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民商事二审开庭审理的理性思考


  [摘 要]在立法上,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随着大量民商事案件上诉,大多数上诉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的程序,二审法院压力倍增,于是在实务中法院先行一步,另辟蹊径简化程序审理。但关涉民商事二审程序的检讨与改进尚未引起司法实务界、特别是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文章以简化庭审的理念为切入点,立足于国情,以价值理论为进路,阐释了当前情况下如何合理平衡公平和效率,提出“程序适度”的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下,建议厘清开庭审理和迳行裁判的界限;建立二审简易开庭模式,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可选择简易开庭审理或普通程序审理,使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制度走出现实困境。
  [关键词]民商事二审审理方式;公平;效率
  一、问题的提出:民商事二审的现实困境
  在以程序规范化、正当化为目标的司法制度改革如火如荼进行了一段时间后,如今却似乎被诉讼效率理念主导的“繁简分流”的普遍推行否定。民商事一审审理方式的改革正在进行,“小额速裁”获得理论和实务界的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试验,暂不论其在理论上是否完备,其效果着实达到了提高司法效率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动因促使小额速裁进入民事诉讼改革的视野,但是对于面临着相同困境的二审法院,鲜有对民商事二审审理方式变革的研究。
  (一)法律的局限与当下司法的冲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据此二审法院审理有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和迳行裁判。开庭审理方式,是由二审法院同时传唤所有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通过庭审调查、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等环节,对上诉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裁判。迳行裁判的审理方式则是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的补充或例外,有严格的适用限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适用迳行裁判。经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之后,事实仍然不清,合议庭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还必须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适用迳行裁判的二审民事案件类型: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从审级来看,二审法院肩负着终审的职责,谨慎严肃自不待言,故民事诉讼法规定民商事的二审除少数情况外,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为的是以充分的程序保障和“集体的智慧”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也为了避免独任审判中出现的个人决策的偏颇和潜在的腐败风险。
  但是上世纪90年代初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公民法律意识增强,诉诸司法成为更多人解决纠纷的选择,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我国进入“诉讼爆炸”的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范围内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案件管辖重心下移, 绝大多数案件纳入基层法院一审范围,诉讼费用的调整,以及有的当事人抱有“不打一审打二审”的投机心理,或者企图利用上诉拖延时间以逃避债务等,滥用上诉权的情况不断增加,上诉案件激增,疑难复杂的案件、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二审法院倍感压力。可是非此即彼的审理方式没有给法院太多的选择余地,大多数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加上提高公开开庭率的要求,一整套完整的二审程序走完要消耗法官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产生积案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民商事二审的审理方式莫衷一是。不乏当事人认为,庭审过程冗长拖沓,又恰恰因为专业化开庭审理方式消耗了二审法官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可能导致裁判质量和效率下降,适得其反使当事人产生庭审的复杂过程与结果正义毫无关联,立法初衷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范化庭审在当事人眼中成了形式主义的产物。
  从立法本身的目的和技术来说似乎没有缺陷,客观环境的剧烈变化致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审理方式在当下举步维艰,换言之,“完美的”立法与现实状况不兼容了。
  (二)庭审的异变——二审法院的回应
  二审法院面对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负担加剧的状况,积极探索,力图便捷快速的审理案件,法官们青睐简洁的审理方式,民商事二审速裁机制应运而生。从实践中看,二审速裁机制遵循二审审理的一般制度和原则,比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对不服辖区法院裁判而上诉的部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审判程序合法的二审民(商)事案件,通过在立案庭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简化庭审程序(例如因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庭审中一般不再告知,仅询问是否清楚其诉讼权利义务;开庭时不要求当事人重复陈述意见和理由,只询问当事人对上诉状内容和抗辩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等),简化裁判文书等方式快速结案,缓解逐年上升的收案压力。
  除此之外,被称为“非正式开庭”的审理方式早在实务界流行。非正式开庭,是指在实质和功能上类似开庭审理,至少具备最低限度的“公开、对席、口头、直接”等开庭的基本要件,但又不完全符合正式开庭应具备的其他程序要件,审判人员召集各方当事人审理案件时,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无意或有意以各种非正式做法,提供原告主张和被告抗辩的机会、出示证据和质证、组织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寻求调解或和解等,旨在查明实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包括非正式的审判组织(如书记员主持开庭、法官自审自记、合议庭“虚置”),非正式的传唤方式(如法官以电话通知召集当事人双方交流信息),非正式的庭审运作方式,非正式的场景等。①有的法院苦于提高开庭率,在二审中采取类似开庭的方式,即保有庭审的各个环节,略有不同的是“庭审”由承办法官一人主持,最后形成“询问笔录”,变成了一场“披着庭审外衣”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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