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风险转移制度研究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以后,我国经济更是以迅猛的发展速度“走出去”,商品交易的方式也多种多样,而海外贸易的运输相对于国内贸易运输要复杂得多,由于海外贸易运输距离远,耗时长,因此买卖双方通常选择安全、廉价、速度快的运输方式,而海上货物运输的必经之路。此外,相对于国内货物交易,国际货物交易遇到的风险会更大。而风险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地位不可忽略,风险承担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对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作出规定外,该问题也引起了各国国内的重视。本文主要分析阐述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则原则,结合我国立法实践,提出一些完善风险转移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 风险转移 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 条约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31-02
  在国际贸易里,货物的风险何时转移问题,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因为,货物的损失风险不但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双方的基本义务。鉴于此,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努力下,联合国在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顺利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且生效于1988年1月1日。CISG是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彼此妥协的结果,更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合同法律制度之产物。该公约对风险负担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我国在理论与实践上对此问题就没有过深入的研究,因此,深入解读CISG有关风险转移规则,对我国立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一、CISG风险及风险转移的基本概况
  (一)风险
  CISG的相关条款明确了买受人必须全额付款的义务不会因为合同项下的货物在风险移转给买受人之后发生损毁而解除,换句话说,一旦合同项下的货物发生了损毁灭失的情况,买方有没有义务支付该价金。如果一方发生违约,那么违约方就应该承担该风险。若是卖方的标的物达不到合同项下的条款,或者买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没有即使受领,那么违约方必须承担该风险。
  (二)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货物风险何时由卖方承担转移到买方承担。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时间问题,也就是说当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毁的风险时,该风险是什么时候从买方转移给卖方,它不仅会牵涉到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连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也会因此受到牵连,它是用来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这段期间内,对货物可能发生的灭失或是损坏的责任在什么时候会移转给买受人。因为这不但会牵涉到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是我国合同法中不可忽略的问题。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规定
  价金风险和给付风险是国际货物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两种风险。价金风险又称为对价风险,指因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灭失时,或导致给付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时,货物的价款是不是应当继续支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已经对货物的风险移转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六十六条主要规定了风险转移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买方的价款支付义务不会因为在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后损毁或者遗失而解除。但如果是因为出卖人自己的某种行为导致这种损害,那么买受人则可以不再支付该价款。根据CISG的对转移风险的相关条款,可以总结出几点:
  (1)CISG明确了合同合同双方可以协议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
  (2)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相关的约定而且出卖人没有过失行为时,出卖人何时交货,风险就何时移转,出卖人的交货时间是关键。
  (3)过失划分的原则。从交货的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转到买方的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行为,弱卖方有违约行为,按公约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即使货物在移转到买方后损害或灭失,买方仍无需旅行付款义务。
  (4)货物的风险转移必须先把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如果该货物如果没有特定,货物的风险是不会移转的。
  (二)评析CISG移转风险的前提条件
  交付货物是移转风险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交付货物就成了关键。一般买方实际控制和占有货物,即货物交付了。如果货物必须交给承运人,那么第一承运人收到卖方交付的合同项下的货物时,出卖人就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CISG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特定化应具备的条件已经有了明确的阐述,即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
  (三)评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出卖人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则
  依CISG的相关条款,如果买卖双方都自觉履行自身义务,那么CISG就可以确定出卖人交货的时间就是货物风险真正转移的时间。CISG明确了交货的种类,即涉及到运输、不涉及到运输和在途货物三种。全球涉及到风险转移的理论研究有多种,但货物风险随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与货物的风险随交货移转这两种是最主流的。但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认同第二种,认为货物的风险应当随着出卖人交货时移转给买受人,该理论完全符合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
  (四)评析CISG转移路货风险
  海上路货,即货物的买卖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卖方事先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装上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卖方又将该批货物出卖给别人,并订立了合同,也就是说,海上路货,即将正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卖掉。通说认为,如果该买卖合同一旦成立,那么风险就移转给买方了,但是该买卖合同一成立,风险就转移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首先,合同一旦订立,务必清楚哪些货物或是全部的货物划拨到该合同项下,也就是说,卖方当事人务必把海上路货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实质上,特定化就是将划清哪些货物的风险由买方当事人承担。
  其次,买受人对海上陆武的品质担保是有一定限度,主要是由于该笔货物流转比较特殊。出卖人出卖的是在途货物,然后将还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转卖给买方当事人,所以,这一货物的风险从货物转交给承运人的时候就移转到买受人了。我们所说的出卖人,由于无法检验合同项下货物的品质,因此一旦存在品质问题时,不应由该卖方承担。所以,为了海上路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卖方当事人只能对该货物进行有限度的担保。即出卖人没有义务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品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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