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婚罪的构成及法律后果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重婚现象不断的出现,正常的婚姻生活产生许多的干扰问题。在实际的生活中,家庭是社会组成当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它的稳定与社会的稳定直接相关。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进步,一夫一妻制度在金钱和利益的冲击下,不断被践踏。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从刑事角度来予以打击。我国在二十世纪末就对婚姻相关的法律进行制定,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为重婚罪处理。文章在写作的过程中,从法理学的角度,不断对重婚罪的实质进行入手,结合目前重婚罪的现象,探讨重婚罪发生的原因,对重婚罪相关的事实从法律角度给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 重婚罪 构成 法律
  作者简介:李昊冉,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或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30
  一、引言(Introduction)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在婚姻家庭法律当中的基本原则。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通婚,夫妻双方应当忠诚这些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未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忠诚。许许多多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目前社会中越来越多。理论的研究过程中,也不乏对重婚与婚姻同居的行为的论述。当重婚这个行为被明确为成婚时,现行的法律法规应该如何?针对这类问题进行解决,相关的制度如何进行健全,制裁是否有利?婚姻关系本属于两者之间对双方责任的追究,应该从事于民法体系当中,但是,由于我国在婚姻家庭法当中的重婚行为,民事后果制度中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致使对于制裁重婚行为往往缺失。制裁重婚行为往往缺失,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进行豁免,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形象。
  二、重婚罪的犯罪构成的现状分析
  (一)重婚罪的法律认定与处罚
  近年来重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解析《婚姻法》中对重婚罪的认定
  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由此可见,重婚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解析《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对重婚罪的认定
  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二)重婚罪客体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重婚罪的客体,因为对客体的理解是不同的,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对于是否违反了法律相关的社会关系,是认定构成重婚罪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在讨论重婚罪的情况时必须首先明确,重婚罪的客体。在哪种的情况下构成了重婚罪,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我国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是基本原则,他要求任何的成年人在同一时间内只允许一个配偶,不允许其他现象的存在。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要求,双方都享有权利和义务,一夫一妻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因此,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手段来给予保护,对这一制度的破坏,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给家庭带来不幸,破坏美好的婚姻。
  重婚罪的客体主要表现行为人实施的具体成分行为,它包括两种行为,一个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进行结婚和同居,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并且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这样的情况都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一般来说,重婚罪在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有重新行为;第二,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发生;第三,行为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
  但是若是反抗,胁迫包办婚姻而与他人进行重婚的,或者由于配偶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可能会造成家庭生活的严重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构成的重婚现象,不属于重婚罪的内容。
  (三)重婚罪主体的相关规定
  重婚罪的主体主要包括的是有配偶的人,当然也包括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进行同居的人,这里的有配偶的人指的是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从法律的关系来看,还是处于存续期间。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妻关系既包括了合法登记而形成的,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
  重婚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本人而言,并非一定要有两次婚姻关系才能构成重婚罪,与他人同居,并且以夫妻关系相称,这都是重婚罪。
  三、重婚罪构成及法律后果原因分析
  (一) 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定不明确
  从目前法的相关功能来看,法律条款的内涵明确并且可以确定,就在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但是从目前对重婚罪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往往是有一些前提和先导性的概念,在这些概念当中,提到的较多的概念有同居,配偶,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等。这些概念当中都有一定的内涵,它的外延都必须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进行确定。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和理论层面都对这一方面进行不断深入的探讨,但是缺乏相关的成文规定。事实婚姻这一概念,往往在确定事实婚姻时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来进行认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二)司法解释权缺失监督
  我国在立法过程中所规定的原则从简,在这样的情况下,就给许许多多的法律留下了很多的变通空间。由于在目前的法律法规行为下,解释范围上的不明确和权力分配缺乏相对来说较为固定的程序,也缺少法律制约的因素。在开展司法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着多个方面的问题。在人大常委会上,本身就有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在法院的批复当成中,也超出了法律授权范围再进行论述。我国在刑法过程中规定,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若是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定罪处罚。在这样的原则确定下,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不但保证人民权利,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成文法典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只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法,而人大常委可已对这部法律不断进行修改。目前来看,法律上并没有对重婚罪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為罪,这一原则实际上并没有触犯重婚罪这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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