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及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摘 要】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比较了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泰国、印尼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状况和模式,从中得到了一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农业保险发展;借鉴启示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分散和转移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起到“社会稳定器”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开发和实验过60多个农业险种,基本上覆盖了农业生产经营环节的方方面面,但也暴露出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自然灾害频发,但农户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我国的自然灾害比较严重,农民却受“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影响,自担风险的观念根深蒂固。由于政府巨灾风险补助实施手段简单划一,导致农民认为投保与否并不重要,遇到灾害后都会得到政府的救济,并且投保所得到的赔款不一定比政府的救济金多,反而使自己损失了保险费,得不偿失。
  二是政府大力推行,市场却出现供需双冷。在面对农业受灾特别是巨灾时,政府及社会群众振灾救民,反应迅速。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力度上,这种迅速及时的救助行为,往往大于保险经营者的赔付。这就使农民误认为投保、交保险费是多余的,效果还不尽如意,因此缺少积极性。从被保险人的收入上看,现在,普通的非农收入高于农业收入,农民的生活不再只依靠农业,因此对农业保险也失去了兴趣。再者,农民参加了农业保险,一但发生灾害时,在理赔的时候往往存在争议,理赔手续繁琐,这都成为农民不愿参加保险的原因。
  二、国外农业保险模式
  1.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经营主体多元化,法律保障完善,政府予以大力支持,农民自愿投保。以美国为例,农业保险业务开展以国家为主导,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农业风险保障法》三部法律支持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具有经营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代理人共同参与经营,政府不仅免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赋税,并对其经营管理费用提供1/4左右的业务补贴。
  2.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由基层农业共济联合会、(都、道、府、县)农业共济联合会、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部分组成一个严密的机构体系,对关乎民生的作物和动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作物和动物则实行自愿投保,政府直接参与经营,不论参加强制性保险或自愿保险的农户,都可以享受政府补贴。政府接受共济联合会的再保险,一旦发生灾害,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赔款,保证了保险体系的稳定经营。
  3.公助民办的商业保险模式。以法国为代表。法国农业保险体系由制定农业保险经营方针和提供再保险的中央保险公司、开展独立经营活动地区保险公司以及基层互助保险社三个层次组成。在《农业互助保险法》中明确地界定了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巨灾风险,一般风险由互助保险社承担。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除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外,还可以为农民提供财产保险和寿险。农户自愿投保。政府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负担,实施低费率和高补贴的政策,同时政府还建立了农业风险基金,最终承担农业再保险。
  4.政府重点选择扶持模式。以泰国、印度、孟加拉国等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为代表,政府参与或联合共保,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共同经营,标的主要是本国的主要农作物,目的是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保险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政府要求所有获得小额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保险,所获赔款往往也直接支付给放贷机构。
  三、对我国的借鉴启示
  通过对上述国外农业保险情况的分析,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应受到以下启示:
  1.国家应该制订完善的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让保险的经营者和被保险人在处理农业保险事务时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2.政府应该承担起支配和导向的作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管理体系,以达化解分散巨灾风险的目的。有经济学家指出:“政府的直接经营或大量补贴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保险经营者不再以农业保险赢利为目的,取而代之的是收支平衡。例如,积极发挥政府的决策作用,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以应对农业灾害。同时对基础农作物进行强制保险,组织各级政府对参保农户适度差异化补贴,即对不同的品种、不同的区域进行的补贴,也可对不同农业保险业务的费率不同提供不同的保费补贴,以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3.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首先,保险的经营者应该大力宣传,提高农户的认同度,自愿投保。其次,虽然现在已有60多个农险险种,但在灵活性上还不够,经营者应该提供更加丰富的多种组合险种,以满足农民的不同需求,吸引农民参保。再次,保险经营者应该改变目前繁烦的理赔手续,引入更加客观、科学先进的技术进行实地勘查,高效、简便、快捷地理赔,让农民实实在在地体验到参保的无忧,积极自愿投保。最后,目前我国大多数农险经营者都是销售以成本为基础的产量保险,不能有效地解决投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指数保险产品在避免逆向选择、降低经营成本、迅速理赔等方面具备较好的优势,具备技术条件的经营者应该积极全用推广。
  参考文献:
  [1]施红.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研究回顾[J].保险研究,2008(4):91—94.
  [2]田野,胡迁,马明华.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及对中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5(10):119—122.
  [3]刘从军,马丽华,宋雅楠.日本农业保险模式及其在中国的实现条件[J].日本问题研究,2006(1):33—36.
  [4]李燕. 中外农业保险模式及其对北部湾经济区农业保险的启示[J].安徽农业科学,2011 (27):17030—17032,17035

推荐访问:启示 我国农业 国外 模式 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