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 要: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增长,一直伴随着中国和世界的发展。随着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逐渐严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的提出,为解决污染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论述了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背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环境污染保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1-0094-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1 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掠夺性方式,开发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实现了经济短期的高速发展。但是,这一发展模式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来了少数人的利益。就环境而言,科学缺陷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1]。工厂机器的使用加快了资源的消耗,人类向环境的排污量逐漸增大。农药使土地资源和水资源遭到严重的污染,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被破坏。
  2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是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的责任保险。作为被保险人,污染物排放单位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费率预付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一旦被保险人发生污染事故,就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1991年在大连启动了环境保险的试点项目,随后又在周边地区也展开了类似业务。由于投保覆盖率低,保险项目不完善,项目成效不明显。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增加了试点数量,投保的数量有了明显的上升。2015年,国家颁布《环境保护法》,鼓励企业投保环责险,为进一步完善环责险提供了法律依据[2]。2017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联合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为环责险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省份已经扩展到30多个,涉及到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多个领域。保险公司已经为企业提供了超过1 3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2014年,约有5 000家企业投保环责险,2017年已有超过16 000家公司投保,3年间投保企业增长了1.1万余家,增长了大约220%。风险保证金由2014年的244.21亿增长到2017年的306亿,增长了61.79亿元,增长率为25.3%。2017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了4 154万亿元风险保障金,同比增长75%。其中,责任险251.76万亿元,同比增长112.98%,环责险在责任险中占比较小。
  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在一定程度上,环责险的使用不仅有利于发挥保险职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加强企业风险管理,而且可以帮助受害者以及受影响企业获得经济赔偿[3]。
  3.1 有效分散企业风险
  环境污染治理的金额巨大,一些中小企业往往很难承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可以使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到其他投保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环境污染损失由社会以及保险公司承担,分散了单个企业的经营风险,大大减小了环境污染事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它也履行了企业的环保责任,并督促其尽快恢复生产。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环境污染侵权问题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赔偿,由于此类案件往往包含众多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并且案件审理时间较长,即使受害者胜诉,也可能因为企业赔偿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获得赔偿[4]。
  3.2 发挥保险职能
  环责险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公司利用费率与安全环保管理水平相关的杠杆机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降低赔付率,也会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促使投保企业自觉改善自身现状。保险公司会运用风险管理专业知识,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提取资金,用于防污设施的购置和污染防治的研究。
  3.3 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
  环责险的实施允许政府在不使用公共支出负担环境治理以及赔付费用的情况下,将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有效减少了政府公共支出,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适当地使用保险工具,发展保险业,利用经济工具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环责险的发展开辟了保险服务领域,加快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的创新。
  4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环责险的发展“不温不火”,甚至被一些媒体称为“叫好不叫座”。在环责险的推广和试点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4.1 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不严谨
  我国法律条文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文较少。虽然目前修订了《环境保护法》,但缺乏污染赔偿条款,执法不够严格,排污企业得不到有效监督及控制,有些企业为了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只是做做表面功夫,应付检查。监察机构执法不严谨,使得排污企业并未得到有效惩罚。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环境污染保险制度,一切投保工作需要企业自愿进行,缺乏有效的追究与再追究制度,社会惩治尚未形成。
  4.2 企业员工环保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不高
  企业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忽视环境污染的影响。随意排放污水和废气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保险公司的赔付率较低,当事故发生时,一些中小企业即使有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由于损失较大,大部分的费用支出还是需要企业自身负担,造成很多企业存在巨大的责任风险,不愿意主动投保。
  4.3 环境风险的特殊性
  环境污染风险具有多样性、分散性和破坏性,事故往往会给人类自身、财产以及自然资源造成巨大的影响。环境风险的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希望经营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的业务,这类业务包含了大量环境工程学、化学、经济学、医学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职员具备此类知识或者聘用有关方面的高校人才,前期培训以及高校人才工资等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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