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过大洋扣你船


  2013年9月,中国一家旅游公司旗下的一艘豪华邮轮“海娜号”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押,1659名旅客滞留,这家公司不得不派飞机把旅客接回国。
  消息一传出,国内民众惊诧不已,中国的船怎么会被韩国扣押呢?
  想赖账?把船留下
  故事要从2008年8月讲起。旅游公司下属的轮船公司与另外一家船务公司签订了合同,轮船公司租用船务公司的船只,经营物流业务,船务公司定期从轮船公司收取租金,而旅游公司为下属的轮船公司提供担保。
  需要说明的是,这家旅游公司是中国大陆的股份有限公司,而那个船务公司是香港的一个民营公司,它们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有了纷争,可选择到英国进行仲裁。
  此后,轮船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从2010年开始拖欠租金,直至拒付租金,船务公司多次向轮船公司索要租金,毫无结果。2012年,被逼无奈的船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英国伦敦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英国伦敦仲裁庭裁决,轮船公司需要支付船务公司近6000万美元的债务,并要求旅游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旅游公司认为,轮船公司的股票已被在马耳他注册的公司收购,这个公司已与自己没有任何股权关系,因此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国际仲裁的效力在于争议双方都同意为前提,如果一方反悔,那么仲裁协议将无法得到执行。另外,2013年4月,香港最高法院宣布,轮船公司破产清算。而船务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民营公司,如果要不回所欠租金,可能导致这家船务公司破产。
  在海事司法界中,流传一个潜规则:“能调解的调解,调解不了的实行仲裁,实在没办法才进行海事诉讼。”这是因为海事的核心是船舶,而船舶的流动性很强,即使你打胜了官司,结果也很难执行。再说,各国的海商法差异较大,都想扩张自己的海事案件管辖权,从而导致海事案件执行难上加难。
  于是在现实的国际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条惯例:扣船法院享有优先的司法权。也就是说,只要法院扣留了被告人的船舶,该国法院就享有此海事案件的管辖权。这一点已经被《世界扣船公约》所承认。
  根据海事诉讼的程序,原告要先进行海事申请,然后法院根据原告的海事申请,进行海事保全,接着进行海事诉讼,最后进行判决并执行。这里的关键是海事保全,也就是对被告的船舶或者货物进行扣押。如果没有海事保全,整个海事诉讼将变得毫无意义。海事保全要想成功,就要求原告查清被告船舶的行踪,确定其停靠的地点,然后在其停靠地点所在的法院进行起诉。
  这些规定让绝望中的船务公司看到了一线希望。于是,这家公司在全球搜索那家旅游公司的财产,发现该公司有一艘豪华邮轮“海娜号”到达了韩国济州岛,于是急忙去韩国雇佣代理律师,在韩国济州地方法院申请海事保全。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接到船务公司的申请,根据海事诉讼的程序,扣押了这艘豪华邮轮。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韩国与中国公司、游客有什么瓜葛,而是一家香港的公司和大陆的公司起了纠纷,合理地利用了海事诉讼的规则,让韩国法院帮助自己“出头”。
  军舰到底该不该扣
  不仅邮轮可以扣押,连军舰都能扣押!
  2012年10月,阿根廷的“自由号”教学护卫舰停靠在非洲加纳附近的特马港,被加纳地方法院扣留,导致阿根廷全国沸腾,总统抗议,多名军事高官被迫辞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阿根廷军舰被扣与前面的案例的不同之处在于,前面案例的债务对象是一家公司,而这个扣军舰案例中的债务对象是主权国家。
  原来,进入了21世纪以来,阿根廷陷入了主权债务危机,也就是说阿根廷政府发放的债券时间到期了,它却没有能力偿付本金及利息。没办法,阿根廷政府只能发行新的债券代替原来的债券,这就叫债券置换。面对无奈的现实,93%的投资者接受了这种安排。但一些风险投资者却坚决不同意,其中秃鹭基金的老板保罗·辛格尔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由于阿根廷的主权债务危机,投资者拥有的债券的价格不断下跌,保罗·辛格尔曾以15美分的价格购买1美元的阿根廷垃圾债券,共收购了6亿美元的债券,到2012年其债券总值已达16亿美元。保罗·辛格尔坚决要求阿根廷政府按期足值地支付债务,可是,阿根廷政府却坚决不答应保罗·辛格尔的要求。阿根廷政府的确有自己的难处,如果答应了保罗·辛格尔的要求,有可能引起一连串的反应,最终可能会引起阿根廷的大规模经济危机。
  在国际私法中有一条规则:如果某人与某个主权国家(本国除外)发生商务纠纷,必须由此人所在的国家法院进行裁决,而不能由那个主权国家的法院来裁决。本案中保罗·辛格尔与阿根廷的债务纠纷,必须由美国的法院而不是由阿根廷的法院来裁决。保罗·辛格尔在美国法院打赢了官司,但他却拿不到钱。他的处境与前面案例中船务公司面临的困境是一致的。
  面临同样的困境,他们的解困思路也是相似的。保罗·辛格尔开始在全球搜索阿根廷的海外资产,当他发现阿根廷的“自由号”教学护卫舰将要在加纳特马港停留时,保罗·辛格尔就提前在加纳地方法院提出海事申请,加纳地方法院根据保罗·辛格尔的要求,启动了海事保全的程序,于是就发生了阿根廷军舰被扣的那一幕。
  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保罗·辛格尔和加纳地方法院的行为是合法的,但问题是加纳法院扣留的是一艘军舰,军舰不是商务船只,不受国际私法的制约,而受国际公法的规范。特别是,加纳法院对此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存在争议。因为国际公法中有一部法律叫《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它是专门保护国家的主权行为及其非商业财产的,其他国家的法院对这样的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
  该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军舰或辅助舰艇,或一国拥有或经营的、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活动的船舶具有管辖豁免权。另外该公约第二十一条还规定:特定种类的财产,属于军事性质,或用于或意图用于军事目的的财产,享有豁免权。根据这两条,阿根廷的“自由号”护卫舰都是享有豁免权的,加纳没有资格扣押阿根廷军舰。
  有趣的是,这里有一个漏洞,阿根廷与加纳竟然都不是《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签署国!因而加纳不受此法的制约,看来保罗·辛格尔在打官司之前,是动了一番脑子的。
  心里窝火的阿根廷不得不向位于德国汉堡的国际海洋法庭起诉加纳,要求加纳归还“自由号”护卫舰。国际海洋法庭是根据《联合国国际海洋法》而建立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属于国际公法,它主要用来裁决有关海洋的国际争端。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影响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也就是说,军舰享有豁免权。
  根据《联合国国际海洋法》的规定,全体法官一致裁决:“自由号”护卫舰享有完全的豁免权,必须无条件归还。加纳是《国际海洋法》的缔约国,只好把阿根廷的“自由号”护卫舰归还了。
  这两起船只扣押事件都是涉及到国际债务的清偿问题,从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水很深”,要在国际上维护自己的利益,就要吃透这些法律,用这些法律为自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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