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洗冤集录》研究综述


  摘 要 《洗冤集录》是南宋法医官宋慈所著,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也是宋代社会的一个影射,更是探析宋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本文通过整理近几年这方面的文章,试从宋慈思想、宋代制度、法医学等角度出发进行综述,还原一本真实的《洗冤集录》。
  关键词 《洗冤集录》 法律思想 法医学
  作者简介:丁烨,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史2011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09-02
  
  我国古代的司法检验制度自宋代《洗冤集录》有了质的飞跃,成为后朝在司法检验方面的参考典范。研究《洗冤集录》不仅仅是窥探古人在司法检验制度上的成就,更是为了完善现今阶段的司法检验制度。清末民初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学大家就《洗冤集录》做了大量的研究注释工作,比如《洗冤录详义》等,笔者不做赘述,仅对近几年的文献进行综述,并加入笔者本人的一些观点,以供参考。
  一、从宋慈的法律思想与《洗冤集录》角度研究
  宋慈作为《洗冤集录》的作者,自然是众研究者关注的对象,自古以来对他的生平事迹、成长背景的戏说较多,但法史上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或是文献较少,但贵在近年以来这个问题的研究思路日趋成熟,从各个角度考虑宋慈本人的论文开始汇合,笔者就所掌握资料对此问题做以下综述。
  黄瑞亭的研究成果《<洗冤集录>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角度全面,可以说是这个问题的代表之作。作者在文中认为宋慈之所以左此书,一是出自法律需要;二是出自官吏断案;三是为弥补官吏检验知识的缺少;四是为案件复检的需要;五是受“决事比”。既是如此,作者得出了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四大法律思想,即恤刑慎狱,礼法并用,直礼刑正,用法宽仁。正是如此,更验证了《洗冤集录》并非“改”或“无”,而是“洗雪”。
  之后钱崇豪发表的《宋慈与中国司法鉴定》中运用举例说明的方法,以宋慈担任提刑官的广东、广西、湖南地方为例,形象的再现了一代提刑官宋慈事必躬亲,昭雪冤案的作风,对比当时不完善刑狱制度下毫无责任心的地方官员,更凸显《洗冤集录》出现的迫切性。而宋慈基于多年一线经验,早将少时所接受的思想融入工作,作者观其法律思想,基本上是赞成黄瑞亭的。
  熊思量在2007年的硕士学位论文《宋慈与<洗冤集录>之研究》中则从宋慈成长的环境、接受的教育的角度阐述后来对其思想的深刻影响。文中提到宋慈儿时师从吴雉,而吴雉正是朱熹的高徒;入了太学后又师从另一位理学大师真德秀。可见早年宋慈的知识来源几乎完全承袭理学一派。正是如此,宋慈的法律思想才较为平和亲民,充满德礼政刑、刑以弼教的德刑观的影子。
  笔者认为,宋慈之所以能成为一代法医学大家,和其背景关系密切,而另一方面,宋代司法制度的黑暗、社会的残酷也成为宋慈著书的催化剂。宋慈作为一代法医学名家其法医学成就不可小觑,但对其法律思想的研究甚少,也许这与宋慈的个人背景缺少严格的佐证有关,这可说是法史学界的一个缺憾。
  二、从法医学与《洗冤集录》角度研究
  虽然《洗冤集录》较全面反映了南宋司法制度,但数百年来对其的研究更注重其医学价值。诸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据笔者初步统计大概有十几篇之多,观察的角度日趋细致,各有建树,但都有共识,即其在法医学史上举足轻重的意义。
  法医学学者王宏的文章《从<洗冤集录>看我国古代法医学发展的成就与特点》对其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本文从南宋时期司法检验技术以及所展示出来的成就与突破为视角,证明了我国历史悠久的法医学,《洗冤集录》不愧为历代法医学著作的集大成者。
