不属于“劳务派遣”吗
  
  小保:
  我是一分公司的员工,为了工作的需要,总公司经常在下属分公司之间,抽调人员相互派遣,这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劳务派遣”吗?
  宝 芹
  宝 芹同志: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是指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的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要招聘劳务人员,并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往其他单位的用工形式。有劳动关系的不用工,无劳动关系的单位实际用工,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是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是劳务派遣的特殊形态。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人员有隶属关系,其人员调配属于借调或外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总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格,即或总公司设立了劳务派遣机构,这种在母公司与子公司、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公司与办事处、代表处以及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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