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下劳动者应否买单


  摘要:《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且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的情况,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第三人侵权下劳动者的侵权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人侵权下,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应当考虑劳动者赔偿责任特殊的归责原则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风险承担等因素,而不应一味的由劳动者承担,或者一味的不承担责任。
  关键词:特殊归责原则 利益风险分配 承担比例
  
  在现实社会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并不是平衡的,劳动者作为劳动输出者,处于劣势的地位,这种不对等的关系在社会中需要一个杠杆来保持平衡。这种不对等的利益关系的持平是也只能是通过立法来实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就是这个杠杆。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等层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大量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对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福音。关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和义务,其当然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限缩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起到了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劳动者只有在违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且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应该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中的归责原则等出发,重新审视此条规定以及第三人侵权中劳动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立法应该着眼于现实的劳动关系中的问题,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比过于强。此二法存在的目的是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所处的位置并不是平等的。劳动争议应在保护劳动者的宗旨下进行裁决,立法向劳动者倾斜。在第三人侵权下,用人单位不能将风险完全的分担至劳动者,将第三人的法律义务强加给劳动者,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准则。因第三人侵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理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实际情形中,劳动者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过其工资,如果完全要求其承担,并不合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只宜适用合理赔偿原则,对违反劳动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宜由劳动合同来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
  二、劳动法领域归责原则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法》的整体和立法原则来看,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受到了特别的限制,这些限制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和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加重。《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据其规定,“合法”、“公平”的原则显然优先于“平等自愿” 。《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劳动者是否承担以及应当如何承担,两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应是有其自身特点的,即主观上有过错性,只有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违反相关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其次是赔偿的补偿性,在劳动法领域中,如果劳动者违约需要进行损害赔偿,其赔偿的范围与民事合同违约而承担的责任有一定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有很大的争议,关于赔偿的规定是机动的,可以衡量的。笔者认为,立法之所以没有对此做明确规定,是为了在实践中能够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如果明文规定在某情况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这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主观心态有无过错,劳动者都必须承担赔偿,明显倾向于用工单位。只有在对此的裁决予以适当的空间,才能让判决在各方面考虑,考虑到劳动者的主观态度,以及劳动者的赔偿能力等等。立法者没有对劳动者责任承担与否和如何承担做出明确规定,其立法意图很明显,在实践中理应从此出发考虑到劳动者的主观态度,劳动强度,赔偿能力等一系列情况。
  三、利益风险承担
  用人单位不能将风险完全的分担至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下,将第三人的法律义务强加给劳动者,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准则,劳动法对劳动者义务的规范,着重在于其劳动义务,并没有强调承担风险的义务。笔者认为,若将利益风险转移至劳动者,导致风险分配不合理,导致风险分配与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平平衡,明显违反劳动法上的公平原则。如果我们承认此种转移的效力,就等于去承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必须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或销售额,否则必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成本支出甚或利润损失。这种将用人单位自己应该承受的风险转移给劳动者的方式,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虽然在一定层面上解决了第三人侵权下,劳动者的赔偿责任问题,但是其解决并不是完全合理的。在第三人侵权下,劳动者对第三人过错的承担,不仅仅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单方面的问题,应适当的将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予以分担,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不仅包括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劳动者的赔偿能力、工资水平、劳动强度,还因包括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应尽的注意义务,以及其利益承受所应承担的相应风险。《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旨和其价值取向告诉我们第三人侵权下,理应不是劳动者一方买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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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丽蓉,女,湘潭大学法学院09级民商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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