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也有司法考试


  江苏考场的考题难度颇大,法学通论题为“司法部对于下级审检厅之训令,是否为法律解释,其与大理院(最高法院)之统一解释法律权之异同何在,试说明之”
  民国肇建,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高瞻远瞩,要求“所有司法人员,必须是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充任。”1913年,梁启超走马上任司法总长。六大司法施政方案,首推厉行考试,以免幸进。
  斯时,法治热潮勃兴,司法理念剧变。往昔天经地义的司法与行政不分,地方长官兼理司法体制,日趋落伍。而法政教育,在科举废除后,一枝独秀,呈现爆炸式增长之势,为法官考选提供庞大人才资源。1912年到1925年,法政学校占全国高等学院四成左右,在校生比重更高达半数以上。
  1915年6月,《修正暂行法院编制法》出炉,明确规定推事(法官旧称)及检察官,需经考试合格,方可任用。此后,举办正式司法官考试5次,举凡考试资格、内容及程序,影响深远。
  《司法官考试令》规定应试人员资格积极与消极要件,“海归”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过半数之议决,可免试录取。但犯有五等以上有期徒刑,禁治产或准禁治产宣告之人及破产人员,则不得应试。为了慎重起见,考生须有当地司法官或文官,担当出保人作保。
  司法官考试分为甄录试、初试与再试。通过上一关者,方可进入下一关。首关为笔试,考察国文及法学通论。初试环节,笔试考察科目有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公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国际私法十科。口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科。再试环节,笔试以诉讼案件为题,考生详述案件事实及理由,拟具判词作答。
  以第三次司法官考试为例,1919年7月底,司法考试连考两天。京师考场,甄录试国文试题分为“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论”,“孟子论皋陶执法张释之论犯跸,是否合于法治国之法意,试评论之”;法学通论题为“问法学用语者有仅称为法者、有称为法律者、有称为法典者、有称为法规者,其意义若何有无区别”,“英国法系认判决例有法律之效力、大陆法系以判决例为法律之渊源,试论其得失”。江苏考场则重视现实问题,国文题为“拟声明领事裁判权于中国有害、于外国无利,提出国际联盟理由书”,法学通论题为“司法部对于下级审检厅之训令,是否为法律解释,其与大理院(最高法院)之统一解释法律权之异同何在,试说明之”。难度之大,可见一斑。
  当年8月,北京考场举行初试。每科两道问题,如宪法题:人民之自由权是否得以命令加以限制;论统治权之本质及其作用。民法题,法律行为之无效及撤销之原因如何。行政法题,题题抢眼。官吏对于上官之命令是否有绝对服从之义务;关于出版之立法有预防主义及镇压主义之区别,试说明大意并论二者之得失。
  司法考试70分以上合格考生,可凭券半价乘火车,进京口试。考生解释法令、分析案例,须随问随答,不留思考余地。非反应敏捷,口才流利,难以过关。遴选司法官,尚有不成文规定,五官不正、形象猥琐者,一概摒之门外。最终录取70分以上合格者189人,全部送入司法讲习所,进行为期两年专业学习深造。录取率十分之一,过五关斩六将的幸运儿,期满再试合格,方能成为候补推检,实习获任。北洋时代,通过正规考试的法官,占全体司法官总数半壁江山。陈瑾昆先生有言:“现章司法官,均严行考试。此为司法界之特色。司法界人才,较他界整齐,当推此为唯一原因。此种良美制度,固别无置议之余地。”大理院院长董康慨叹:“吾国法官以操守言,入学伊始,讲师以法律提撕惕励,学成而仕,复经法定之资格。其出处自异恒流。历年以贿闻者,较行政官犹一与百之比例也,当亦舆论所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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