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改革与“法律特区”


  内容摘要:自贸区试验成败的关键是金融制度创新。金融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如何防范和控制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所带来的风险。为应对自贸区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挑战,与自贸区相关的研究机构已经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智库建设契合了这一发展趋势。对于相关研究机构和高校等而言,自贸区研究是智库建设的最佳切入点,可以事半功倍。但自贸区的智库建设必须精心策划。为此,通过对自贸区的目标、理念以及相关研究资源重组的可能性进行考察。自贸区智库研究的基本定位是根据上海自贸区以及中国制度创新的重大战略需求,开展扎实的学术研究和实证分析,在整合相关研究机构原有各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聚焦社会科学的“巴尔德象限”,即应用基础研究。
  关键词:金融制度创新 法律特区 智库建设 “巴尔德象限” 顶层设计
  一、自贸区研究热的冷思考
  2013年7月3日,国务院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并在8月22日正式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在筹建过程中,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以及上海社科院已经比较深度地介入调查研究活动。2013年9月27日自贸区揭牌后的第二天,复旦大学就以“中国金融·复旦之声”秋季论坛的形式举办首次自贸区主题论坛。迄今为止这个主题的系列论坛已经举办了五期。2013年10月上旬,跨学科智库“复旦大学上海自贸区综合研究院”宣告成立,一个月后就出版了第一本专题论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战略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在2013年10月12日成立自贸区法律研究院,第二天上海财经大学也设置自贸区研究院。2013年10月19日华东师范大学的自贸区研究院宣告成立。随后还有上海海事大学的中国自贸区供应链研究院(10月31日)、上海金融学院的自贸区金融研究院(12月2日)陆续诞生。
  仔细考察有关上海自贸区的各种现象,可以发现在政策热点引起的新闻效应完全呈现之后,包括入驻企业在内的各方正在观望,甚至还有些疑虑,因而需要对新一轮全球化战略布局和涉及国际贸易、物流以及金融服务的具体举措进行更深入的、更慎密的研究,拟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且付诸操作流程。在这里不妨采取以下三种研究策略。(1)直接瞄准自贸区具体需求,作为智库多快好省地提供订单式服务。在议题设定阶段,要深度切入企业活动,摸清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真切需求,为自贸区试验把准脉。在制度形成和反馈阶段,则深度切入有关部门工作,协调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共管理职能,确保创新举措能够落到实处。
  (2)跳出自贸区三年试验期限的框架,着眼长远、着眼大局,把研究的焦点对准能对接全球经济体制、能在全国普遍推行的制度创新。要跳出就自贸区论自贸区的窠臼,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顶层设计和未来十年的战略布局,最大限度克服自贸区三年试验期届满后的不确定性。
  (3)鉴于目前境内外企业界对自贸区未来的观望和疑惑,直接切入企业(特别是民间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投资和经营环节,把企业的多样化需求反映到上海自贸区试验中去,同时也把自贸区的试验成果及时反映到企业高端人才培训中去。或者通过官产学一体化的合作框架,促进上海自贸区与广域经济圈(特别是“长三角”的境内民营经济区域、沪港澳新的华人经济区域以及东北亚和东南亚的亚太经济区域)之间的互动。
  二、金融的自由化、国际化以及“法律特区”
  不言而喻,金融制度改革是上海自贸区的重中之重。在金融创新的视野里,上海自贸区的基本特征是允许试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鼓励跨境融资自由化以及境外股权投资,并且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股权投资的母基金。这意味着自贸区可以初步形成离岸金融市场的条件,对境内外的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并且会促进依托中国制造业优势的跨境金融服务活动。至于汇率自由化乃至金融市场国际化等涉及结构变动的试验,面临着深刻的两难困境:没有不受羁绊的流动性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而一旦容许充分的流动性就势必超出自贸区的28.78平方公里面积,使创新举措立刻覆盖全国,很难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如何对金融改革的风险性进行分析、测算、预警就是迫在眉睫的任务。但从长远来看,能够兼顾金融的自由化、国际化以及风险防范的制度条件是良好的法律秩序。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例如伦敦、纽约、香港、新加坡都出现在非常强调法治和程序公正原则、特别是具有判例法传统的社会环境里,恐怕绝非偶然。
  另外,要借助自贸区在上海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就必须吸引大型的跨国公司把资金结算据点或者说商业运行枢纽、而不是行政总部搬进自贸区。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只有两个因素可以构成诱因。一个是税收优惠,另一个就是健全的法律制度。由于自贸区在设立之际就宣布没有政策洼地,不提供税收优惠,所以影响跨国公司对资金结算中心重新选址的动机只能是、至少主要是法律制度上的吸引力。只要自贸区仍然沿袭现行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就不会显著提高规则执行方面的效率和公正,也就没有相对于其他地方的比较优势。在这个意义上,就自贸区制度创新而言,目前最重要的还不是微观层面的金融工程技术或者资本市场的基础设施,甚至也不是放弃行政审批权限那样的市场化举措,而是法治的形成,特别是基于司法独立原则的审判制度的重构。
  如果在全国范围内还不可能彻底刷新法律体系,但在上海自贸区这个有限的空间里应该是可行的。如果说整体的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十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在自贸区应该立即着手,并大幅度缩短进展的时间表。也就是说,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在上海自贸区范围,根据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需要树立一整套崭新的法律制度,并在成功运行之后推广到全国。因而我们可以把上海自贸区理解为改革进行制度创新顶层设计的“法律特区”。在这个法律特区之内,可以通过委托立法权制定先进的金融法规乃至民商事规则体系、设立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制度、使行政执法机制更加合理和统一、建立和健全行政程序,并组建政府律师队伍。有了这样的制度优势,自贸区才能真正达到预期的目标,吸引跨国公司把资金结算中心转移到上海,推动服务业发展,进而在全球进行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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