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时期互联网金融市场法制化初探


  摘 要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崛起是近年最令人瞩目的经济事件之一,而这种迅速崛起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大背景紧密相关。互联网金融也有自身的市场缺陷,需要尽快实现法制化。传统经济法学基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之理论预设,未能考虑我国整体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的现实,势必会在这一过程中遭遇理论与现实脱节的尴尬。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市场法制化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过程中必须具备转轨思维,只有这样才能在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缺陷与保障其市场活力之间获得平衡。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转轨 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受2014年“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项目”资助,项目名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项目号:2014zzts004。
  作者简介:曾威,中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张宏哲,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网络银行部。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78-04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崛起是近年来最令人瞩目的经济事件之一。网络技术提升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使金融业市场机制的运行更加高效合理。但是,正如所有的市场都并非完美一样,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自身的市场缺陷。而规制这些缺陷的研究任务自然而然就落到了经济法学身上。
  科技进步会催生新现象、生发新矛盾,势必对现有法律产生冲击 ,这也是目前经济法学界研究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着眼点。但比起科技进步的冲击,互联网金融博兴背后的金融体制转轨背景更值得学界挖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的行业,整个市场处于无标准、无门槛、无监管的“三无状态”,监管的真空使得市场中出现了一些失范问题;另一方面,我国金融还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传统金融被国家干预严重束缚亟需改革,而互联网金融则在这一紧一松中获得了极大的生存发展空间,爆发出极强的市场活力,对过度管制的传统金融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服务的升级。因此,研究金融转轨背景下,经济法如何规制互联网金融才能既保障其市场活力,又抑制其市场缺陷,就成为一个非常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一个与转轨关系密切的概念
  (一)互联网金融的颠覆论
  近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其七种业态。《意见》站在监管的角度,采取封闭的形式,排除了互联网货币等典型互联网金融形态,因此其给出的互联网金融定义并非学理定义。虽然互联网金融在概念界定上有一些争议,但业界和学界普遍认为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其实如果从广义上理解,将互联网金融其看作金融业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那么它其实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了。以此逻辑,即便是在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也不能被算的上是个新鲜事物。例如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中国上海和深圳两个股票交易所就已经实现了股票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因此,社会各界将2013年看作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并不是意指互联网金融诞生于此时,而是强调从这一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对中国金融,甚至其他领域产生了显著的、“颠覆性”的影响。
  这种深刻的影响投射到理论研究上就是目前非常流行的互联网金融“颠覆论”。其中最具代表的是在国内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概念的谢平。“颠覆论”者认为,我国传统金融主要依托银行体系进行间接融资,这种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交易成本高昂。互联网金融则依靠网络通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规避了传统金融体系中的缺陷,最终将对传统金融形成颠覆性的影响。最终,“‘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成为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 。
  (二)互联网金融在发达国家没有颠覆效应
  “颠覆论”注意到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产生的巨大影响,但是他们将产生这种影响的原因归结于互联网融资方式的创新具显著的缺陷,因此这种观点很快遭到其他学说的批判。批判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颠覆。 而只是一种普通创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并没有对金融的渠道产生新的改变。批判者认为如果互联网金融能因其对独特的融资方式而颠覆传统金融的话,那么它应该在其他国家掀起相同的“颠覆性”效果。但事实上,在发达国家(同时也是网络技术起步更早的国家)却并没有出现与中国一样的景象。在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作为独立的业态似乎并没有取得普遍性共识,甚至有些学者认为欧美等发达国家根本没有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 。
  欧美是互联网金融的先行者,但其并无“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在线金融”、“电子金融”等的称谓。与国内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革命性的颠覆力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美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淡定”。以美国为例,互联网金融既不是独立的业态,也未对美国传统金融体系产生太大的冲击。美国只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了传统金融监管的体系,对其“采取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甚至还通过修改监管法律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
  (三)互联网金融与我国转轨国情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欧美国家(同时也是金融市场发育完善的国家)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并无“排异反应”,而两者在中国的关系则充满了冲突与矛盾。我们与西方都使用了相同的网络技术,但是互联网金融对本国金融业的影响却完全不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笔者认为必须从中国国情中寻找答案。首先,制度层面来看,我国长久以来金融管制政策压制并扭曲了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这造成了传统金融创新不足,金融资源严重错配和金融压抑等问题;其次,从市场层面来看,民间大量资金没有合理安全的投资渠道,旺盛的投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一方面,多样化企业融资需求难以通过单一的银行信贷产品得以满足。另一方面,社会资金盈余方除了投资于银行存款和类存款类低息金融产品外。显而易见,成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崛起有多重因素,但所有原因的最根本根源却是中国金融体制的双轨制。经过几十年的金融改革,相比于以前“大一统”的金融模式,中国金融体系从计划向市场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但是中国的金融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各个方面均受公权力较大的影响,还存在着较多的行政色彩。可以说,中国的金融改革还是处于“在路上”的转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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