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中小学校的普法教育概览


  [摘要]在外国,学校的法律教育属于思考型教育,对应儿童的各个成长阶段,实行不同的教育内容。这样的教育,一方面使儿童尊重他人存在,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儿童自身能够掌握解决纷争的方法,主体性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之中,成为更加符合未来社会需要的人。
  [关键词]法律教育;司法;主体性;判断;儿童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一、普法教育的目的与背景
  
  普法教育是让非法律人士,理解法律与司法制度以及作为其基础的价值,掌握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的方法。这种教育不是让人们记住法律条文与制度的知识型教育,而是让人们考虑法律与规则背后的价值观以及司法制度的功能、意义的思考型教育,使人们意识到参加社会重要性的社会参加型教育。
  随着时代的变迁,未来社会正朝着自由且公正的方向发展。因此,在多元化的时代,国民自由活动的范围扩大,在自由活动中可能产生各种纷争,这样就需要根据法律公正解决纷争。同时,随着全球化的进展,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人们之间的交涉也趋向日常化,这就需要通过更加透明的规则解决纷争。与此同时,社会的改革也要求国民能进一步参与有关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活动等公共事务。在司法制度改革中,法律与司法制度,不仅是靠法律专家,还需要依靠全体国民来支撑。这就是说,国民不仅要利用法律与司法,还要为支撑司法,能动地参与司法活动。
  为达到这样的目的,首先,每一位国民都必须明确自身的权利与责任,充分认识法律与司法在支持国民自律活动上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在获得法律专家的协助的同时,还要避免卷入纠纷。假如卷入纠纷,在力争根据法律与规则切实解决的同时,需要掌握能动地参与司法的技能。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要根据中小学生的成长发育阶段,注重提高他们的思考力、判断力、表现力。换言之,在迅速剧烈变化的社会中,为了使每个人都能主体性、创造性地生存,教育必须达到的目的是,让儿童切实掌握基础的、基本的内容,自觉学习、自觉思考,进行主体性判断、行动,培养更好地解决问题的资质与能力等生存的能力。在这里,在概观各国法律教育现状的基础上,详述日本学习法律教育的情况与课题,以及今后的方向。
  
  二、诸国法律教育的现状
  
  (一)美国的法律教育
  1、理念
  在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青少年犯罪持续增加,成为深刻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以水门事件为契机,七十年代,市民对政治的不信任也开始显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教育作为使市民再认识美国立宪民主主义的“权威、隐私、责任、正义”等意义的方法,并且作为改善青少年行动的方法获得提案。为了使法律教育在全美推进,1978年法律教育法颁布。
  法律教育法所设定的目的是,培养每个市民必要的法律素质,这是在公私两方面进行说明,是个人作为市民有效地发挥作用所不可欠缺的东西。因此,在这里所说的法并非限定于狭窄范围的法律,而是含有“民主主义的理念”、“纷争解决”等意味,而且,在法教育的实践中,预定了以体验学习为中心的各种教育方法。
  九十年代,以美国法律家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为中心,制定了“法律教育指南”,旨在确认法律教育的目的,即:在美国民主中,提高市民参与社会的能力与意欲,在考虑为社会可以做些什么的前提下,培养可以进行意思自决的人。
  美国的法律教育有两大特征:其一,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教育的课程并存,这些课程都涉及多个方面。其二,基于长期性的视点,重视顺次教育法的价值与思考方式的重要性,从低学年逐步到高学年,就同一主题,在对应成长阶段,在改变教材的同时,让其学习下去。
  2、实践
  第一,Street Law Inc.的活动。这项活动,主要是以中学生为对象,除编成Street Law等教材外,还致力于教育方法的实践,为担任法律教育的教员实施课程与计划培训。同时,还与法学院合作,作为法学院的一种咨询课程,在中学等教授法律问题或者从法律的观点考虑日常生活。其副产品是可以让中学生们以法学院的学生为榜样。
  第二,Seattle Youth Involvement Network的活动。该组织属于非政府组织。管理着由市长主导的青年会议,从各地招募学生(对象是14-19岁)参加会议,进行讨论,与市长会见,会见后将谈论的结果反馈回社区。
  第三,Eastside Catholic High School的活动。该项活动作为课外活动的一环,实施JSA(Junior Statement ofAmenca)的课程。具体就是召开以全美国为单位以中学生为成员的议会,与联邦议会一样,在由两院制构成的会议中,每年一次提出法案,说明主旨,进行议论,决定法案的裁否等。
  第四,Shorecrest High School的活动。作为课外活动,在法院的协助下,进行少年裁判的实践。针对实际发生的案件,由法官、陪审员进行裁决,但这个法官、陪审员、法院职员等都由高中生充当。处理的案件包括偷窃店内物品、违反交通法规等,在案件本身有罪的情况下,成为审判的对象,这些活动被定位于一种调停的程序。
  第五,Constitutional Rights Foundation的活动。这是一个因制作法律教育的代表性教科书、课程而出名的一个团体。CRF的教材是以高中生为主要对象。例如,在加州,由高中生进行模拟裁判,在得到各郡的教育委员会的协助下,同时在法官、律师协助下展开与进行。
  
  (二)法国的法律教育
  在法国,在学校的日常生活中,作为市民教育,进行有意识的法律教育。例如,学校的规则不单单是学校的命令以及对孩子的约束,而具有法律规范的意思。在制定、修改规则之际,要反映孩子们的声音,班级与学校的决议事项通过学校的代表向市长转达,规则要在听取父母会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向管辖地区的督学官事务所提出,接受承认。并且孩子们的声音不仅反映在学校的规则上,也通过在县级、全国层面的儿童议会向行政机构反映。从内容看,法国宪法的格言“自由、平等、博爱”,是对应各年龄段,通过各种表现形式,被反复灌输。
  
  (三)瑞典的法律教育
  在瑞典,主要是对小学7年级的学生(相当于中国的中学1年级)进行法律教育。以运动为例,说明规则的必要性。以盗窃为例,说明刑事程序的流程、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及作用,通过法律比赛与模拟法庭,来理解司法程序,以及讲授受害人的经验等,参观实际的审判等法庭旁听等实践也很盛行。在法庭上不仅是旁听审判,而且使用更为体验的手法,事前让学生预测旁听案件的判决,让其思考与实际判决的差异。另外,瑞典的法律教育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从小学阶段开始讲授关于民主主义、儿童的权利。因为在瑞典,民主主义成为教育的基本,而民主主义之中,法律与司法是必要的工具。在这样的认识下,也进行有关法律与司法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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