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公正廉洁司法实现的活水源泉


  一、公平正义:制度创新的价值基础
  
  公正廉洁司法的实现必须落实到制度建设上。司法制度的建构。根本的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公正,对各种各样的社会不公进行纠正,以保证人类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因此。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灵魂。建设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行制度创新,最为根本也是最为关键的还是制度本身的公正性:而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则在于制度的设计是否符合社会大众对公正的期许,制度的正当性是否得到了全社会最广泛的认同。如果背离了这个基本要求,司法制度本身就会面临困境,甚至遭遇认同危机。因此,如何建构出一种能够取得民众的认同的司法制度,这是实现制度创新的根本保证。值得欣慰的是。当今国人已经越来越认识到。现代司法中许多不公正的问题实际上是司法制度体系的不公正或者司法制度体系的欠缺和不完善引起的,这使得日益成熟的人们逐渐把追求公正的目光投向了司法“背景公正”,即司法制度框架体系的公正。
  
  二、公众认同:制度创新的内在机理
  
  公众认同作为司法制度创新的内在机理,是由司法本身的属性决定的:一方面,对法治建设有极大影响的人的关系在交往中产生。交往是基本实践活动之一。指个人、民族、国家之间相互交流、往来及其作用的过程。是社会关系的生成机制。它最初表现为族内的行为。其后由种族内部扩展到部落、地域之间,今天已经演变为全球性活动并生发出全球化趋势。其实,司法活动从本质上体现的是司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交往,而这种交往如同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一样,体现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民众认同是实现公正廉洁司法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司法是在社会的芸芸众生之间自发地发生、存在的,因此司法具有鲜明的公共道德之属性和意义。由此,司法孕育和承载了大众司法法观。但是,司法不是单纯的道德生活,不是仅仅靠良心和舆论来表现的,而是直接导致社会冲突之解决和责任之分配的。这决定了司法活动争取民众认同的现实性。当司法真正取得民众认同之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现象也就相对被压缩到了一个微小的空间。由此决定。在一个司法的价值观念日趋复杂与多元化、司法的后果越来越不确定的时代,公正廉洁司法与其说是追求司法公正,不如说是寻找司法共识,也就是说,通过开放司法赢得民众观念上能够接受的有关公正廉洁司法实现的方案。
  
  三、司法为民:制度创新的目标定位
  
  作为制度创新的目标追求,司法为民不仅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中的具体体现,更是司法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司法为民的根本就是司法公正,任何离开司法公正的司法为民活动,都是本末倒置的。毕竟,人的关系问题不仅是司法制度创新的基本问题,也是现代司法制度中最引人注目和最令人担忧的问题。现代司法以人为向度,人的发展会落实在司法目标实现上。社会关系合理,人的生活即使在相对清贫的环境里也可以安居乐业:社会关系不合理,富庶社会也会产生暴乱。
  司法为民不是一个响亮的口号,而是司法中的一次次具体行动,它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司法活动中。落实到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去。而正是这种落实,使我们看到了它制度创新中的目标地位。笔者认为。制度创新既是一种社会理想,又是一种现实秩序。我们对制度创新的追求来源于对制度不公正或制度滞后的深刻反思。考察中国司法活动中大量的不公与腐败现象,应该在经验层面上具体考察司法制度形成的逻辑、制度背后隐藏的权力结构、利益诉求以及由此建立的制度环境。尽管司法不公的产生和继续存在。司法组织与结构的人为性形成,司法活动的自利化,以及人的能力差异性等等,都将成为产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也都将融入到制度之中并在这些制度中定格。但是司法脱离民众则是形成不公正现象的深层的本质根源。所以司法为民应成为制度创新中的不懈迫求。而司法为民的实现,又成为实现公正廉洁司法的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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