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进案管工作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阳光检务”的逐步推进,案件管理中心成为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建设的一个新型管理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对多项制度做了修改完善,对案管工作给予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不断探索、改进、完善,真正做好案件管理工作。
  [关键词]案管中心;新刑事诉讼法;职能;改进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同时施行的新刑事诉讼规则增设了“案件受理”和“案件管理”两章,首次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范围、流程、方式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从法律意义上给案件管理中心进行职能定位,同时也明确了案件管理中心集管理、服务、参谋、监督于一身的新型管理角色,为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案件管理中心作为一个新兴的管理部门,尚处于探索改进的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给案件管理中心指出方向,同时也给案管部门提出更多要求,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应以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为契机迎接挑战、抓住机遇加大力度创新机制,改进工作,进一步推进案管工作。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及其建立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其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执法行为,服务办案活动,辅助领导决策和促进公开透明。
  积极推进案件管理中心是推进检察机制改革,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然举措,亦是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体现和旨意要求。
  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改变及其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力度大,涉及范围广,其中给案件管理部门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辩护制度方面
  新刑事诉讼法将辩护人介入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了会见制度和阅卷权等,增设了律师守秘特权,进一步放宽了对律师的限制和束缚。案管部门原本负责律师和诉讼代理人接待、案件查询、法律援助协调等对外服务职责,新刑诉法施行后,案件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有所增加,法律援助、律师会见、阅卷等新的工作内容亦纳入了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范畴。案件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熟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对这方面工作进行重新规划和部署,以使新刑诉法得以贯彻落实。
  (二)证据制度方面
  新刑事诉讼法拓宽了证据的范围,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了犯罪嫌疑人一定意义上的“沉默权”,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强调判处案件要重证据,轻口供,严格证人证言对定案的作用。这些法律内容变化影响着案件管理工作。案管部门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案件质量评查内容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达到对案件的客观、全面评价。案管部门在评查案件时,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要进行重点评查。
  (三)特别程序方面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四种特别程序: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些新增的特别程序需纳入案管部门的监管体系中,这势必要求案管软件平台进行相应的改进,增加相关的程序供案管部门登记并跟踪监督,同时要求案管人员必须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熟悉掌握这些特别程序。只有这样案管部门才能做好对案件流程的监管,对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新刑事诉讼法下案管工作的改进
  新刑事诉讼法从总体来说更加侧重人权保障的这一主题,特别是进一步制约了公权力的行使,这意味着检察机关面临着更加严格的要求,检察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案件管理部门作为贯穿检察机关整体运行的一条重要线索,作为探索检察机制改革的排头兵,首当其冲受到新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对案管部门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案管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方式方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做好充分准备,为促进检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司法制度改革添砖加瓦。
  (一)更新案管工作理念
  首先,注重保障人权。案管人员应树立公正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时刻与刑诉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并将其深入贯彻到工作的每个细微之处。例如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流程监控,严抓超期办案,严格把关案件评查,从源头消除冤假错案。
  其次,建立学习型、创新性、实干型案管。一要系统学习刑事诉讼规则并形成检察流程的整体意识,重点掌握法律、法规提出的新要求、新规定。二要主动谋划。在深入研究新刑诉法的改变与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案管实际,思考、筹划下一步案管工作调整的方向。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早部署,全面研究并提出具体应对措施。三要积极作为。积极与公诉、侦监各业务部门沟通联系,提出积极应对工作实际的指导性意见,从具体工作制度、机制上使之适应新刑诉法的规定。
  (二)完善案管工作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为案管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案管应继续探索,不断完善案管工作机制,加强案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案管工作效率,以更好地履行案管的职责,发挥案管的职能,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工作要求。
  1.建立检察业务和案件程序监控管理机制。规范化管理是提高工作质量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公平和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首先,建立科学的案管平台运作流程,分工明确,条块管理分明,保证各项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合法、高效运行,从案件进入检察院到分案承办,到走出法院之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每个节点都由专人做好详细的登记;其次,厘清案管与办案业务部门的职能,案管部门不能代替办案部门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能对程序上的问题进行监督,两者不能混淆。案管部门应当建立起全局观念,制定相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业务流程规定,使案管工作制度与业务部门工作制度能有效衔接。同时,案管部门应积极参与业务部门制定部门诉讼流程规范、工作制度,避免发生各自为政、顾此失彼的现象,确保部门间的执法流程规范及工作制度能相互衔接、互成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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