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责任保险繁荣原因探寻及对我国责任保险启示


  美国的责任保险经历了几十年发展后,已经相当繁荣,繁荣的原因很多,涉及到保险市场,法律制度,社会心理等多方面因素。目前,我国的责任保险蒸蒸日上,探寻美国责任保险的繁荣原因,对我国十分有借鉴意义。
  近年来,我国责任险保费规模一直维持在32—45亿元之间,占全部产险业务的比重在3%~5%之间,而全球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已超过15%,我国还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美国保险市场是国际市场中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其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比重达到了40%以上,探究美国责任保险繁荣的原因,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美国责任保险的供给充足
  美国的责任保险种类众多。大致可以分为个人(Personal Line)和商业(Commercial Line)两类。
  个人部分有个人房屋、住宅责任保险和个人汽车责任保险;商业部分为企业或以商业为目的的有关商业保险责任,如企业投保的综合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董事及管理人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建造商投保的建造工程责任保险、企业投保的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等。不过,产品种类众多这一点,既可以作为美国责任保险兴盛的原因,也可以作为结果,毕竟,产品供给与需求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
  其次,美国法律中严格责任的规定,使得很多法人团体不得不购买高昂的责任保险以防万一。
  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519条规定:“对严格责任的描述是:
  (1)从事异常危险活动的人,虽92大众商务然尽最大的谨慎防止损害发生,但对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引起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2)严格责任只限于那种具有使活动产生异常危险的可能性的损害。”根据美国最具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是指:“严格责任并不考虑是实际上的过失还是故意损害。但严格责任是基于对安全的绝对义务(absolute duty)的违反。
  严格责任最经常被适用在异常危险活动或产品责任案件中,运用广泛,在一般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共同作用下,严格责任的规定使得责任风险成为一个巨大的风险。
  而且,美国的严格责任界定更为严格。
  例如,在美国,对于出售的商品而言,只要科学技术能够发现其缺陷,无论产品制造时间为何时,生产方都对所销售产品负有责任。而中国的产品严格责任则只要求承担商品生产时科学技术能够获知的产品风险。诸如此类的严格规定大大地增加了美国法人团体的风险,所以也就产生了对责任保险的巨大需求。
  再次,陪审团制度使得法院判决很容易有利于受害人。
  在美国,案件的判定很大几乎都是由陪审团投票而定。
  陪审团成员由12名美国公民组成,成员选择为随机抽取,经过一定规则的排除构成。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共识,就可以判案。
  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岗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作为一般公民的陪审团,在处理涉及到诸如产品责任,雇主责任之类的问题时,更容易倾向于受害者,即普通消费者和雇员。这也就导致多数时候在有关责任事故的判决时,受害者多胜诉。
  并且,美国法律适用判例法,不同于大陆法系,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判例是很重要的判案依据。
  在美国,判例的作用尤为明显,如果先例适合于眼下的案例,则遵循;如果先例不适合眼下的案例,那么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先例。所以在陪审团往往做出有利于受害者的表决时,相应判例也会增多,成为日后官司的重要参考,使得负有各类责任的团体或个人更容易败诉。所以,责任保险的需求也由此增大。
  另外,律师和普通消费者的心理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美国的律师队伍相当庞大,并且乐于为责任事故的受害者服务。在美国,律师费用高达赔偿额度的30%~50%,随着时间的推移,责任赔偿的额度越来越高,早在二十年前,一年时间内超过百万美元的赔偿案例就达到了近百例。但如果败诉,律师分文不取。这给律师很大的激励,以至于一有责任事故发生,就会有律师争相为受害人服务。除了律师,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也相当之高,只要能发生“事故”,就有人维权,在法律制度完善,维权成本低廉的美国,诉诸法律是很难被排斥的选项。于是责任事故中的责任方更加容易蒙受经济损失,甚至是不合理的损失。这也促进了责任保险的繁荣。
  借鉴对美国责任保险繁荣原因的分析,在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初期,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促进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应致力于下述两个方面的建设:
  一是积极开发种类细化的责任保险产品。
  虽然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险种达数百个,涵盖多个领域,但业务集中度较高。雇主责任保险一直处于绝对优势,业务比重一般为50%~60%,公众责任保险的业务比重一直很低,一直在15%左右。进行责任保险产品开发,要针对不同行业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积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重点开发直接关系到民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如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也要努力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如设计开发计算机系统故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二是构建和完善侵权法体系,以健全我国责任保险制度。
  侵权法是责任保险的基础,责任保险不可能超越侵权法现有的责任体系而独立存在。因此,责任保险市场要发展,必须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侵权法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让责任事故受害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取得合理的赔偿。但是要注意法理结合,避免出现合法不合理的损失赔偿,使不法之徒有机可趁。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推荐访问:责任保险 美国 探寻 繁荣 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