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对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贡献


  摘要:联合国早期曾在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问题上取得过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因其本身的地位与功能而放弃了制定全球统一跨国收养公约的努力。最后让渡给了致力于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国在这方面的贡献成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和通过《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与合作公约》的原动力。联合国1986年《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与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有关国际收养的规范构成了现代跨国收养法的基础性条款。
  关键词:跨国收养;法律冲突;政府间组织;寄养;儿童权利公约
  中图分类号:D9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8)08-0005-06
  
  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特别是跨国收养法的统一化工作,首先发端于区域性的尝试,然后才慢慢地从区域性活动演进成为普遍的世界性运动。为了彻底消除跨国收养中的法律冲突现象,不仅仅是美洲国家组织与欧洲理事会等区域性组织贡献显著,而且一些政府间组织(IGOS)和非政府间组织(INGOS)在这方面做了许多有价值的工作。对跨国收养法的统一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在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问题上的成就尤为引人瞩目。由于这些组织在国际法上所拥有的这种作为政府间(而非民间的或超政府)组织的地位,它们从事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问题的工作往往更容易取得实效。如果它们经过努力而成功地使收养方面的某些法律规范获得统一。则其成员国便可以发挥国家的职能,使以公约形式表现出来的统一法律在实践中顺利地得到贯彻落实。近年来,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的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在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世界规模的跨国收养法的统一化影响日益扩大。其中联合国(United Nations)在这方面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非常突出。因联合国本身的地位与功能所决定。其最后放弃了制定全球统一跨国收养公约的努力,而让渡给了致力于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过,联合国在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方面所完成的工作,最终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和通过《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与合作公约》的原动力。
  
  一、联合国涉足跨国收养问题的背景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大规模跨国收养,随着朝鲜战争与美越战争的爆发而进一步升温。20世纪60年代,除了大量韩国与越南儿童因收养而移民到美国外,世界其它地区也出现了儿童因收养而移居他国的问题。当时欧洲范围内的这种趋势也表现得比较突出。因战争及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无数无家可归的儿童,掀起了世界范围的收养热潮。与此同时,跨国收养中的法律冲突及滥用收养权诱拐、贩卖儿童等问题也应运而生。因此,解决好跨国收养法律冲突问题与构建统一跨国收养法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实际上,关于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并制定世界性收养公约的设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972年,好几个国际组织当时就已着手这方面的工作,并且组织、展开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工作。当20世纪80年代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其制定跨国收养公约的动议广泛征求意见时,大部分国际组织都作出了积极的反应。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合作并给予支持,为世界规模的跨国收养法的统一化出谋献策。这些组织的积极努力和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极大地推动了世界规模的跨国收养法的统一化运动。而联合国也因势利导,在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方面也发挥了主导作用。
  联合国不仅没有对跨国收养采取视而不见的回避态度,相反却主动出击,曾想方设法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问题。希望构筑统一的跨国收养法。联合国大会1972年12月18日的3028(XXⅦ)号决议就涉及到了跨国收养问题。“联合国关于收养法的国际公约会议的决议”明确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向各会员国政府收集有关各国保护收养和寄养儿童的法律、程序和政策等方面的资料。征求各国对跨国收养法会议的意见和态度。联合国秘书长专门就这些问题向各会员国作了调查,并将反馈的情况汇编成册,1975年出版了一本报告集。紧接着,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又于1975年5月6日通过了1975(LⅧ)号决议,提议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起草儿童收养公约的专家小组会议,几经磋商后则暂时放弃了在收养法方面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约的设想。于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其1979年5月9日通过的1979/28号决议,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的草案。1982年9月的联合国大会决定将关于讨论《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的问题纳入大会议程。在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全面的讨论以后,联合国大会在1986年12月3日的41/85号决议中正式通过了这一宣言,不仅对国内以寄养或收养方式安置儿童作了具体规定,而且对跨国寄养或收养儿童也规定得较明确、详细。虽然这一宣言不是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正如前面所论及的,它对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问题与统一跨国收养法的影响和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由于联合国1986年的《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尚未完全达到联合国最初设想的目标,因而,试图在收养法方面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约的工作一直未停止。在经过几年的努力和准备之后,联合国大会又在1989年11月20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进一步对跨国收养问题作了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第21条以及第35条,专门对无家可归的儿童的保护问题、国内与跨国收养问题以及买卖、贩运和诱拐儿童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提供了具有普遍效力的国际法律规范。
  对于买卖、贩运和诱拐儿童问题,特别是对那些带有商业目的而以跨国收养为借口从事买卖、贩运和诱拐儿童的问题,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又接着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尤其是从“当代奴隶制度”(Contemporary Forms of Slavery)的角度展开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活动,并对如何防止滥用跨国收养权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除了人权委员会以外。联合国还有一些组织也时常关注跨国收养问题。并从特定角度和领域研究寻找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问题的办法。例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以及联合国难民署(UNHCR)都在跨国收养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推动了统一跨国收养法的进程。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还以观察员身份派代表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93年的跨国收养公约的讨论与制定工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跨国收养公约和完善相关制度贡献不小。联合国不仅自己在规范跨国收养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而且它的这些成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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