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保险法对保险行业的规范意义


  摘要新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在强化保险公司承担更多的义务的基础上,实现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的全面维护,这对于保险行业具有极大的规范意义,也必将在深化保险业改革,健全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新保险法 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 合同解除权 理赔时效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71-0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迅猛发展的时期,保险行业也在这场伟大的历史变革中蓬勃发展起来。然而,与国外保险业成熟的市场和先进的经验相比,我国的保险业还处在一个起步阶段,从而导致各项规范还不够完善、保险合同各方的矛盾还比较尖锐,而新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强化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
  第一,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在新保险法颁布以前,保险人一般通过口述的方式向投保人介绍保险合同的内容,又因为格式条款的内容繁多致使投保人很难对合同内容做到全面细致的了解,在“懵懂”的状态下签订合同,导致日后针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纠纷不断。新保险法的这项规定对保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但却在另一方面,维护了投保人的权益,使其在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对于是否签订保险合同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
  第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在投保单中,保险人往往将保险责任条款置于较为显著的位置,而将免除其责任的条款置于不太显著的地方,而且使用的字体也较小,所以很难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这对于投保人显然是不利的。新保险法颁布后,保险人应当给予投保人足够的提示。
  第三,保险人应当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要求已经提高到了一个空前的程度,这与一段时期以来,保险合同各方因责任免除事项发生的纠纷较多,被保险人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全面的维护不无相关。
  二、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
  第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是由合同一方制定,其内容势必会对制定方的利益有所偏重,基于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了严格的限制,新保险法在此基础上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第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保险人须承担的义务除由保险合同约定外,很大一部分由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人必须依据法律承担其应承担的义务,而不能在合同中予以排除,否则无效。同理,出于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护,法律也规定了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亦无效。
  第三,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由保险人一方制定,其很容易在条款中约定不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内容,排除被保险人一方的主要权利就是其一。为此,保险法做出明确规定,只要是此种内容的条款即无效。
  三、进一步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一,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此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行使的前提为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造成了重大影响。此外,对保险人行使权利还规定了明确的期限。
  第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条款即所谓的“不可抗辩”条款,是新保险法对旧保险法的一项重大修订。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运营,尤其是理赔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使寿险条款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
  四、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理赔的时效
  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在理赔实务操作中由于理赔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不负责任等原因会出现反复通知受益人补充资料的现象,导致时效严重拖延,新保险法从法律的层面对“一次性”的强调,不仅提高了对理賠效率的要求,更增强了对受益人利益的维护。
  第二,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基于此项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受理申请后的30天内做出核定,无论给付、拒付,都应当向受益人发出书面通知,这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处理的时效及理赔结论的通知方式,为受益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第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对于给付的理赔案件往往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于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但对于拒付的理赔案件,往往会延迟通知或不给予明确的拒付理由,给受益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对其维护自身权益造成了不应有的障碍。新保险法的这一规定,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
  综上所述,这次保险法的修改事关保险业发展的全局,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袁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2]欧阳天娜.人寿保险理赔概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王宪章.寿险理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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