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关键词 经济发展 民商法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张嘉麟,天津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09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世界范围内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这就对民商法的要求更为严格。需要在经济生活中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在产生纠纷的时候能够依照法律的规范来解决。为了加快中国法制社会的进程,建立健全法律规范,对民商法的变革尤为重要,这也是时代和人民的选择。民商法的变革是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随着市场上交易种类的增多,比如扫码支付,生活物品从现实到虚拟的网络信息,比如软件系统和电子信息等。这些内容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大家的生活,使得市场的发展更加的迅猛,但是,这样交易产生的问题也需要严格的进行规定,给法律实践做出一个可以实行的依据,方方面面都需要民商法作出新的调整。

一、对民商法的界定和研究意义


  (一)国内外的相关体系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两个方面,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民商法体系,一种是民商合一,另一种是民商分立。民商合一指的是民法在整个体系中占据主要的地位,将商法看作民法的一个分支,把关于商法的内容编纂在民法之中,民法对商法起着引导和约束力。民商合一的滥觞在罗马私法,古代商法与民法是没有分开的。
  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民法典之外还会再订立商法典对商事活动进行管理。在中世纪经济发展的时候,罗马私法由原先民商不分的情况改变成为将商法单列出来,为以后各国立法上的民商分立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在私法发展迅猛的十九世纪,民商分立的体系得到确立。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就是民商分立的制度,以便于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原则等方面进行清晰的划分。保证民法和商法的适用范围得到法律的界定,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在世界范围内,还有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都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系。
  (二)研究的意义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对于民商法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商法对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里是很明确的,在公民的财产人身和公司企业等领域都进行干预。民商法的发展是跟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的,研究民商法可以在保障人权方面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依据。人们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遵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民商法和经济的关联使得民商法的制定对调整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至关重要。

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民商法


  (一)三个原则的变更
  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三个原则上: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原则。主体的平等是一个大的部分,在商事活动种类的现在社会,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增多。每个人都是民事主體之一,在每次民事活动的进行中,双方或者多方的主体都应该遵循平等原则,不能出现恶意的欺压事件。参与的主体在法律上拥有的地位和权利与义务都应当是一致或者相对立的。在买卖过程中,参与人协商,在交易平台的选择方面,每个公民拥有的权力是一样的。国家法律在交易平台上面规定的法律条款都应当是平等的,不会出现对某个平台偏爱的状况。
  第二个是安全原则。在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应用,安全的网络环境是很必要的,在网络上的数据和资料的安全性的保障问题得到大家的一直关注。由于网络信息技术数据是一种虚拟的产品,想要对电子网络的发展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就需要更加严格的立法程序。
  所以民商法要根据时代的变化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维护民事主体的网络信息安全,在技术数据安全信息遭到泄露导致出现民事活动危机的时候,法律上要有与之配套的一套法律规范。在出现此类事情的时候,公民能够依法对自己的网络安全信息泄露进行维权。
  第三个是效益原则。公平和效益的问题是一个长久困扰法学工作者的难题,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但是法律也是为社会服务,就需要考虑经济基础。在立法的时候就要对公平和效益同时坚固,在现代立法的要求下,有关民商法的建设就要网络时代为主,体现信息时代的自由和人民的价值需求。
  (二)条文的具体分析
  在《民法总则》中,新修订的第33条中增加了成年协议监护的内容,以往国家的监护法律规定里,以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问题的病人的监护。而对已经成年的智力正常的人在自己突发一些情况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监护人的选择并没有一个合理的选择机制。在外国的法律中对这一类人有意定监护的规定,人们可以在自己行为能力正常的时候为自己选择一个信任的监护人,共同签订意定监护的合同。当合同中载明的情况发生时,监护人就要开始履行自己的责任。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对监护人的监督中,使被监护人的意愿得到体现。而我国的立法充分参考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在成年人的父母配偶不能承担监护责任的时候,可以先为自己确立监护人。在政府工作人员缺乏的时候就需要更多的人参与到监护中,政府主要起兜底的作用。这样是对成年人的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尊重他们为自己选择的监护人的权力,尊重每个人的人权。

三、民商法的进步点及以后的改进方法


  (一)进步方面
  在内陆国家的立法体系上,民商法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典来表现的,而在美国等英美法系的国家里,对民商法的调整就通过原有的具体的判例来参考实现。但是我国的民商法的立法工作并不是随意展开的,而是在经历了一定的调研之后,充分考虑现在经济发展的现状,由此与现实生活接轨。在精确有逻辑的语言编纂之后经过政府的决定才能被正常颁布,我国民商法的发展是一种理性的健康的过程。我国的民商事只有在包含这段时间的民商事活动产生的各种情况时,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在现在的信息化时代,网络信息的安全和数据的安全保障是新的民事活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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