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与刑期倒挂现象问题研究


  摘 要 2012年3月14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而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宪法的根本性,也同样体现出私权的进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期倒挂问题的出现再次使这一规定受到挑战。如何解决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刑期倒挂问题的矛盾,仍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保障人权 刑期倒挂
  作者简介:孙百爽,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85-02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人权中包含了人身自由的权利。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在总则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刑事案件在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四阶段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情况下,被告人的羁押时间超过了最终法院所判刑期,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没有违反办案期限的情况下被剥夺了,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与公诉人在力量对比上有很大的不平衡性。公诉人的任务是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有罪,因此很容易使被告人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同样体现了对“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
  (一)法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该条将宪法中的人权具体上升到国家基本法层面,不仅是宪法是根本法的体现,同时也是对私权利的保护,更意味着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受到人权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一直贯穿于刑诉法始终,实现了一定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刑诉法中的体现
  “尊重与保障人权”入刑诉法意味着我们国家在刑事案件中对人权的保护,不仅是针对证人,被害人的保护,同样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权方面的保护和尊重,也是司法公正,人人平等的体现。
  (1)辩护制度,律师介入时间由诉讼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援助对象的扩大、律师会见制度等等。(2)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特别案件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特殊保护措施。(3)特殊程序中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等等。本文着重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中人身自由问题。人身自由这项重要的人权体现在:刑诉法第92条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93条羁押必要性审第查以及第94、95条变更强制措施等法条中。
  二、刑期倒挂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现象: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起诉,法院审判,每一个机关都是严格依照法定期限办理,没有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在最后法院宣判时,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已经超过应判处的刑期,这无疑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侵害。
  (一)刑期倒挂的概念
  “刑期倒挂”又称刑罚透支、刑期透支,是指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均符合法定办案期限,但被告人判决前的羁押期限却超过了法院所判刑期。这对《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仍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刑期倒挂现象出现的原因
  1.各环节案件承办人员办案周期长。承办人主观上认为只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就不会有错,因此出现时间观念不强,拖拉办案,针对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只是机械的认为在期限内办结即可,长时间将案件滞留在手中,有些案件甚至出现延期的现象,因此承办人员的办案时间观念便客观上延长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
  2.一味地重视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刑事诉讼法》针对强制措施规定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往往在案件办理中,承办人员出于某种考虑,过于注重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保护,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承办人员优先考虑了逮捕措施,而忽视了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给刑期倒挂的出现提供了空间。
  3.各环节承办人缺乏沟通协调。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各承办人对于简单刑事案件,针对量刑标准,对可能出现刑期倒挂现象的案件,没有进行及时的沟通协调,只顾一味地遵循自己的办案期限,使得有些案件在期限届满才移送下一个阶段,忽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利益,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无形的延长。
  4.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忽视。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都有必要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往往案件承办人只注重实体审查,忽视程序审查,尤其是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这是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导致。有些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尤其在退查、延长的情况下,使得那些本没有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关押,从而导致羁押期限的延长。
  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思想指导下,我国于2004年底开始推行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先后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有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改革监狱等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到保障人权。刑法中的刑期折抵,为保障罪犯的人身自由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虽然一直以来,国家都在刑事领域大力提倡人权保护问题,但是基本的人身自由的权利被无辜剥夺这一现象一直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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