  少数民族学者鄂兰秀在2006年发表的《宋慈的<洗冤集录>对法医学的成就》中从医学的专业视角整理出宋慈在实践过程中所总结出来的尸体现象、骨质损伤、毒理学的理论,比较宋慈的方法与前人的先进之处,更彰显其作为我国法医学著作开山鼻祖的重要地位。
  除此之外也有学者从较为新颖的角度出发,物理学学者周靖2007年的论文《黄光检骨考》,对此问题有所研究的人都知道用“滤光”的方法检验尸体伤痕的办法始于北宋,而对于尸骨的伤痕检验“黄光检骨”源自于宋慈之法。作者通过该文追溯“黄光验尸”的历史,肯定了宋慈作为这种验尸方法的开创者地位,可见南宋法医学对于科技的重视。
  法医学大家黄瑞亭在2010年的新作《对<洗冤集录>中特殊方式窒息死亡论述的探讨》中通过多年对法医学史的研究和亲身实践,完整而系统的描述了《洗冤集录》中窒息死亡的几种情况,如湿纸搭口鼻、隔物背勒、缢吊等,可见早在几百年前机械性死亡的论述就已经十分丰富,这对检案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
  虽然对于《洗冤集录》更多的学者选择的是赞成的态度,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也对其表示了自己的质疑。闫晓君在其论文《近代对<洗冤录>的批判》以近代西方法医学的输入和近代司法检验制度的建立为背景,在文中在肯定《洗冤集录》成就的同时,引用现代法医学奠基人林几的观点,对滴骨法、滴血法、银钗验毒、检骨法等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做出质疑,进行反驳。
  以上几篇文献虽然作者专业相差甚远,观点也有所保留,但都肯定了《洗冤集录》对后世法医学发展的重要作用。
  当然法医学界对此有所研究,法史界的学者也对此乐此不疲。在宋慈诞生820周年之时,西南政法大学的俞荣根、吕志兴在《中国古代法医学:宋(慈)学》一文中,详细的记述了宋(慈)学对于法医学的重大意义。该文作者认为《洗冤集录》使得医学知识专业化系统化,且提炼出大量古代司法检验技术,像“检滴骨亲法”就最早记载于此。
  学者杨维和徐锐在2007年发表的《宋慈<洗冤集录>的成就与缺憾》里对该著作的法医学成就完整进行概括。文中提出《洗冤集录》在以下几个方面成就显著,即对尸体现象认识的提高,对机械性窒息鉴别方法的进步,在机械性损伤检方面的进步,在毒理学理论方面的进步,利用昆虫学知识检案。虽然该文也提及《洗冤集录》的缺憾,但瑕不掩瑜,其卓越的贡献不可磨灭。
  三、从司法检验制度与《洗冤集录》研究
  殷啸虎在《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运用及其制度化发展》一文以时间为线索,认为中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就是以法医学为核心的,作者将古代司法检验分为三个时期,以《洗冤集录》为代表的宋元时期便是其发展的高峰。可以说宋朝的检验制度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是前代检验制度发展的结果,而法律上对检验制度的规定又反过来促进了检验制度的发展。
  黄瑞亭在论文《宋慈<洗冤集录>与宋朝司法鉴定制度》中集中的论述了题目的内涵。作者认为首先应予以重视的就是官验制度,从《洗冤集录》看检验官员到程序启动活动,又列出宋慈所说检验违制的几种情况,以及官員失职问责的具体刑罚,在检验部分又分初检、复检、检复、等七个检验规定,总的来说,这一文献可以说是涵盖了司法制度在《洗冤集录》中反映的几乎所有内容。
  2006年樊冠钰在其文章《宋代司法鉴定的历史渊源及发展》中指出,宋代官员的办案方法影响深远,像亲自审问诉讼双方、利用犯罪心理学、利用日常生活经验等,而这些严谨人性的做法作者认为可以说是《洗冤集录》带动的。
  在郭东旭和黄道诚在2008年的论文《宋代检验制度探微》中指出,宋代的检验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检验规则完备系统,实现了制度化、法律化,二是设立了严格的程序规范官吏权力的行使。全文就宋代司法检验之原则进行论述,就《洗冤集录》所记载的验状说明宋代司法检验过程中对尸体的四个方位全面普查;回避和保密原则也在改著作里有所体现,如前往检验应当“同人吏向前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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