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结婚法律适用条款研究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立了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通过属人法和婚姻缔结地法的结合适用,对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分别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对婚姻缔结地法的适用施加了不适当的限制,在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手续”一词的使用不够严谨,代之以“形式”一词更为妥帖,而且规则表达方法与冲突规范的一般表达方法不符。因此,未来立法修改可以考虑取消对婚姻缔结地法适用上的限制,并在具体规定上采用国际通行的概念或术语,采用冲突规范的惯常表达方法,从而使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冲突规范更趋完善。
  [关键词] 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4)05-0057-06
  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涉外婚姻的数量不断增加,涉外婚姻纠纷也随之增多,而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一直是各国学者研究的重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的施行,中国在涉外结婚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分析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中国现实情况,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目前,国际上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有三种:婚姻缔结地法、当事人属人法以及混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1]这三种法律适用规则各有优缺点。
  1.婚姻缔结地法的适用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是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2]认为结婚是含有人身关系的契约或法律行为,其成立的实质要件应该受婚姻缔结地法支配。另外,根据“既得权保护说”,当事人依婚姻缔结地法结成的婚姻是一种既得权,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保护。[3]200在国际法上,互相尊重主权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同样,基于一国主权而被赋予的权利也应受到尊重,从而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将有利于涉外婚姻效力的承认,保持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而且婚姻关系到缔结地国的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所以必须适用缔结地国的法。《法律适用法》施行以前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采用婚姻缔结地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
  再者,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原则,便于操作,不管当事人国籍、住所如何,其必定有一个婚姻缔结地,便于认定婚姻的效力。另外,这一原则的采用有利于法律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理期望。
  但单采婚姻缔结地法也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其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可能导致法律规避现象的出现。当事人为了规避本国法中对婚姻缔结的阻碍,如年龄、亲属关系、疾病等,利用旅游等方法到达其他国家以其法律缔结婚姻。其二,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不利于涉外婚姻的成立,不利于本国承认本国公民在外国缔结婚姻的效力。相较于他国而言,中国对于法定婚姻的规定较为严格,这与中国的基本国策相符,若涉外婚姻缔结一律适用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容易阻碍涉外婚姻的有效成立。其三,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与现代冲突法发展趋势不符。现代冲突法的发展趋向是连结因素的“软化处理”,连结因素由“僵硬”变为“灵活”,采用多连结点设置,追求形式正义的同时兼顾实质正义。
  2.当事人属人法的适用
  由于结婚与当事人的身份能力密切相关,所以许多国家对有关结婚实质要件问题的处理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采用属人法的国家又可大体划分为适用本国法和适用住所地法两大类。一般而言,英美法系普遍采用“住所地法主义”,大陆法系则采“本国法主义”。当事人属人法的适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导致的法律规避问题的出现,也能解决旅居外国人员临时缔结婚姻而依缔结地法无法成立婚姻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适用属人法有利于涉外婚姻效力的承认,特别是对本国人在外国缔结的婚姻效力的承认。
  即使同样采用当事人属人法的国家,在具体立法规定中也有所差别。历史上曾有适用本国法作为准据法的立法规定,但这种做法现今已经非常少见,目前常见的方法则为: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或者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只要求双方当事人符合各自的属人法即可而不问双方当事人属人法之间是否存在抵触,即婚姻符合当事人各自属人法即为有效。这一原则在一些国家立法中有所体现,如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德国等。这种规定放宽了认定婚姻效力的条件,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
  但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存在实践应用上的难题,涉外结婚法律的适用不仅涉及一国司法机关而且与婚姻管理行政机关也密不可分。一国行政机关是否有能力查明外国法并合理适用,是存在疑问的。如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需要查明两国法律,才能正确行使职权。这对于专门从事涉外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来说尚且困难,更不要说是主要管理本国行政事务的机关。
  (2)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根据这一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同时符合双方的属人法。例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7条第1款以及2006年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会阻碍婚姻的有效成立,当夫妻属人法关于结婚要件有重大差异时更是如此。
  单纯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也存在诸多弊端。其一,法律规避问题。属人法的连结点是能够随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的,如国籍、住所等等。如果当事人为了规避本国法律,滥用设立和变更连结点的客观根据的自由,显然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4]其二,连结点单一而僵硬。冲突规范发展的灵活化趋势要求通过增加连结点数量,以便“最能体现法律关系本座”的法律得以适用,追求实质正义。因此,单纯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鉴于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婚姻缔结地法各有利弊,目前很多国家特别是欧洲各国在近年来制定的冲突法中,大多采用混合制度。[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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