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摘要:对于我来说,阅读《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是一个很好地了解中国法治问题的渠道。在该书中作者用自己独特的视角。剖析了中国经济社会的现状、引导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此书分为两编,第一编主要是谈法律实践的问题,第二编主要讨论的“司法制度”。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这里我主要通过阅读《道路通向城市》一书谈谈对我国的司法独立的感想。
  关键词:道路通向城市;法治;法学;司法独立
  一、道路通向城市
  如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朱苏力就是站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讲法律,而不是和其他的法学家一样空谈法律制度而不结合实践。整个世界的现代化运动所带来的社会结构转型中的一部分,而中国的社会转型正是这一现代化运动中的一元,中国的现代法治建构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语境,面临着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的诸多困难与悖论,因而,中国的现代法治建构将是一个复杂、艰巨、特殊而长期的任务。
  二、对《道路通向城市》的思考
  道路通向何方?为什么苏力以道路通向城市命名他的书呢?其实它暗含着一个隐喻,只要稍加思索,作者的用意已了然于心:在这个迈向现代化而正处于巨大的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我们应该如何才能走上一条真正属于中国的法治之路呢?在这本书中我最想要探究的就是第二编司法制度,朱苏力在书中提出了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我认为要想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首先就要实现司法独立。
  三、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
  (一)党的领导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党与司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完全中国式的命题。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政治发展的一大特色就是政党在发展进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政党作为国家政治结构的一部分,应该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应是一个不争的普遍规范,但这却在中国成为了一个长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中国,党与司法关系形式上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存在着与司法系统直接融为一体的系统内的党组织。就法治社会的要求而言,系统内的党组织对司法过程的作用应仅以影响力为限,而不可表现为支配力的形式。然而在现实中,却恰恰有许多党政领导人将其权力直接作用于司法机关。如:党委的“指示”、“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决定了司法无法从现行的行政管体制中独立出来,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资源(包括人、财、物)的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从而使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俗话说:“人在矮檐下,不得不低头。”当一个人的经济命脉被他人所掌握时,他如何能够理直气壮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行政机关对司法独立干预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各级法院的工资及办公经费都是由同级政府划拨的。②法院中层以下干部的进出和升降都必须经由政府人事部门的审批。③我国司法活动的功利化趋向也日益明显。
  (三)新闻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普通民众和政府的一些机构了解案件,更多的是通过媒介,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互联网。客观的报道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是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的表现。然而在报道的同时,有些媒介也会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案件的审理结果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无疑是对法宫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因此,要做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则还需要媒介在报道中更多地侧重于审理过程,而不是判决结果。
  (四)政法委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在司法实践中,政法委的职权与机构不断扩大,对司法工作的干预也不断得到强化。例如:政法委可以发布各种规范纪要,这些规范纪要虽然不是法律,但是具有效率,能够成为裁判的依据。此外,政法委还以协调办案的方式干预个案办理,即,对于证据不足存有分歧的案件,公检法向政法委提出,政法委经过调查案件,召开协调会,提出初步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部门。
  (五)法院系统内部体制的欠缺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基本要求。但是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更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做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四、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其中包括“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
  (一)认真落实法院的宪政地位
  宪法规定,法院和政府均由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都接受人大的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理论上通俗地讲,法院与政府应当是“平起平坐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但又同时,法院在理论上不仅可以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且也可以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要解决和消除这种怪现象,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全面认真落实与维护人民法院的宪法上的真正的有力量的地位。
  (二)司法制度创新决策机构:设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
  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就像国家设立了一个叫做“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一样,在最高权力机关设置一个领导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司法改革委员会”完全有现实的必要性。有助于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
  (三)实行法官职务终身制和法官高薪制
  ①坚持并不断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择优选拔;基层做起,逐级遴选;优厚待遇,留住人才。②建立法官终身任职制度,除非法官犯罪。给予特殊的人身保护。同时,建立严格的弹劾、惩戒制度。③健全法官晋升和福利制度。制定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工资制度与职务晋升制度,这是提高法官抵御来自各方面的物质诱惑的能力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道路通向哪里 吴丹红 2014-04 中国法律信息网
  [2] 城市化与乡土化:基层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实证研究 潘怀平 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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